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自由主义如是说

自由公義愛

1789年8月26日,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人权宣言》)。宣言全文共17条。第一条:“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示社会上的差别。”

十八、十九世纪是人类有史以来变化空前的时代,自由主义以一个主导性的意识形态的姿态应运而生。在经历了来自近一个世纪的左翼意识形态的几乎是颠覆性的挑战之后,到了二十世纪的今天,随着反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在体制和信仰上的崩解,自由主义迎来了强有力的复兴和史无前例的扩展。人类文明又再次找回了它曾经迷失了的正确方向。曾经如此昌盛的极权主义今天已是昨日的黄花。连绝大多数的社会党和社会民主党都撤回了对公有制的温和版本──社会所有制的支持,转而主张私有制和自由企业制度。这些政党一旦执政,就迅速把若干年前他们国有化的企业立即私有化。

个人的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和一切立场的出发点。在这一意义上,可以把个人主义看作是自由主义的另一种表述。自由主义对个人及其自由有独特的看法。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权来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每个个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时都应该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权利。每个人都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在价值上却是平等的。《论自由》的作者穆勒认为自由的价值是不证自明的,倒是那些反对自由的人才负有举证的义务。

自由主义及其各种流派都主张要求个人自由,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个人自由的原则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权不服从专横的外部强制,也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义务不对他人行使强制。如康德所说,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过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和谐共存的范围,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

自由主义最主张就是个人的自由,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而对个人的自由通过一个人的自由为价值内核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义虽然痛恨强制,但并不要求废除一切强制,而只是要求把强制限制在可能的最小范围之内,并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自由,但并不保障人们得到某种具体的东西,如幸福或福利。具体的成功或幸福只能由个人运用自由来为之奋斗。换言之,自由主义只允诺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不确保自由选择的结果。一旦把个人自由的原则扩展开来,自由主义就必然主张个人有生命权、财产权、追求幸福权、反抗压迫权等公民权利,有信仰自由、思想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等基本自由。

自由的秩序是一种自我生成、自我发展、互相借鉴的秩序,是经过漫长演变才形成的。在这种秩序中,每个人可以追求自己的目标,同时也依赖于先辈和同时代人所创造的制度和传统。鉴于此,自由主义认为,社会是可以改进的,但只能循序渐进。

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解,对个人的诸项自由和权利的保障就必然要求对政府的目的、职能、规模、权力加以必要的限制,以确保不致由有限政府变成无限政府。限制政府的外在手段,首先是宪政和法治。自由主义认为,法律是针对个人行为的普遍规则,适用于未知的未来事件,并且划定了个人受保护的范围。自由主义反对人的主治,主张法律之治。此种法治必须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不可分割和不可转让。人类社会及其制度只有在自由原则的支配下才能不断完善。因此,就需要有一种公共秩序来保障个人自由。只有一个社会的文化把自由主义的理念普遍社会化之后,才能够确保法律和制度安排在实践中能够保证个人自由。

阿克顿说过,“自由不是我们为所欲为的权利,而是能够做我们应做之事的权利”。(Liberty is not the power of doing what welike, but the right of being able to do what we ought.)大多数人都是爱好和平、安分守法、诚实可靠的公民,他们愿意对他们的家庭尽职尽责,为所欲为的人在世上并不多见。政府没有能力为每一位公民制定出人生的蓝图,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法律。相反,按照自由主义的理解,自由就是每个人,包括个人与政府,都服从法律,服从自己的良知。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且不能与个人的良知相冲突。

自由主义对待社会和政府的态度是由其在个人自由问题上的立场所决定的。个人自由是一个美好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利益和价值多元的社会中,自由原则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贯彻。以社会制约权力是有效地防止暴政、有效地保障个人自由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这里的社会不是别的,正是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特征是多元的社会集团(包括多重独立的社会组织),多元的利益,多元的价值观,及在这个基础上的自我管理。一个由各种独立的、自主的社团组成的多元的市民社会,可以对政治权力构成一种社会的制衡。

