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延海:中共欲把「非國有」組織納入體制

就在大陸當局有限開放境內社會組織(大陸當局對境內非政府組織的官方用語)登記和多方面購買社會組織服務,以及加強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和防控之際,中共不僅提出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和統戰工作,並於近期做出要求社會組織設立黨組的決定,以加強黨中共的一元化領導地位。

2015年5月18日至20日,中共中央統戰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中共總書記習近平在講話中強調:「要高度重視和做好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中的知識份子工作,引導他們發揮積極作用。」

這裡的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指的是非國有的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新經濟組織包括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股份合作企業、民營科技企業、個體工商戶、混合所有制經濟組織等各類非國有集體獨資的經濟組織。而新社會組織,指的是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組織的統稱,而不包括政黨及其週邊政治團體。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國共產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提出「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社會組織和其他組織領導機關中設立黨組」。新增在社會組織中設立黨組的意見。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憲法第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曾經,黨國體制統領大陸的社會經濟發展,經濟上有國有企業,社會上有事業單位。

中國改革開放後,幾經修改的憲法依然保留「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的條款,但承認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承諾「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2001年7月1日,在中共建黨八十周年大會上,中共前總書記江澤民發表了他的「三個代表」(中共要代表先進生產力、代表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黨建理論。江澤民表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社會階層構成發生了新的變化,出現了民營(即私營)科技企業的創業人員和技術人員、受聘于外資企業的管理技術人員、個體戶、私營企業主、仲介組織的從業人員、自由職業人員等社會階層。」於是,江澤民主張:「也應該把社會其它方面的優秀份子吸收到黨內來」。也就是,江澤民及中共開始主張資本家可以入黨,而不再僅僅被看成社會主義革命的物件。

新世紀以來,在全球化議題和全球合作的背景,大陸自發、獨立的非政府、非國有組織出現爆炸性的發展,包括在民政部門註冊、工商部門註冊或未經註冊等。截至2014年6月底,大陸依法登記的社會組織達56.1萬個,包括29.4萬個社會團體、3736個基金會、26.4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

儘管社會組織補充了政府職能的缺失,但和新的經濟組織一樣,新的社會組織改變著社會主義公有、國有體制。社會組織發展必然帶動更大的社會參與,儘管其與中共群眾路線的思想和統一戰線的策略相適應,但和中共一黨獨大的局面相衝突。獨立社會組織不僅難以得到黨國信任,黨國政令也難以通過社會組織傳達和推動,而缺乏黨領導的社會組織在大陸黨國體制下也是寸步難行,常常受到公安部門的騷擾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剝削。

中共一直關注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和統戰工作。1998年和2000年,中央組織部曾兩次下文要求加強社會組織黨建工作。中辦、國辦[1999]34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加強民間組織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由其業務主管單位負責。

2011年,在周永康擔任中共中央政法委書記期間,中央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成立,周親自任主任,下設「兩新組織專項組」,負責新經濟組織和新社會組織的管理服務工作。目前,大陸從中央到鄉鎮一級黨委和政府均建立了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委員會及其下設的兩新組織專項組。除政法委、公安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外,專項組成員單位有工商管理部門和民政部門,還包含黨的組織部和統戰部,負責黨建和統戰工作,包含共青團、工會、婦聯、外事、僑務、民族和宗教等管理部門。

目前,大陸社會組織總共成立83066個基層黨組織,有82.68萬名中共黨員,黨組織總體覆蓋率從5.8%提高到15.4%。

中共十八大重申「加大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黨建工作力度」。十八大後,除繼續加強社會組織黨建、開放社會組織登記和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加強對境外組織管控外,兩新組織專項組開始重視社會組織在預防社會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上的作用,顯示中共加強控制社會組織的同時,增強了對社會組織的信心,希望並要求社會組織發揮其協助維護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目標。社會組織從維穩物件變身為維穩幫手!

今年4月中旬,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將適合由社會組織承擔的矛盾糾紛調解、特殊人群服務管理、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等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任務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通過競爭性選擇等方式,交給相關社會組織承擔,發揮好他們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中的重要作用。」

但是,在社會組織中發展黨員和建立基層黨組織與上級黨委在社會組織中設立黨組來領導和監督非黨社會組織是完全不同的情況。

黨組是中共在國家機關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發揮黨的領導作用的機構。黨組一般是由上級黨組織批准設立、撤銷和變更,並對上級黨組織負責。黨組成員由該組織領導成員中的中共黨員組成,而黨組成員由批准它成立的黨組織決定和任命。

社會組織設立黨組後,無疑獲得了政治上的保障,可能伴隨經濟上的保障,但也失去或部分了社會組織的獨立性。社會組織設立黨組,黨組就成為中共和社會組織之間的紐帶,而設立黨組的社會組織也會成為黨和群眾的紐帶,但失去獨立精神的社會組織的活力和對群眾的吸引力會否出現變化,需要繼續考察。

原载台湾风传媒。作者為北京愛知行研究所成員,投入中國河南愛滋防治與公衛研究多年,四年前流亡美國,仍持續關心大陸人權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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