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位身陷囹圄的大个子律师,有许多词语可以用来形容他:仪表堂堂,挺拔俊逸,正气凛然,侠骨柔肠,……;爱他的人很多很多,因为他做了许多事,帮了很多人,特别是他为推动中国法治的进步,每每迎难而上,知其不可而为之,为他人所不能为、不敢为,并为此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直至使自己失去自由。
爱他的理由很简单也很明显:
2004年,代理《中国农民调查》的作者陈桂棣、吴春桃夫妇案;
2008年,代理河南沁阳八村民散发检举村支书材料、遭控诽谤案;
2009年,谭作人案中有他的身影;
2011年,大学生村官任建宇因在微博发表“负面信息”而被劳教案;同年,重庆市民方洪在腾讯微博中以网名“方竹笋”发网帖,被处以一年劳教案;而他在当地一共代理了6个劳教案;
2013年,唐慧案——因对女儿强奸案判罚不满、多次上访而被判劳动教养,因他的辩护而最终被释放并得到了赔偿;
2013年,因为有了他的努力,对国企干部于其一在“双规”期间非正常死亡负有责任的六位纪委干部受到了惩处;
同年,还与张雪忠、斯伟江、杨金柱、杨学林、周泽、张培鸿等律师一同参与刘萍、魏忠平、李思华新余三公民案;[1]
…………
他总是行色匆匆,高大的身影出现在不同地方的机场、车站、法院、看守所,也出现在因他而得到解救的人们的婚礼上、家宴中,或挽着他们父亲,或抱着他们的娃娃。平日见到他,总是捧着一个茶杯,吃饭前还时常要注射针对糖尿病的胰岛素(这一点非常令人担忧)。
然而与我们爱他、敬他正好相反的是,有人如此地恨他,非要封住他讲法讲理的呼喊,捆绑他声张法律的行动,羁绊他为当事人奔走的脚步,甚至剥夺他的人身自由!为什么?我们必须发出质问:为什么?为什么你们如此地恨他?非要对他治罪,甚至不惜枉法!
大个子律师失去自由这一年来,许多他的被辩护人、他帮助过的人写出了与他交往的经历、对他的了解和感激,这些文字出自普通公民之手,平实细致,质朴无华,却无不充满深深的敬意、爱意。(参见:《他带他们回家,他们为他发声》–@重庆转38世:浦志强律师重庆二三事——写在浦志强被刑事拘留一年之际;@彭洪要表达:他;@方竹笋123:我的良师益友―浦志强)在此我也记下一次与大个子律师共同经历的事情,并思考为何我们的感受与公权力的判断会如此完全不同。
在我们共同参加一个导致他一年多前被拘捕的学术研讨会之前,我曾与他共同参与一个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现状和改革”的研讨活动。事后,有媒体这样报道:“在两周前的4月23日,一些关注收容教育制度的人们在北京繁华的五道口地区的一家地下室会议室,召开了关于收容教育制度现状和改革的研讨会。参会的人员中有北大法学院教授张千帆这样的知名学者,也有在劳教制度废除过程中立下汗马功劳的浦志强律师,以及关注法律和妇女权益保障的社会公益界人士。”[2]我记得很清楚,研讨会原本定在清华大学社科学院的某会议室召开,但开会前临时变更地址,改到五道口附近的一个小区的居民楼的地下室开会。地方不太好标识,有工作人员在地铁站迎接,然后七拐八拐地才辗转到达开会地点。地下室没有手机信号,联络也不太方便。
大个子律师到的较晚,除了因为变更地点造成不便,还由于一大早就有国保人员到达他的家里,直接要求他不得前来参加研讨会。面对四位公安干警,他义义正词严地拒绝了他们的要求:“这是我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本职工作,你们无权限制我从事正当的工作!”他自己说,一改通常的温和沟通,愤然出门前往参会。
这次研讨会由犀照法律平台和妇女传媒监测网络主办,针对的是不合理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1993年国务院颁布),按照这一规定:“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与会者除了律师、学者,还有帮助女性性工作者的NGO代表,妇女权利工作者等。经过认真和较为深入的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在不合理的劳教制度已经废止,而与之性质类似的收容教育制度却依然存在,而且造成诸多法外之弊,例如,在收容教育制度下,无需经过法庭审判和严格的刑事司法程序,就可以长时间剥夺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收容教育的调查、决定、执行、行政复议均由公安机关负责,无需提请司法机关的审核和批准,也缺少其他外部机构的监督。这种缺乏监督的制度设计为执行中的权力寻租提供了空间,公安机关受贿、虐待、乱收费等行为时有发生。有案例表明,一些不是卖淫嫖娼人员的普通公民被拘禁在收容教育所。由于不是监狱,被关押者要自付生活费。付钱少的人在饮食方面受到克扣,如早餐只能吃稀粥馒头,不给咸菜;交足钱的有肉,没交足的没肉。如厕有固定时间,对于尿频的人造成极大折磨,有人甚至憋出膀胱炎;小卖部所卖商品远远高于市场价格;有人难以忍受那里的生活,可以通过贿赂缩短关押期;被收容者在收容期间只做工(没有报酬的工作),没有受到什么教育,出去之后绝大多数人重操旧业,除了让他们损失一些钱和受一段身心折磨之外,几乎起不到任何值得一提的正面效用。[3]
这次会议的结果是形成了一项针对“作为我国最后一项明文规定的‘法外之刑’——收容教育”的建议,明确指出:收容教育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没有检察院和法院的介入,与《宪法》精神相违背,且违反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上位法,建议废止有关收容教育的法律规定。5月4日一封包含108人联名的建议信被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签名的人员中,我们可以看到参与研讨会的嘉宾,律师,学者,妇女权利工作者,也可以看到来自社会各行各业的普通人:企业家,教师,媒体人,工人,职员,学生,乃至看守所民警、警校学生以及自身曾遭遇过收容教育的亲历者。[4]
这次会议的召开和其后建议信的发布,对于大个子律师来说,可能不过是他参与过的诸多法律/社会事件中很平常的一件,但是,不难想到,他每做一件推动中国法律建设、法治进步的事,就会增加有关部门或者某些人对他的恨意,这种恨意不断地累加,直到以非法方式将他送入监牢。用一年多的时间寻找罪名,想方设法,穷尽心思,却只得到36条微博作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罪”四项罪名的“证据”(见肖雪慧:绝妙的时代证词)。呜呼,中国法律!呜呼,依法治国!
我百思不得其解,在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今天,有关公权力部门为什么却如此违法司法?为什么对这样一位忠于职守、优异卓越的法律人如此之恨?他每做一件他应该做的事,我们的爱和公权力部门的恨就增加一分,他做得越多,我们的爱和他们的恨就积累得越多。这大概就是爱恨分明的来源。
记于2015年端午节
注:作者郭于华,清华大学教授。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E6%B5%A6%E5%BF%97%E5%BC%BA
[2]参见:一点资讯:http://www.yidianzixun.com/news_3fcef99bcef29c4a7930b566f5970fae
[3]参见李银河:呼吁尽快废除收容教育制度http://chuansong.me/n/416176;
犀照法律平台:建议废止收容教育制度:
http://lady.163.com/14/0403/19/9OUA6TMH00264NDR.html
[4]参见:财新网.政经频道:http://china.caixin.com/2014-05-05/100673246_all.html#pag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