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強迫失蹤」是怎麼一回事

強迫失蹤這個名詞對香港人來說應該不會陌生;世界上不少地區,包括中國,都持續發生不少強迫失蹤的事件;然而,不陌生,卻也沒有多大的關注,畢竟,似乎是 不會發生在自己身上的事對,不少香港人都相信,香港還是一個法治之都,還會尊重一下國際人權公約,即使未達至標準都至少也有些表面工夫,像強迫失蹤這種赤 裸裸的人權侵害應該不會發生在香港吧。

大家以為香港安全,但最近的銅鑼灣書店事件為香港人敲響警報,強迫失蹤這議題,開始引起香港人關注;同一時間,卻有人會覺得,這也只是一宗普通的失 聯案件而已 – 縱然失蹤者的回鄉咭仍在家中而家屬接過具深圳號碼的來電;還有報導指,有人目擊李波失蹤當天,帶鴨咀帽男子跟他入電梯,及後李被多名男子推上一架客貨車。

筆 者無意在此解謎,不過,也希望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強迫失蹤到底是怎的一回事;話說聯合國有一條叫《保護所有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公約》),於 2010年12月正式生效,全球已有91個國家簽署了《公約》;雖然中國未有簽署該公約,公約不適用於香港,不過公約內容就對強迫失踪有清晰定義,值得參 考。

強迫失蹤的定義

《公約》第二條清楚指明:「『強迫失蹤』指由國家代理人,或得到國家 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實施逮捕、羈押、綁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隱瞞失蹤者的命運或下落,致使失蹤者 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而第一條亦道明:「任何人不應遭到強迫失蹤。」而「任何情況,不論是處於戰爭狀態或受到戰爭威脅、國內政治動亂,還是任何其他公共 緊急狀態,均不得用來作為強迫失蹤的辯護理由。」

在中國大陸,異見人士被強迫失蹤的情況屢見不鮮;2011年埃及茉莉花革命發生後,觸動了 中國政府,不少維權人士都先後被失蹤;其中維權律師江天勇就被公安帶走,然後失蹤整兩個月。這兩個月期間,江天勇音訊全無,家人無從得知其下落,亦無從得 知因何故被帶走,公安亦拒絕回應家屬的查詢,其妻子希望循法律途徑解決都無從入手;這是明明白白的強迫失蹤–由公安機關執行,被失蹤者自由受剝奪,並刻意 隱瞞失蹤者的下落以及被帶走的原因,家人亦難以尋求法律的保護,幸而最後江天勇平安回家,然而對於有關被失蹤期間的情況,其本人表示「不便透露」。

而中國大陸強迫失蹤的現象仍然持續,去年年中多名維權律師被強迫失蹤,失去聯絡多日後,家人或律師方陸續收到消息,得知其被監視居住;但此前一段的失聯的日子,已可被視作「強迫失蹤」。

國家「默許」的情況,亦屬強迫失蹤

強 迫失蹤是不少國家用作對付其異見人士的手法;有些政權操作時,未必會明目張膽地將某人強迫失蹤,但卻對失蹤者家人的投訴和舉報採取消極的態度。《保護所有 人免遭強迫失蹤國際公約》制定時亦有考慮到此情況有可能發生,因此將「得到國家授權、支持或默許的個人或組織」所施行的失蹤,亦包括在其強迫失蹤的定義 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有責任保障人民的安全和自由,如果對發生於其管轄範圍內的失蹤都坐視不理,也可視為「默許」。最明顯的例子是墨西哥 -墨西哥自2006年起共超過二萬二千多人失蹤,當中包括前年於前往集會途中在伊瓜拉(Iguala)失蹤的43名學生,以及不少異見人士;但政府的調查 進度慢而且極不透明,對家屬亦採取冷漠的態度;姑勿論墨西哥政府是否有份參與策劃這些失蹤事件,但政府的冷漠態度變相縱容這些被失蹤的行為,是為默許,定 義上亦可構成「強迫失蹤」。

我們需注意的是,定義已清楚說明,「綁架及任何其他形式剝奪自由的行為,並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都屬於 「強迫失蹤」;而有時失蹤者會傳來隻字片語甚至錄像報平安,但若是疑點重重,或失蹤者本人未能親身以行動證明自身的自由未受剝奪,否則再多的所謂「平安訊 息」,都難以令人釋除對其被強迫失蹤的懷疑。以李波事件為例,雖然李波有「報平安」之舉,然而一向被視作官媒的《環球時報》於1月6日社評中卻又提到「然 而全世界的強力部門通常都有規避法律讓一個被調查者進行配合的辦法,既達到開展工作的目的,又不跨越制度的底線」,令人懷疑這是變相承認這是個跨境行動; 而港府一直追問中國政府有關失蹤者下落時亦得不到回應,實在令人懷疑,這些都是「拒絕承認剝奪自由之實情」的手法。

昨日,律政司司長袁國強 指出不容許任何人或機構進行未獲授權的調查或非法拘捕 – 我們固然希望司法及執法機構都能言行一致,盡快調查失蹤者的下落;但另外,我們都希望政府正視強迫失蹤問題的嚴重性,就算日後查明事件為「非官方」操作, 政府亦應認真處理而不要不了了之,確保港人安全。

(据立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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