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飞雄、孙德胜的判决书

( 2014)穗天法刑初字第125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茂东,别名郭飞雄,男,1 966年8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新江大路8号。

2007年1 1月1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 1年9月1 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 3年8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 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磊,北京市同翎正函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李金星,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德胜,曾用名孙思火,男,1 98 1年1 2月4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址湖北省蕲春县青石镇桔子林村十二组。

因本案于201 3年8月1 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 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 0月1 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进学,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以轩,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 2014)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4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宇、刘力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茂东及其辩护人张磊、李金星,被告人孙德胜及其辩护人陈进学、陈以轩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月5日17时许,被告人杨茂东组织同案人袁小华、袁兵(均另案起诉)等人在广州市天河区富华饭店及其附近咖啡馆聚会,商议至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周末报社门口举牌、演讲。

2013年1月6日至9日,被告人杨茂东与同案人刘远东(另案起诉)、袁小华、袁兵等人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采取举牌、发表演说等方式吸引大批群众围观,严重扰乱了南方周末报社门口的公共场所秩序。事后,被告人杨茂东在境外媒体发表多篇评论。

2013年4月初,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伙同同案人袁兵在湖南省长沙市其暂住处商议,计划在武汉、岳阳、长沙、株洲、衡阳、广州、深圳、东莞等城市进行“街头举牌”,议定拍照后上传至互联网。

201 3年4月1 2日至5月1日期间,被告人孙德胜、同案人袁兵等人按照被告人杨茂东的指令,先后在上述八个城市,被告人孙德胜并在南宁、上海等地进行“街头举牌”、拍照,并将照片上传至互联网,营造虚假表象。其中,在岳阳、长沙等地引起群众聚集、围观,在岳阳还阻碍民警执法,严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2013年8月8日,被告人杨茂东被抓获;同年8月13日,被告人孙德胜被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人在庭审中举证了上述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是首要分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茂东辩称:

1、其参与了2013年1月7日、8日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前的集会并发表演讲,但其没有组织、策划他人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2、其规划了在多个城市张打横幅的活动,后在互联网进行了宣传,其目的只是宣传理念。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杨茂东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本案的管辖有异议;

2、现场警察的证言和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3、被告人杨茂东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前演讲的行为没有破坏公共场所秩序;

4、多个城市张打横幅的行为没有对当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综上,应宣告被告人杨茂东无罪。

被告人孙德胜辩称:

1、其与袁兵等人在多个城市张打横幅的行为并非听从杨茂东的安排,其没有与杨茂东商议过此事;

2、其在湖南省岳阳市张打横幅的行为没有阻碍警察执法,且张打横幅的时间短暂,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孙德胜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对本案的管辖有异议;

2、被告人孙德胜在多个城市张打横幅的行为没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3、被告人孙德胜和袁兵等人在湖南省岳阳市张打横幅及上传照片至互联网的行为没有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综上,应宣告被告人孙德胜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2013年1月5日晚上,被告人杨茂东纠集袁兵、袁小华(均  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天河区富华饭店附近的“High Land Bar”咖啡店聚会,商定于次日起在本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参加非法集会,实施张打标语标牌并拍照上传至互联网等行为。2013年1月6日至9日期间,被告人杨茂东与刘远东(另案处理)、袁小华、袁兵等人先后在本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及人行道上长时间聚集,张打标语标牌、拍照、发表煽动性演讲,吸引众多人员聚集、围观、起哄,抗拒、阻碍警察执法,堵塞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及人行道,致使现场周边地区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事后,被告人杨茂东通过互联网在境外网站发表多篇针对上述事件的评论文章。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袁兵(别名袁奉初)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5日晚上,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邀请其和袁小华等人到天河体育中心附近一居民小区内的咖啡店聚会。期间,杨茂东对其和袁小华等人要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举牌的行为和标语具体内容表示赞同,并表示要将现场情况拍摄纪录片及负责上微博炒作。1月7日、8日,其和杨茂东、刘远东等人先后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举牌、演讲,现场聚集了许多人。之后其在晚上聚会时听闻杨茂东已经在网上发表了相关文章。

