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4]604号
被告人唐荆陵,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
被告人袁朝阳,笔名袁新亭,男,1971年5月6日出生,
被告人王清营,男,1982年3月1日出生,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06年开始,
2014年4月6日,为方便聚会、学习和研讨“公民不合作运动”
为了进一步宣扬、传播“公民不合作运动”理念,
2014年4月15日,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电脑等物证;
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姚春芳等证言;
4.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供述和辩解;
5.文件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无视国家法律,以造谣、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被告人唐荆陵、袁朝阳、王清营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三册、光盘十七张。
3.证人名单、鉴定人名单各一份。
4一扣押的“公民不合作运动”系列丛书、电脑等物(详见
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请依法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