任何观念和原则、组织和制度一旦对个人自由加以阻碍和压制、侵犯乃致剥夺,便构成了人类的不幸和苦难的根源。因此,自由主义拒绝任何扼制和否定个人自由的文化的、宗教的、政治的价值、规范和制度,不论其冠以何种神圣、崇高的名义。自由主义提倡相互尊重、相互信赖、以诚相待,相信理性的说服,不相信暴力和强制。

国家的公共权力和公共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在公众的自愿同意与充分参与的基础上。自由主义的“国家观”在本质上反对对政治领导权的垄断,强调人民有权选择自己代表来表达自己的意愿,参加国家的管理。这种政治模式同时意味着多元的政党、社团、社会力量竞取政治权力的过程。国家应该是“多元的政体”。在多元政体中,以社团为特点的利益集团为政治权力而竞争。这些利益集团可以是商业组织、工会、政党、妇女机构、地方组织、学术团体,等等。人民通过自己所参与的利益集团来影响政治决策过程。政治决策则是政府行政部门调和利益集团之间竞争的结果。在这个意义上,政治权力不是封闭垄断的,而是全面开放自由竞争的。自由主义只认同能够维护和扩大个人生存的自由空间的政治体制。国家管理应该是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特权。所以,政治本身也是一种社会活动范畴,而不应该对社会其他活动领域如思想、艺术、学术、宗教、言论等进行干预。

政府无权确定那些信仰正当或不正当。政府无权涉足信仰问题。而对可能危及公共生活秩序的行为,应诉诸法律和传统文化,即看它是否脱离了公认的社会规范的约束。信仰与权力,政治与教化必须彻底分开。在一个自由的民主社会的结构中,自由主义有义务维护自愿社团不受国家(政府)的监督并支撑自愿社团向国家权力的越界行为挑战的正当性。

对权力仅有外部的约束手段是不够的,还必须从内部加以限制,这就是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的分立,使它们相互制衡,才不致各种权力都集中于一个部门或一个人手中,或某一个部门独大而造成权力的过分集中。

权力分立、相互制衡是自由主义的基本政治原则之一。它包含着对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也意味着对无限权力、最高权力以及任何有组织的权力的专横行事的否定。这一原则也否认从某个唯一的最高权力来源可以派生出一切权力的政治逻辑。易言之,自由主义也不承认有抽象的“公意”之类的东西可以为一切权力和一切专横的政治行动提供合法性。自由主义坚决反对以抽象的“公意”或“国家集体利益”的借口来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权。

自由主义关心的是交换的公正,而自由主义的敌人只关心分配的公正。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公正”的原则是发现的,而不是被制定的。自由主义者认为根本不存在公认的、公正分配的普遍性原则,即使有,也不应该采取这样的原则。因为,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保障一些人得到特定的结果,就像保障竞赛的一方必须在比赛中取胜一样是荒谬的。这样的“公正”是对公平竞赛原则的彻底否定,只能带来更大的不公。一旦政府担负起了分配性正义的使命,政府将获得无可限量的资源和权力,并建立起行使这一职能的庞大官僚系统。这样的政府既威胁到自由,同时不仅没有解决公正问题,反而使自己成为社会的巨大经济负担。自由主义仅仅要求规则平等,反对结果平等。

极权主义拒绝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把自由主义的自由观歪曲为“对穷人来说,自由就是饿死的自由”。极权主义者否定个人的自由,赋予国家垄断每个人生计的权力,把每个人都栓在国家的机器上。

与煽动仇恨的意识形态不同,自由主义的旗帜上写的是“博爱”。在自由主义看来,博爱是每个人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潜藏在每个人身上程度不同的天然情感。尽管有些政府用法律强制人们去博爱,但是经验表明,在没有政府强制干预的情形下,这种情感能够得到更充分的发挥。个人的自由要求个人对自己的幸福和家庭的福祉承担责任。从自由主义博爱原则中可以派生出帮助穷困者的义务。扶贫助困也是人的天然情感。自由主义与其他意识形态的争执的焦点不是应不应该帮助穷困者,而是用哪一种方法更为有效,是政府做起来更有效,还是民间的慈善活动更为有效。