2.证人袁小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5日晚上,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邀请其和袁兵等人到天河区体育西路地铁站附近的富华饭店聚会吃饭,饭后到附近一住宅小区内一间叫“High Land Bar”的咖啡店聚会。期间杨茂东提议要分批次前往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进行举牌活动,其和袁兵均称可于次日去现场举牌声援,现场有人也表示将会到现场拍照并上传至互联网进行炒作,杨茂东表示赞同。201 3年1月6日,其去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举牌,现场有多入围观和拍照,后警察到场制止他们的行为并将纸牌收缴。袁兵在1月7日、8日去到现场参与了举牌活动。1月10日、1月29日,杨茂东给其发送一些关于活动总结的电子邮件。

3.证人吴杨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5日晚上,其到天河区体育西路附近的餐馆和一咖啡店与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袁兵、袁小华等人聚会。期间,其提出了一个口号,杨茂东表示赞许,并建议袁小华、袁兵去现场举牌可使用该口号。1月6日、7日,其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见到袁小华在举牌,其帮忙拍照并发微博,后袁小华就被警察训诫并没收了标语牌。

4.证人沈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5日晚上,其到天河区体育西路富华美食餐馆和附近一酒吧内与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袁兵、袁小华等人聚会。期间,杨茂东称袁小华次日要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举牌,要求其到现场帮忙。1月6日,其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用手机帮正在举牌的袁小华拍照及合影。

5.证人罗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5日晚上,其应约去到天河区天河南一路附近一个小酒吧内与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袁兵、袁小华等人聚会,期间沈戈表示要去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举牌声援。1月7日,其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看见很多人聚集,约几十人在听杨茂东演讲,其用手机拍照并当场发了微博。

6.证人余刚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 3年1月8日,其应朋 友刘远东的邀请到广州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进行举牌活动,报社出入口和人行道上有几十人聚集举牌,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在场演讲。当晚吃饭时,杨茂东进行总结发言。1月9日13时许,其再次去现场举横幅声援时看到杨茂东、刘远东等人在场,其和刘远东等人轮流演讲,现场有数百人聚集在报社门前人行道,影响了行人通行。

7.证人徐哲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7日早上,其去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围观,看到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等人在场,当时一千多人在场聚集,警察在现场维持秩序,疏散人群。当日中午前后,杨茂东在现场演讲,有很多入围观。

8.证人陈金杨的证言:201 3年1月6日至9日上班时间,很多人聚集在其单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前的人行道和机动车道,有人举牌、演讲、围观、起哄,导致车辆及人员都无法正常出入,影响了单位的工作秩序。

9.证人张体超的证言:201 3年1月6日至9日上班期间,很多人在其单位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举牌、拉横幅标语、演讲,现场聚集四、五百人,堵住门口,导致车辆及人员都无法正常进出,场面混乱,影响了单位的工作秩序。

10.证人胡俊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 3年1月7日上午,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有数百人聚集,有人拉横幅、举标语、喊口号、拍照、演讲,堵塞报社门口通道,影响报社人员及车辆正常出入,不听警察劝导,场面混乱,期间刘远东、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先后在场发表演讲,并分别与围观人员合照。

11.证人朱新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7日、8日,其看到有人聚集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举牌、拍照,影响报社车辆和人员的进出。期间,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在场发表演讲,围观的人员聚在一起将报社门口堵住,不听从在场维持秩序的警察劝导,场面混乱。

1 2.证人陈建欣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 3年1月8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有多人聚集,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在报社门口人行道上发表煽动性演讲,吸引多入围观,造成交通堵塞,在场警察劝导无效。

1 3.证人郑宇明(警察)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 3年1月7日9时,其去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现场维持秩序,现场有二、三百人聚集,有人喊口号、举牌打标语、围观、拍照,他们就上前开展疏导、劝离工作,后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在报社门口发表演讲,不听从他们劝导,导致众多人员聚集,严重影口向报社的办公秩序并造成道路堵塞。

14.证人张裕年(警察)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3年1月7日9时,其去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现场维持秩序,现场有二、三百人聚集,有人喊口号、举牌打标语、围观、拍照,他们就上前开展疏导、劝离工作,后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在报社门口不听警察劝导,发表演讲并鼓动其他人演讲,导致众多人员聚集,严重影响报社的办公秩序并造成道路堵塞。

