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海、余文生:就王全璋律师被控颠覆国家政权案的声明、谴责、控告

王全璋

被告人王全璋律师的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2017年7月19日律师证被非法变造)和亲属:父亲王凤恩、母亲莫正兰、姐姐王全秀、妻子李文足,就王全璋被控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共同发表以下声明、谴责和控告:

声明

1、程海和余文生是被告人王全璋妻子李文足2015年11月起依法委托他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两律师十多次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递交手续要求会见(全部遭拒),已将辩护律师手续邮寄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和天津市二分检,辩护人身份依法成立。

2、其他任何律师,未经王全璋或亲属有效解除对程海、余文生两律师的辩护委托,私自会见王全璋、向法院或检察院递交律师手续,担任他第3、4位辩护律师(俗称官派小三律师,如陈有西等人),均为非法,应当立即停止侵权活动。

三、谴责

1、严厉谴责陈有西等律师,在王全璋或其亲属未解除对程海和余文生律师辩护委托前提下,私自会见王全璋、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辩护手续律师的违法行为。

2、严厉谴责天津律师协会及其会长杨玉芙、北京市律师协会及会长高子程、全国律师协会及会长王俊峰,拒绝履行保障被告人王全璋律师和其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的辩护权和依法执业权的职责。

3、谴责北京市司法局、司法部,拒绝履行保障被告人王全璋及其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的依法执业权的职责。

四、控告

1、追究违法担任王全璋第3、4位辩护律师陈有西等人的法律责任,责令其立即退出王全璋案辩护。

2、追究天津市律协会长杨玉芙、北京市律协会长高子程、全国律协会长王俊峰等人不保障被告人王全璋律师及其合法辩护律师程海和余文生的辩护权,参与(协助)选任王全璋第3、4名辩护律师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行为,责令立即纠正。

3、追究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人所长彭刚、王全璋的管教、市局警察李斌等人,十多次拒绝安排辩护律师程海和余文生依法会见被羁押人王全璋,扣押程海律师给王全璋信件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法行为;依法立即监督纠正。

4、追究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王全璋案承办法官周虹、院长王红卫等人,不接待王全璋辩护律师程海和余文生、拒绝安排两律师查阅和复制王全璋案案卷,剥夺辩护权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5、追究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案管办负责人、公诉科科长、公诉检察员、检察长王东,拒绝接待辩护律师程海和余文生、拒绝递交和寄交的律师手续,拒绝辩护律师查阅和复制王全璋案案卷资料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6、追究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于世平及第二分院检察长王东、控申处负责人和责任人员,拒绝辩护律师程海和余文生等人投诉公检人员在办理王全璋案中的违法行为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

7、追究天津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在天津某公寓违法查验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等人的身份证、不准在检察院门口拍照、随意检查辩护律师车辆的滥用职权违法犯罪行为。

8、追究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李斌等人,对辩护律师程海书面要求依法介绍王全璋案案情、被无牌照越野车跟踪的报案,不予依法处理的玩忽职守违法行为。

9、追究办理王全璋案的全体公检法人员,明知王全璋没有犯罪事实而追罪的徇私枉法罪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周虹、院长王红卫;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科长和公诉人、案管办主任、检察长王东;天津市公安局法制负责人李斌,局长赵飞。

10、查处并追究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所长彭刚等人,对王全璋可能强迫吃药等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刑事责任。

11、查处天津市西青区法院、和平区法院、河西区法院责任人员,拒绝依法处理程海律师的维权起诉,不履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纠正公权违法、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玩忽职守违法行为。

12、查处追究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有关工作人员对王全璋亲属李文足等人就王全璋案办案违法投诉不理不睬的玩忽职守违法;追究北京市有关公权部门和人员对李文足长期跟踪、阻拦,不让王全璋儿子王广微入幼儿园的滥用职权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山东省五莲县汪湖派出所相关人员两次对王凤恩录像强制要求他劝王全璋认罪的滥用职权犯罪行为。

以上人员姓名和职务如有错,以实际为准。

事实和理由

两周年前的2015年7月9日开始,在公安部有关人员安排下,北京和天津等地警察联手,对北京律师为主的全国律师开展了大抓捕行动。先后抓捕了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宇、周世锋、黄力群、李姝云、王全璋,工作人员王芳、刘四新,之前还抓捕了该所的工作人员吴淦,王宇律师丈夫包龙军,抓捕了北京律师李和平、谢燕益、李春富、张凯,广东律师隋牧青、湖南律师谢阳、广西律师陈泰和、黑龙江律师王秋实、河南律师任全牛,后来又抓捕江天勇律师。被抓捕的还有公民胡石根、翟岩民、勾洪国等人。

