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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活石教会案: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表于
2017年8月23日
编辑
Timothy Lin
申请人:李国志(仰华牧师),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522426197703282819,现在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
申请事项:撤销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南宗行罚字(2017)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宗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宗教自由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人人有权享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三、表达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宗教自由权利已为作为人类文明共识和发展方向的《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载明。此两个国际文件对于签署国具有法制和道义的约束力,中国政府及其下级各级地方政府应当遵重和保障这两个国际文件所倡导和规定的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综上,宗教自由这一项基本人权已为在我国现时有效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所明确保障。任何违背宗教自由原则的下位法,都是无效的;任何干扰和破坏宗教自由的政府行为,都是违法的。
一、贵阳活石教会的成立和活动,是相关公民行使宗教自由权利的行为,并未有任何非法活动
贵阳活石教会由苏天富和申请人李国志二人于2009年4月12日发起成立,后定期举行宗教活动,前后共有五百余信众长期参加活石教会的宗教活动,从来没有“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因此,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对于活石教会的取缔、对于活石教会牧师苏天富、李国志的处罚,都是对宗教自由的妨碍,是对公民宗教自由权利的非法侵犯。
二、设置实质性妨碍宗教自由条款的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自始无效、当然无效、永远无效
处罚决定所援引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相关条款,因其条款已经构成了实质上对于宗教自由的妨碍,违反了前述国际公约和中国宪法关于宗教自由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因而是无效的。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援引无效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条款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当然是非法的、无效的。
三、活石教会不能取得注册登记是地方政府背信的结果
贵州省宗教事务局原局长龙德方曾经代表贵州省政府宗教行政部门与申请人及苏天富牧师等人协商过活石教会的注册登记事宜,并且承诺给予注册登记。本着与世俗政权不对抗的善意出发,申请人及苏天富牧师等人也曾积极地按照龙德方局长的协商承诺,向贵阳市的宗教行政部门报请注册登记,但是贵阳市的宗教行政部门却违背了龙德方局长代表贵州省宗教行政部门的承诺,在具体技术细节上一再刁难,导致活石教会最后无法完成注册登记,这一结果不是申请人及活石教会的原因造成的,而是贵州省及贵阳市宗教行政部门的原因(背信)造成的,则其后果不应当由申请人及活石教会承担。
四、信众的奉献捐款均为自愿,且均用于活石教会的公共支出,不能认定为非法所得
活石教会成立后,不断有信众自愿奉献捐款,用于教会活动的公共支出,包括救灾慈善、活动场地、资料编印、人员工资、信众子女教育、信众养老死葬等方面,这些支出记有准确细致的账目,每一项都有明确具体的去向,且均是服务于教会公众的宗教及相关事宜。无论如何,不能把信众自愿奉献且已经用于公共支出的钱款认定为申请人的“违法所得”。
再则,申请人李国志作为活石教会的牧师,与活石教会是两个不同的主体,这些信众的奉献捐款,李国志不经手、不管理,而是由专门的管理委员会管理、使用,则此奉献捐款的所有人是活石教会而非李国志,则即便要“没收违法所得”也应当向活石教会去没收(活石教会于2015年12月9日被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取缔,既然取缔,则活石教会已经被认定为具有主体法律资格),绝无向李国志个人没收之理。并且,李国志除了因专职服事活石教会而从教会领取些微薪酬之外,从来没有得到过额外的一分钱,何来处罚决定所认定的七百多万元之巨的“违法所得”?
综上,贵阳市南明区宗教事务局对申请人李国志所进行的处罚是非法的、无效的、不讲道理的,应当撤销。
此致
贵阳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申请人:李国志
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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