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楚开:死磕律师、CCTV与最高法院

邓楚开1

死磕律师是律师界近几年冒出的一个新词,是对具有一定特征的律师群体的称呼。CCTV是中国中央电视台的英文(China Central Television)简称,是我党和国家最高等级的喉舌之一。最高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简称,是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前者与后二者完全不具有并列关系,此三者要同时存在交集也机率不高,但《揭开“维权”事件的黑幕》与《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等两篇新华社新闻通稿的传播,却将这三个不同类型的社会主体联系在了一起。静下来一想,竟然发现三者间存在诸多共同之处。

都是社会精英或者精英汇聚处  死磕律师首先是律师,律师是用法律专业技能为社会服务的法律职业人,要成为律师不仅要接受过高等教育,还要通过那号称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无论在哪个正常的国家,律师无疑是社会精英的重要代表,更有甚者,有人甚至称律师为现代社会的贵族或骑士。CCTV作为国家电视台,是受众最多的国家级媒体,是国家媒体中的王者,各类社会群体都以能在CCTV上露脸为荣,CCTV更是聚集了媒体行业中的众多精英。最高法院,那里有着上百名的法学博士,有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在任何现代国家,这些法官都是精英中的精英。

   都以社会公平正义的代表自居 死磕律师言必称公平正义,将自身定位为敢于与黑暗的公权力不懈斗争的斗士,敢于为维护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懈努力的勇士,认为自身无可置疑地代表了公平与正义。CCTV是中央电视台,是新闻传播的领头羊,客观、真实、公正自然是其宣扬的基本理念,更何况,作为党、国家和人民最重要的喉舌,其代表的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传播的是党、国家和人民的声音,一直在宣传正能量,弘扬主旋律,揭批、鞭挞、谴责有违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丑恶现象,自认的公平正义代表者形象不言而喻。最高法院作为终审法院,是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的最后防线,几乎在每年的最高法院工作报告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这么熟悉的一段话:“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从社会职能定位的角度,再也没有那个社会主体比最高法院更有资格宣称自身代表公平正义的了。

都试图抢夺对个案的话语权  死磕律师是律师中在媒体上发声最多,最有社会影响力的亚群体。死磕律师除了在法庭上使用各种绝招让检察官与法官难看外,其与普通律师更大的区别在于:善于在法庭外充分利用媒体对所接手的案件进行炒作,试图以此唤起民众的舆论支持,以达到内心所期望的司法结果。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们所使用的就是这种案件操作手法。在新华社新闻通稿《揭开“维权”事件的黑幕——公安部指挥摧毁一个以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为平台,“维权”律师、推手、“访民”相互勾连、滋事扰序的涉嫌重大犯罪团伙》于7月11日晚23:47在网上发布后,7月12日晚CCTV-1在其“新闻联播”节目、CCTV-4在其“中国新闻”节目中都配以真实的画面播发了该新闻通稿,较为详细地披露了锋锐律师事务所组织的针对个案的死磕行为及相关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证人证言,并强调这是一个打着维权幌子的犯罪团伙。最高法院的机关报纸《人民法院报》也于7月12日刊登了该新闻通稿,并上传到最高法院官网中国法院网。2015年7月18日 20:52,新华网又登发了《北京锋锐律所案追踪》新闻稿,进一步披露了案件的一些细节,称锋锐所律师“庭内扰序庭外滋事,周世锋等人涉嫌严重犯罪;扬名获利各有所图,勾连‘推手’‘访民’形成利益链”。中国法院网又及时跟进,仅1小时后就转发了此新闻稿,7月19日的《人民法院报》同样刊登了此稿。

可见,无论是死磕律师,还是CCTV或最高法院,都在利用媒体对个案进行宣传,都在争夺话语权,都试图在道德上占据制高点,以到达自身目的。锋锐律所的死磕律师,扛着公平正义的旗帜,认为自己对案件的宣传与炒作,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甚至一般民众的权利,而揭露公权力的黑暗面,与国家机器进行斗争,是为民请命,即使在全国官媒对其进行统一揭露与谴责的情况下,仍有不少同行在为这些维权律师鼓与呼。作为党和国家喉舌的CCTV,在向全国观众播发揭露“无良”律师恶行,对其进行道德谴责时,自然也认为自身是正义的声音,是为了人民的利益。法院与法官向来对在法庭刁难法官、庭外抹黑法院的死磕律师缺乏好感,但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应对之策,不知当最高法院的官方媒体《人民法院报》与“中国法院网”拿到揭露这些律师“恶行”的新闻稿时,是一种什么样的感受,猜想他们转发这些稿件时,除了有一种与CCTV同样的正义凛然之感外,或许还在心中窃喜:“终于逮着你们了!”