被告人王全璋被羁押后,其妻李文足2005年11月开始委托北京律师程海、余文生担任他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侦查阶段至二审阶段的辩护律师。2015年11月开始,在李文足等人陪同下,程海和余文生律师几十次到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均遭所长彭刚、警号110243警察、李斌(天津市公安局专案组成员李斌,据介绍为该局法制处主任)等人拒绝。李斌介绍,王全璋2015年8月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8月3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6年1月8日逮捕,逮捕后改罪名为颠覆国家政权罪,但拒绝依法介绍已经查明的王全璋涉嫌犯罪事实。后程海律师给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寄送律师函,要求依法介绍案情并要求安排会见,不予理睬,后又向天津市检察院和第二分院控告维权,均遭拒绝。程海律师给王全璋两次去信,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开始是不送达,后来干脆拒收退回。

2016年7月底8月初天津市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两辩护律师向该院递交律师辩护手续材料,该院案管办和公诉处均无人出来接收,后又多次给该院公诉处、检察长王东等寄去律师事务所函和委托书,均拒收退回。

2016年7月9日至10日,程海和余文生等律师办案在天津某公寓居住时,被当地警察违法查验身份证骚扰;程海在天津市二分检察大门外拍照留证遭天津警察非法阻止;开车在天津市二分检南十字路口被强行拦住查饮酒;吃饭、行走均被不明身份人跟踪;程海律师的轿车车胎被人扎通,有人开车跟踪、其中有无牌照的大型黑色越野车紧随跟踪。两律师以及其他辩护律师的人身安全在天津市受到严重威胁。程海向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书面报案,拒绝查处。

就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侵犯辩护律师和被羁押人的通信权,程海律师向天津市西青区法院起诉维权,该院以不属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程海律师向天津市和平区、河西区法院和市政府等起诉不安排会见违法、警察不给拍照违法,法院或市政府均接收材料后不做处理或驳回。

2017年2月14日王全璋案被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承办法官为周虹。两辩护律师向周虹和该院院长王红卫分别寄去律师手续,送达后不理不睬;多次到该院要求见周虹法官和阅卷,他不接电话也不见面。

2017年5月22日以来,程海、余文生律师分别向北京市律师协会和司法局、全国律师协会和司法部寄去紧急求助函,并会见北京律协会长高子程,要求依法保障被告人王全璋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辩护律师的辩护权。经多次督促,高子程等人称经了解天津律协正在协调帮助王全璋找辩护律师,后说已经找好。两律师要求高子程与天津律协交涉维护委托在先的程海和余文生律师的辩护权,高子程辩解说王全璋本人有权聘请律师,其委托效力高于亲属。2017年6月14日,程海、余文生去天津市第二看守所要求会见王全璋,一男警告知,王全璋已经委托了两位律师并会见了他(后知情人介绍两人为天津律师,被王全璋拒绝)。

2015年7月9日以来,被天津公检法机关羁押和刑事处理的北京律师李春富、李和平、谢燕益,以及公民吴淦等人,相继传出后经其本人证实遭受的刑讯逼供和长期监管虐待(包括长期给吃不明药物)。从2016年8月3日被告人王全璋被拘留以来,两辩护律师和亲属始终无法见到他、通信被非法阻断,没有他被监管状况和身体状况的任何消息,他的健康和安危令人万分担忧,他是否还活着或者或精神正常难以预料。我们有理由相信,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彭刚等人,对他进行过强迫吃药等虐待行为。

根据媒体公布的王全璋所谓涉嫌犯罪事实,是他在担任(FLG)信仰案件辩护人时针对公检法人员妨碍诉讼权利时的维权行为、建三江的律师和公民维权活动,和国外某些机构的合作所从事的针对政府的行政诉讼。但上述律师和公民活动,我国法律未禁止,也是合法行为。因此,明知他没有犯罪事实而追诉其刑事责任的所有公检法人员都涉嫌徇私枉法罪(详见程海律师侦查阶段的辩护词)。

2015年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国家安全局《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就维护律师的执业权权做出较为详尽的规定:2017年4月,以上五机关又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为切实提高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保障律师依法执业。但这些规定,在办理王全璋案的公检法人员那里,被视为无物。这不仅是对法律的蔑视,也是对五机关权威的嘲讽。

针对上述公权人员大面积严重违法,王全璋亲属多次到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投诉控告天津市公检法违法办案、剥夺被告人王全璋及其两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均被法警违法阻拦横遭拒绝。不仅如此,在王全璋案被在办理的两年过程中,亲属李文足被租房逼迁,断水断电,敏感的日子或重大节日被软禁在家不能出去,以及不明身份的五六个人长期跟踪,过着非人生活;北京石景山区的幼儿园执行某些人违法命令不接受王全璋的3岁的儿子王广微入幼儿园;王全璋的父亲王凤恩两次被警察骗到当地山东五莲县汪湖镇派出所被强制录像,要他劝说王全璋认罪、不要给法轮功辩护、说政府对家人挺好的……这些都是是为了干扰、破坏亲属和律师配合为王全璋提供法律帮助,其目的很明显,就是要使他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动摇他的法治信念,迫使他向违法公权者的违法犯罪行为就范!

