对丰台区看守所一年前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让其依法会见被羁押公民的控告函
控告人:余文生,北京市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政达路2号CRD银座712室,电话13910033651.
被控告人: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控告事项:
依法追究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让余文生律师依法会见被羁押公民的责任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8日余文生依法到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以下简称看守所)会见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的公民张宗钢,被看守所告知48小时内安排会见。经预约,看守所安排余文生在10月11日上午会见张宗钢。
余文生依约来到看守所会见张宗钢,被看守所告知:张宗钢正在被警方提讯,不能会见。
余文生和另一天津律师(也是会见涉嫌“支持香港占中”被刑事拘留的公民)从上午等到下午,一直到看守所下班均未能会见被拘公民。
余文生和天津律师向看守所提出再约会见的正当要求,被看守所告知:回去等通知。看守所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的规定,余文生与天津律师不能接受这样的答复,继续要求会见,并滞留看守所门前至10月12日凌晨1点多,天降雨,而离开看守所。
离开时,余文生公开表明:还会来的。
然而余文生10月13日被以涉嫌“支持香港占中” 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以寻衅滋事为由刑事拘留羁押99天,余文生未能再去会见张宗钢,也未能及时控告看守所。
今天就在余文生滞留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门前一周年之际,为了实现法治中国,特提出控告,要求依法追究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违反刑事诉讼法不让余文生律师依法会见被羁押公民的责任。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丰台区监察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余文生
201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