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到两名90年后小姑娘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因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被逮捕,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法定条件是有初步的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的事实,如果公安和检察院都是依法办案的情况下,那么对这两名实习律师的逮捕则意味着她们确实存在组织、策划、实施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及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存在。
但是从我的内心来讲,我并不相信她们会愚蠢到靠她们的力量,就有足够的能力去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更何况这两名小姑娘是实习律师,其年龄与我的徒弟一样,都是涉世未深,都是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律师业务,都不具有独立开展业务的能力,她们或有违反执业纪律之行为,或有因业务不精做了与律师形象不符之行为,但是涉嫌颠覆政权罪,若无确切之证据指控,对律师行业之打击可谓灭顶之灾。
709事件及这两天来网上频繁公布对律师以涉嫌颠覆国家政权罪予以逮捕的消息,令我这样的老律师也心惊胆战,因为以前对律师的处理就是妨碍司法公正中的伪证罪,这个罪名虽然律师界多次呼吁要求废除,但至少这个罪名与律师之职业是吻合,后来就是寻衅滋事罪,现在直接上升到颠覆国家政权罪,这就不是内部矛盾,而是阶级对立的敌我斗争,一个行业成了敌对行业,这怎能不令人恐惧?
如此严厉肃杀的气氛即使中央高层邀请律师进中南海座谈,以释放善意,也完全不足以驱散我们内心的恐惧,这不是你没有犯事就不用害怕这么简直,而是国家是不是有意在政策面将一个行业列入敌对或防范的问题,所以我作为一名地方律师依然惶恐不安,因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在封建皇朝时期就是谋反罪,属于十恶不赦大罪之首罪,该罪名并不要求有实际的谋反事实,只要有谋反之意图即可,故该罪名在旧朝一直是作为政治斗争之工具,如唐武则天贬死长孙无忌以及明朱元璋之诛杀胡惟庸、蓝玉等案,如今对数名律师一次性批出多张颠覆国家政权的逮捕决定书,发出似乎是要对律师进行敌我斗争之信号,我简直是坐立不安,惶恐惊惧,因为惊惧所以才写此文。
我深信中国现在是不可能出现台湾式的“美丽岛律师”,律师这个行业执行的就是党领导制定的法律,我们奉行党制定的法律,就是执行党的意志,我们信奉宪法,当然也奉行宪法所确立的党的领导及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但是这不排除律师不会在具体适用法律过程中对一些不当立法、不当执法及不当司法的行为提出批评,并呼吁改进,对这一些的批评我们国家就不能以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的名义进行打击,我们一定要做到不扩大打击面,不能造成律师界人人自危,不能令社会公众以为国家要走向专制集权,不能令律师界以为国家要废除律师制度,不能令司法界以为国家要对律师进行另类防范。
我也同样急切的呼吁,对赵威、李姝云这两名实习律师用行业纪律能处理的尽量用行业纪律处理,若她们的行为真的涉及了犯罪,用最初的寻衅滋事也好过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治的原则就是对当事人的处分一定要与行为性质相适用并且要依次序适用,能用最轻处罚即能达成执法目的,就不能轻率适用最重的刑罚进行执法。
最后,我也同样呼吁同仁们,作为指导律师对实习律师在实习期内履行指导职责时,一定要遵循全国律协制定的实习律师管理规定,不能将实习律师置于他们无法掌控的风险之中,但是这一前提是负有打击犯罪职责的公安、检察等司法人员也一定要遵循法律的原则,不能让我们的法律变得毫无可预测性,如果有些风险连资深的老律师都无法判断其中的法律风险时,就会让这个社会的整个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也变得毫无规则可言,最后自然是人人自危,始作蛹者也同样无法置身事外,毕竟社会关系牵涉到任何一个人,没有一个人是孤立在社会之外的。
总之,我想强调的事,人的思想可以左一点或右一点,甚至极端一点,这都不可怕,但如果国家的执政方式极端了,这才是对中国的真正颠覆,所以,我呼吁有关部门对被批捕律师们所涉及的颠覆罪名一定要谨慎,一定要严格依法审查他们是不是确实在颠覆国家政权还是仅仅是对司法制度和司法现象表达不满。另外批捕后所取得的证据一定要严谨确实充分,否则宁缺勿滥,能用其他方式处理的就坚决不用这种敌对方式处理,毕竟现在是和平年代,一下子涌现出这么多颠覆国家的人,没有人会有安全感。
很多好友都劝我不要评论这件事,我确实是不想评论,但是我实在害怕,害怕律师制度废了以后,公检法制度也废了,最后让习主席依宪治国的国策成了别人的笑话,因此,有些话是到了不得不讲,不讲就更害怕,害怕到令人心塞。
转自:法律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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