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规定:律师的任务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律协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和合法权益;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的,其亲属可代为委托辩护律师1-2名;辩护律师有与在押人员的通信权;在侦查阶段有了解案情权、申请许可会见权;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有会见权,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在诉讼的各阶段,均有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就律师对妨碍辩护权的投诉控告,检察机关应当查处并答复投诉人;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认为公安部门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起诉和行政复议,应当受理。

警察法、检察官法、法官法、公务员法、刑法都规定,公检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越权履行职务,给公民造成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明知他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追诉他人刑事责任的,构成徇私枉法罪;看守所人员对被监管人员采取殴打、冻饿等虐待行为,构成虐待被监管人员罪。

根据上述规定,王全璋被委托的第3、4名律师陈有西等人,违反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接受委托,京津律协和全国律协及其负责人杨玉芙、高子程、王俊峰,不履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都配合办案公检法违法犯罪、共同侵犯王全璋及其合法辩护律师诉讼权利,丧失律格,沦为其附庸和帮凶,应当予以谴责并追究违法责任。办案的所有公检法人员,明知王全璋没有犯罪事实而追诉,明知其剥夺王全璋及其辩护律师辩护权的行为、虐待王全璋的行为违法而为之,并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天津市检察院和第二分院、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的有关责任人员,对辩护律师和亲属的投诉不予理睬,构成玩忽职守,应当追责。

综上,参与办理本案的天津市公检法人员、津京律协和全国律协以及王全璋委托的第3、4位律师陈有西等人,共同侵犯被告人王全璋及其辩护律师程海和余文生、亲属的合法权益,以黑社会的办案方式全面破坏法律正确实施,其侵权性质和社会影响都极其恶劣。

请求各级有权机关紧急启动维护律师执业权联动机制,切实维护两位合法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维护被告人王全璋律师(目前仍为北京市律协和全国律协会员)和亲属的诉讼权和合法权益,追究相关公检法司律机关工作人员和官派小三律师陈有西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推进国家法治。

此致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纪检委、国务院、中央政法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全国律协;及其主要负责人。

抄送北京市和天津市的人大常委会、政府、纪检委、政法委、司法局、律协,及主要负责人。

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

王全璋亲属:父亲王凤恩、母亲莫正兰、姐姐王全秀、妻子李文足

2017年7月9日

2017年7月26日修改

附证据    页。

注:

1、2017年7月19日余文生律师证被北京市司法局违法用纸糊住律师事务所名称栏并盖章后归还他,使他律师证的以及王全璋的辩护律师的身份变得扑朔迷离。

2017年7月13-14日,陈有西律师接到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司法局转的王全璋的信,明知他已经由两位辩护律师,却违法强行介入案件,会见王全璋并阅卷,还在微博中为违法公检法开脱,侮辱说两律师是因为未你年检而未被允许会见和阅卷。程、余律师已起诉陈有西名誉侵权。

证据目录

序号

证据目录

证明事项

证据来源

1、2017年2月间,程海和余文生律师给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王全璋案的院长、承办法官周虹信和律师事务所函以及委托书等、邮局送达查询单,共8页复印件。

两律师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院长和承办法官寄去辩护手续,该院拒绝接受、不理不睬。

程海

2、王全璋逮捕通知书

王全璋被羁押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3、北京悟天律师事务所《侦查阶段律师接受辩护委托告知书》

辩护律师把侦查阶段接受辩护委托情况告知了办案机关

4、程海律师给天津市公安局局长赵飞的会见王全璋的许可申请及对李斌拒绝介绍案情的投诉信、邮寄凭证,复印件3页。

5、对王全璋案办案人员李斌拒绝介绍案情的控告书3页。

6、天津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的答复。

7、2016年7月25日程海律师寄给天津市二分检王全璋案的部分律师事务所函、委托书、邮寄单、送达查询截图等6页。

公安办案机关和人员侵犯了律师了解案情权。

辩护律师手续材料寄天津市二分检。该院不理不睬。

程海(邮局)

7、两律师的部分会见函:2017年1月22日、2月27日、5月15日

两律师多次要求会见王全璋,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拒绝安排。

程海、余文生

8、两律师等对天津市检察院投诉办案公安部门、检察院及其办案人员的信3页。

  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投诉

9、程海律师函给被告人王全璋的两封信、邮寄单、送达信息查询单,共7页

  程海律师给王全璋的两封信及邮寄凭单,天津市第二看守所扣押未交王全璋。

程海(邮局)

10、程海律师起诉书3页(天津市西青区法院)。

11、至天津市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和证据目录及会见函共5页.

12、天津市政府的不受理决定书1页。

13、起诉书2页

起诉天津第二看守所不送达程海律师给王全璋的信违法。

复议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不安排会见王全璋违法。

复议天津市公安局不履行监督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职责违法。

程海律师给北京市司法局、昌平区司法局要求维护辩护权的函1页;

程海律师给北京市律协和司法局、全国律协和司法部的求助函。

北京市律协和司法局、全国律协和司法部,拒绝履行保障被告人王全璋律师和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职责。

程海

2017年7月  日陈有西的微博截图。

2017年7月27日程海、余文生律师对陈有西的名誉侵权起诉材料。

侮辱王全璋的两辩护律师程海、余文生未经司法年检,律师证无效,故未被允许会见和阅卷。

2017年7月26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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