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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海波:关于王蓉文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暨撤案的意见书
发表于
2017年9月28日
编辑
Timothy Lin
申请人:郭海波,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王蓉文的辩护人。
被申请人:王蓉文,女,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要求贵局对王蓉文撤案释放。
事实与理由:
一、王蓉文因拆迁而上访,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
王蓉文因遭遇强拆、至今没有得到合理赔偿而上访,主观上没有无理取闹等故意。而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寻衅滋事”一般是出于流氓动机。
延续寻衅滋事罪罪名的精义,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才规定到:“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1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王蓉文的主观心态显然不是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不是无事生非,王蓉文进京信访,都是合法的正当的,因此,在具体适用寻衅滋事罪这个罪名时,仍应充分考虑该罪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目的是打击流氓分子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因此该罪被放在刑法分则扰乱公共秩序罪中。故,不应认定王蓉文的行为是“寻衅滋事”。
二、客观上王蓉文没有寻衅滋事罪所指的行为。
王蓉文上访也只是规规矩矩、合理合法上访,没有犯罪行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解释,王蓉文上访行为不是寻衅滋事罪所指的“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破坏公共秩序”,上访不构成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刑事基本原则,王蓉文不应被立案、羁押。
三、即使王蓉文曾经被训诫或行政拘留,也不构成犯罪,现在对其刑事立案根本上是违背中国最新刑法明确规定的。
根据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这一条上根本没有增加规定“多次上访/寻衅滋事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定罪,而这次修正案在第二百九十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后就明确增加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警方不撤案,及今后的检察院要起诉或法院要定罪判刑,都是违法的,只能让中国法律和法律人蒙羞。
因此,根据最新的国家法律及政策,寻衅滋事罪并没有将行政处罚作为构成寻衅滋事罪的一种情形。
四、对王蓉文上访行为刑事立案违背中国信访政策,不利于社会和谐。
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2005年5月1日施行)第二条,中国公民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第三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因此,信访是合法的、表达诉求的方式,根本上说,尊重、相信政府的人,遇到困难才会信访。地方权力机关应当保护公民信访的合法权益,不应当对信访行为进行立案打击,这不利于社会和谐。
五、王蓉文没有犯罪事实,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终上,申请人认为王蓉文不构成犯罪,请求贵局撤案释放王蓉文,以彰显我国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之精神。特此申请,望及时批准为感!
此致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
申请人: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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