自由主义反对强制的“均贫富”,主张合理的分配差距,但它也的确不愿意看到巨大的贫富差距。不过,自由主义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改进竞争规则的公平性,深化经济自由以刺激财富在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纵向流动,限制政府的规模、职权和供其支配的资源。自由主义反对藏富于官府,主张藏富于民众,鼓励民间通过自愿的慈善行为来扶危济困,从而为弱势群体提供优质、有效的服务。只是在上述几原则难以奏效的地方,政府才能略显身手。

市场经济不是自由主义的直接诉求,只它所主张的经济自由和财产的天然产物。私有财产权、经济自由和自由得到市场经济共同提供了个人自由赖以立足的社会基础,并为政治参与和限制国家权力提供了可靠保证。以自由的市场为基础的社会秩序可以保障维系个体自由。自由的市场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但没有市场经济,则必定不可能会有政治自由,如言论自由、思想自由、就业自由、民间团体的归属自由等。私有财产制度可能会带来财富分配的不平等,但却会增加人类总体的福利。而财产的公有制也从未消灭过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市场经济和财产私有可能会不平等地分配财富,但是,计划经济和财产公有,如丘吉尔所言,却平等地分配贫困。

自由主义认为人在存在意义上是平等的,即人生而是同等自由的,尽管人在天赋上和资质上有所不同,但对于享有自由和得益于自由,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更具体地说,人在社会中有同等的权利去追求(物质的和精神的)幸福和坚持自己的信仰和价值观念。

与个人自由的原则一样,平等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自由主义强调,自由是每个人具有的基本权利,每个人都应当充分享有自由,无论社会地位、财产、声望、权力、阶级、等级、民族、文化等等如何不同。人人都应相互尊重,尊重人作为人所应有的尊严。一个自由的社会应尽可能使每一个人都免于暴力、威胁、恐惧,使每一个人都按照自己的意志生存和发展。人只有在充分享有自由时,人的独立、尊严和幸福才能实现。

依据平等的原则,自由主义反对任何高于法律的特权,反对政府对不同的公民实行差别待遇,要求法律给予一切公民平等的,而非差别的、歧视性的待遇,反对一切建立在出身、社会地位、种族、血缘和性别等社会特征上的歧视。任何人、任何社会集团、任何社会组织都无权以任何名义把暴力、威胁、恐惧强加给个人。也就是说,在对自由的关系上,每一个人之间的关系都是平等的。而平等的观念,是以自由为前提来定义的。更确切地说,在个人自由这一绝对价值面前,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

自由主义主张多一个元的社会,一个对所有的少数一方都持同等宽容的、开放的社会。自由主义主张一种自由民主的政体,反对一切极权专制社会。民主国家的作用不是代替每个人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而是去帮助他们实现这种责任。既然公共权力与每个人的生存都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政府有义务对社会开放自己的抉择过程,充分尊重每个公民的知情权。自由主义对待民主的态度有着对比鲜明的两面性。一方面,自由主义于民主有着天然的亲和性,这表现为,自由主义与民主都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受法律偏袒或高于法律的特权;另一方面,自由主义与民主又有各自不同的侧重。自由主义关心的是政府的作用和目的,也即关心政治权力的作用和行使方式,反对全能的政府和专横的权力。民主则关心政治权力的归属,即是谁在领导政府。自由主义要求限制一切权力,因此,也要限制包括由民主的方式产生的多数人的权力。而民主则认为由民主方式所形成的多数人的意见,是政府的权力有无合法性的唯一标准。因此,在历史上,存在着不民主的自由政府和反自由的民主政府就不足为怪了。不过,在现实中,自由主义与民主正式日趋紧密结合起来形成今日最具普遍性的政体:自由(主义的)民主政治。在世纪之交的今天,自由的、共和的、宪政的、代议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法治在在全球范围内的普及,自由民主开始成为唯一正当的政体形式。

转自:独立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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