1 5.证人黄品乾(警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1月7日1 1时许,其去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维持秩序,看到有上百人在场聚集围观,并有喊口号、举牌行为,经警察不断劝说后大部分聚集人员都转移到了报社门口的两侧聚集。当日14时许,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到场与聚集人员交流并发表演讲,还鼓动其他人演讲,导致报社两侧的聚集人员重新回到报社门口聚集围观,严重影响报社的办公秩序并造成道路的堵塞。1月8日、9日现场仍有人员聚集,其中8日下午杨茂东又去到现场不断与周围聚集人员讲话。

16.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具的《关于2013年1月6日至9日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大门口人群聚集事件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月6日至9日在该集团门口聚集了大量人群,对集团正常的工作秩序产生了较大影响,人员和车辆的正常进出受到妨碍,为此,集团不得不开启平时关闭的东兴南路的侧门,以分流人员进出,集团一些会议(活动)被迫取消。

17.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录像及截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证实:(1)被告人杨茂东等人于2013年1月5日晚聚餐和餐后聚会的地点。(2)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前道路概况。(3)被告人杨茂东与刘远东等人于2013年1月7日至9日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及人行道上演讲、张打标语标牌,吸引众多人员聚集、围观、拍照、呼喊口号,期间众多人员在人行道及集团大门出入口处聚集、围观,严重堵塞人行道及集团大门,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其中,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茂东与刘远东轮流在人行道上发表煽动性演讲,两人相互交流,吸引众多人员聚集、围观,堵塞交通。

18.  公安机关提取袁小华使用的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中的邮件,证实:被告人杨茂东案发期间使用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向其发送涉案信息文章。袁小华对上述邮件均已签名确认。

19.公安机关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1)2013年8月8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杨茂东位于本市萝岗区松岗环南街五巷1 0号202房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移动存储介质(U盘)、笔记本电脑等物品。(2)2013年11月21日,公安人员对被告人杨茂东位于本市天河区华旭街名雅苑清晖台1003房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涉案人员名单2份。

20.公安机关出具的穗公网勘[2013]45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经对从被告人杨茂东处查获的笔记本电脑、U盘等物品进行检查,在笔记本电脑的硬盘内提取到IE、Chrome网页浏览器访问“邮件-guo feixiong336699 @gmail. com—Gmail”等网页的上网记录和浏览器收藏夹信息,提取到Skype即时通讯软件登录“gfx2015”账号的使用记录,提取到多个涉案网页和文档文件。在品牌为Kingston、白色外壳的U盘内提取到多个涉案文档文件,包括针对涉案活动事件的评论文章。

21.公安机关出具的穗公网勘[20131477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经对互联网进行远程勘验,从域名为boxun.com等网站上勘验到被告人杨茂东以“郭飞雄”名义发表的涉案评论文章被大量点击阅读。

22.广州市规划局出具的穗规[2014]458号《广州市规划局关于广州大道规划情况的说明》及附图,证实: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前路段和人行道均属城镇公共道路。

23.被告人杨茂东的供述:2013年1月5日晚上,其在天河区富华饭店与朋友聚餐,聚餐时其有谈论到一些热点话题。聚餐后其邀请了袁兵、袁小华等人到附近喝咖啡,期间袁小华主动提出到南方周末报社现场举牌打标语,并与袁兵一起询问标语内容,其对标语内容提出了建议。其在1月7日、8日去过南方周末报社门口,现场很多人集会、举牌,有人在人行道上发表言论,7日下午其在南方周末报社门口附近发表了演讲。

