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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政司:就上诉法庭处理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一案声明
发表于
2017年8月20日
编辑
Timothy Lin
就今日(八月十七日)上诉法庭处理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一案 CAAR 4/2016,律政司发表以下声明∶
香港特区政府一直尊重言论、示威、集会等自由和权利。但行使该等权利时亦必须尊重法律,不应超越法律容许的界线。本案上述三名被告并非因为行使公民自由权利而被定罪,而是因为他们进行抗议时的行为触犯法律。
香港特区的法院一直独立、公正和专业地处理案件(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案件)。就三名被告的案件,法庭是根据于公平审讯中呈堂的证据和适用法律,作出独立判决,裁定他们罪成。虽然被告曾一度就裁决提出上诉,但最终他们撤回所有上诉。
根据香港的法律制度,控方和被定罪者均可就刑期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律政司就刑期的上诉是依据《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及81B条,在经上诉法庭许可下以复核申请形式提出,并由上诉法庭处理。但根据该条例第81C条,如被告人已就所判处刑罚的定罪提出上诉,除非该上诉已撤回或获处置,上诉法庭不得复核刑罚。
就本案而言,律政司在二○一六年十月十二日获上诉法庭许可提出复核,但由于被告于二○一六年八月就其定罪提出上诉,复核申请当时暂不能进行,要到法院完成处理三名被告的定罪上诉才可处理律政司的刑期复核申请。被告的上诉原排期于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聆讯,法庭并指示各被告须在二○一七年四月二十日或之前存档书面陈词。三名被告最终并无向法庭存档其书面陈词,并在限期前一日(即二○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撤回其上诉。
在被告撤回其上诉后,律政司申请就刑期复核申请排期聆讯,在二○一七年八月九日于上诉法庭进行聆讯。上诉法庭于今日颁布判词。上诉法庭的判案书厘清相关法律原则和量刑准则,能为日后同类案件提供指引。
律政司留意到社会上有部分人士指本案的检控有政治目的,甚或是政治迫害。此类指控全无基础,更漠视本案客观存在的证据。律政司只是依据《检控守则》、适用法律和证据处理刑事案件(包括本案)。再者,香港特区司法独立的情况不可能被质疑。从判案书的理据可看出,法院纯以法律角度处理本案,不可能存在任何政治动机。在这方面,律政司希望大家留意判案书第171段以下的解说∶
「最后,本席重申,答辩人等不能说他们是因为行使集会、示威或言论自由而被定罪和判刑。……他们之所以被定罪和判刑,是因为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以严重违法的手段,自己强行非法进入或煽惑他人,当中包括年轻人及学生,强行非法进入政总前地——一个当时他们和其他示威者在法律上都没有权利可以进入的地方,而干犯了参与非法集结或煽惑他人参与非法集结。
答辩人等也不能说,上诉法庭对他们处以的刑罚,压缩了他们可依法行使示威、集会或言论自由的空间。
只要他们在法律的界线内行事,法律会全面、充份地保障他们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但一旦他们僭越了法律的界线而违法,法律制裁他们并不是剥夺或打压他们的示威、集会和言论自由,因为法律从来都绝不容许他们以违法的手段来行使那些自由。」
2017年8月17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21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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