都自觉不自觉地破坏法治  死磕律师、CCTV与最高法院对个案进行宣传,是否真如他们所宣称或者感知的那样正义?那样无可置疑?我一直认为,死磕律师通过各种方式炒作案件,是将本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问题政治化,通过制造社会舆论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这种行为不仅会影响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人为地撕裂社会、增加社会矛盾,甚至可能造成社会动荡,严重背离法治精神与律师职业要求。如果死磕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法律甚至构成了犯罪,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应当依法予以追究。这是否就可以成为CCTV与最高法院前述行为的正当化理由?CCTV,尤其是其“新闻联播”节目,传达的是国家层级的声音,在普通民众中享有其他任何媒体及频道所无可比拟的权威地位,当以CCTV为媒介宣传某个群体是“犯罪团伙”时,一般国民定然深信不疑,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宣传,犯罪嫌疑人已然成为人们心目中事实上的罪犯。但在CCTV报道此案细节时,案件尚处于侦查阶段,甚至连涉嫌的具体罪名都尚未确定。而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任何人在法院判决以前都不能认定为有罪,且辩护人可以在审判前提交新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任何定案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质证,任何未经质证的证据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这些证据可能内容虚假、取证非法或者与案件不相关。仅仅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单方证据,CCTV就在全国犯罪内宣传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是一个犯罪团伙,严重违背了新闻报道的客观公正要求,赤裸裸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对脆弱的刑事法治造成了不可估量的破坏。《人民法院报》与“中国法院网”作为最高法院的官媒,直接代表最高法院的声音,当他们不甘寂寞地跟进报道时,案件已无需审判,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已无可置疑地成为了罪犯,当最高法院也无视基本的程序正义时,正义又在何方!

对比死磕律师的审前炒作与CCTV及最高法院的审前宣传,虽然存在诸多相同点,但不同点同样突出:第一,前者代表的是民间,后者代表的是官方。民间的媒体炒作难度远大于官方的媒体宣传,民间违法的危害程度远低于官方违法。第二,前者往往为被告人脱罪,后者更多的是将被告人入罪。与将一个事实上可能有罪的人脱罪相比,将一个可能无罪的人入罪,其对社会的危害、对法治的破坏尤甚。第三,前者只可能影响判决,后者基本上已经直接决定判决。试想,一个普通法官在现有体制下敢于或者可能作出与CCTV及最高法院官媒宣传口径不一致的判决?

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案案发前,有不少著名法学教授支持律师死磕,有个著名教授就提出,死磕派律师“不像律师”,但“律师不像律师首先是因为法官不像法官”,“死磕派律师以一种自我牺牲的方式推动法治进步”,这种观点在当今的法学界及律师界有相当的市场。案发后,不少学者与律师对质疑死磕律师炒作案件的声音进行反驳,提出为什么CCTV等各种官媒可以审前宣传案件而律师则不可?前已述及,无论是死磕律师炒作刑事案件还是CCTV等官媒审前宣传刑事案件,都是对法治的破坏,后者的负面影响甚至更深。但以法官存在不公正、CCTV等官媒的审前宣传来肯定律师在法庭上的胡搅蛮缠与法庭外的肆意炒作,不由得让人想起阿Q的那句名言:“和尚摸得,我就摸不得?”也难怪,有社会精英一定要把《阿Q正传》请出语文教科书,原来那文章把自己不堪的形象描绘得过于形象。

任何社会主体都不能以他人的不规范、不道德甚至违法犯罪行为,为自己的相同或相类似行为辩解,都需要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道德与法律,都应当以法治的要求审视自己的行为。社会的发展是各个社会主体合力作用的结果,任何人都无法单独左右社会的发展进程,当有更多的人向法治方向努力时,社会自然会缓缓地走向法治。在迈向法治的进程中,官方的公检法机关与新闻媒体,比民间的律师及普通民众负有更多的维护法律尊严的义务。只有朝野达成共识,均理性依法而为,法治始可期。

作者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刑法学博士后、专业刑辩律师。 从检察官到大学教师兼刑事辩护律师,坚持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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