二、寻衅滋事罪,2013年3、4月,被告人杨茂东纠集袁兵并提议在岳阳、武汉、长沙、株洲、衡阳、广州、东莞、深圳八个城市的公共场所张打横幅、拍照,并上传信息至互联网进行散布,营造虚假表象,以扩大影响。201 3年4月1 2日至5月1日间,被告人孙德胜伙同袁兵等人按照上述提议,先后前往上述八个城市实施张打横幅、拍照行为。期间,孙德胜、袁兵等人在岳阳市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心连心”超市门口路段实施上述行为时,不听从公安人员制止,抗拒执法,从而引起群众聚集、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后被告人孙德胜还独自前往南宁、上海实施同样行为。上述人员将上述一系列活动编造成虚假信息并上传至互联网进行散布,引发众多人员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袁兵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2月份的某天晚上,其参加在广州体育西路附近一间茶馆的聚会,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是此次聚会的主角,其得知杨茂东正在从事包括签名活动、网络炒作、举牌的活动。同年3月份,杨茂东用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发了多封带有呼吁书和签名活动内容的邮件以及6000个他人电子邮箱账号的邮件给其,要求其转发邮件,呼吁、鼓动他人参加签名活动,但其没有按照杨茂东的要求做。同年4月1 0日晚上,其和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去到长沙和杨茂东见面,杨茂东交给他们一个装着两条横幅和八个城市名牌的蛇皮袋,还拿给他们一张写有举牌活动的计划、事件、行程以及到达城市后的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的纸,要求其和孙德胜必须按照纸上写的内容执行,还给了他们每人各2000元人民币作路费。后来其和孙德胜在八个城市搞举牌活动期间均与杨茂东保持联系并请示汇报情况,杨茂东还因他们在岳阳举牌被抓而指责他们太过于疏忽大意。同年5月份,杨茂东用电子邮箱与其联系时还提出今后由孙德胜等人继续搞活动。

2.证人袁小华的证言:201 3年2月中旬,杨茂东通过“guo [email protected]”的电子邮箱发送给其一万多个他人的电子邮箱账号以及一些倡议书等资料,要求其积极向外界宣传,积极配合搞活动,扩大影响。同年3月29日左右的一天晚上,其约了一些长沙的朋友在长沙市一间咖啡厅内聚会并介绍给杨茂东认识,杨茂东当场讲到如何通过搞活动扩大影响,还谈到4月29日要到苏州聚会的事情。后杨茂东联系并询问其愿不愿意参与在“两会”以后搞的一些宣传主题举牌活动,但被其拒绝了。后来其在5月份通过上网浏览信息获悉杨茂东曾经在4月14日、15日发送了关于孙德胜、袁兵等人在湖南省内进行举牌活动以及二人在岳阳被抓获的文章、照片。5月24日其到湖北赤壁与袁兵见面,袁兵告诉其八个城市举牌活动的第一站是在湖南岳阳进行,当时袁兵和孙德胜还被当地警方传唤留置了一天,随后就沿着武汉、长沙、株洲、衡阳、广州、东莞、深圳等八个地方进行举牌活动。其觉得应该是杨茂东幕后策划袁兵、孙德胜等人在八个城市的举牌活动。

3.证人刘进的证言:2013年3月27日左右,其在长沙市桂花路“米萝咖啡”店跟杨茂东见面认识,当时在场的还有袁小华、梁太平、陈俊贤等人,杨茂东介绍了自己的过往经历及相关活动在全国多个城市的情况,希望长沙当地朋友能支持并推广相关的活动。

4.证人陈俊贤的证言:2013年3月份,其在长沙与袁小华、杨茂东见面。

5.证人徐哲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份,袁兵电话联系其到天河体育西路附近的一间餐厅吃饭聚会,当时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也在场。吃饭聚会期间,袁兵、孙德胜称想到东莞拉横幅并邀请其参加,其拒绝了。其当时看到袁兵和孙德胜随身携带的包里已制作了两幅以上的横幅,几天后其就在网上看到袁兵、孙德胜在东莞拉横幅的照片。

6.证人刘东辉的证言:2013年4月12日上午,其通过朋友赵子葵得知孙德胜、袁兵要在当日下午去岳阳市岳阳楼区东茅岭步行街搞一个举牌活动并录像后发到互联网上去,于是当日下午其和孙德胜、袁兵、赵子葵等人去到步行街拉横幅拍照,但被公安人员制止了。横幅是孙德胜带到现场的。

7.证人李勇霖、赵子葵、何奇奉的证言:2013年4月12日下午,他们和孙德胜、袁兵在岳阳步行街“心连心”超市门口拉横幅并现场拍照,后公安人员到场把横幅收走并把他们带走。

8.证人杨龙涛的证言:2013年上半年的某天下午,其在位于岳阳市岳阳楼区步行街“心连心”超市内巡逻时,听人说超市门口有人闹事。其去到门口看到有穿制服的警察在制止六、七个人,但对方不听,还拉着红色的横幅,当时现场有几十入围观。

9.证人杨横(警察)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3年4月12日16时许,其到岳阳市东茅岭步行街“心连心”超市门口广场处置一宗扰乱治安秩序的警情。其去到现场后看见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袁兵、刘东辉等六名男子在场拉横幅,现场人流较大,引起部分群众围观,其和同事上前劝告对方收起横幅,但对方不予配合并抗拒执法,于是他们强行收缴横幅并将该六人带回派出所处理。

1 0.证人杨成荣(警察)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3年4月12日16时许,其接报称岳阳市东茅岭步行街有人举横幅引起群众围观。后其到现场看到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等六人在“心连心”超市门前拉两条横幅并拍照,当时步行街人流量较大,引起部分群众围观,现场出现堵塞。于是他们上前劝阻,但对方拒不配合,孙德胜还大喊大叫质疑他们执法,劝阻无效后他们将孙德胜等六人带回派出所处理。

11.证人孙友志(协警)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3年4月12日下午,其与警察接到指令后到岳阳市东茅岭步行街“心连心”超市门口,看到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等人在场拉横幅,几十名群众在围观,他们上前表明身份并制止,但孙德胜态度恶劣拒不服从警察指挥,当时现场有大量群众围观,马路上还有一些车辆停车观望,造成交通堵塞。后他们强行将孙德胜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

12.证人陈天光(协警)的证言和辨认笔录:2013年4月12日1 7时许,其接到指令后到岳阳市东茅岭步行街“心连心”超市门口增援。警察收缴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袁兵等六人张打的横幅,期间对方起哄,现场大概五、六十人聚集围观。后警察决定将几名男子带回调查,但几名男子拒不配合,孙德胜还对其推搡拉扯。

13.证人梁太平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3月29日,其和袁小华、陈俊贤等人在“米萝咖啡”店与杨茂东(经辨认照片确认)见面,杨茂东建议大家通过拉横幅的方式开展活动,大家表示同意。同年4月1 3日,袁兵打电话联系其到长沙市烈士陵园拉横幅,当日下午其与袁兵、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去现场拉横幅时发现内容有误,所以次日他们再去到现场拉横幅,并引起大量市民围观、拍照。

14.证人李忠伟的证言:其与梁太平等人于2013年4月14日在长沙市烈士陵园拉横幅。

15.证人吴嘉吾、廖学民的证言:他们是长沙市烈士陵园内摆摊人员。201 3年4月中旬的一个星期天,有五、六名男子在长沙市的烈士陵园内拉横幅、拍照,现场有七、八十入围观和用手机拍照,影响了游客游玩及观光车行驶,他们的生意也受到影响。

16.证人刘伟的证言及辨认:2013年4月14日,其和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袁兵一起到株洲市石峰公园云峰阁拉横幅并拍照,有二十多名游客围观,整个过程持续了二十多分钟,后其通过微博上传照片至互联网。

17.证人黄勇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4月14日,其与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袁兵等人到衡阳市雁峰公园拉横幅并拍照,后其将照片发上微博及推特。

18.证人陈文生的证言:2013年4月14日,其与袁兵、孙德胜、黄勇华等人到衡阳市雁峰公园拉横幅。

19.证人李伟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2013年4月16日,其在广州动物公园附近的客家土菜馆参与聚会活动时,得知孙德胜(经辨认照片确认)等人要在次日前往临江大道附近拉横幅,孙德胜还要求其帮忙拍照。次日,其和孙德胜、袁兵到临江大道附近,按孙德胜提议以广州塔为背景拉横幅并拍照,后有人将照片发上网。

20.证人林国辉的证言:2013年4月19日,其与孙德胜、袁兵在深圳北站前面的广场拉横幅并拍照,次日照片被放上网,横幅是孙德胜、袁兵带来的。

21.公安机关提取、制作的现场照片及涉案网页照片证实:

(1)袁兵等人于2013年3月份在湖南省长沙市桂花路283号“米萝咖啡”店与被告人杨茂东聚会的地点,以及被告人孙德胜与袁兵等人于201 3年4月14日在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烈士公园(即烈士陵园)内拉横幅并拍照的情况。

(2)被告人孙德胜与袁兵等人于2013年4月12日在湖南省岳阳市东茅岭商业步行街“心连心”超市门口拉横幅并拍照的情况。

(3)被告人孙德胜与袁兵等人于2013年4月14日在湖南省株洲市拉横幅并拍照的情况。

(4)被告人孙德胜与袁兵等人于2013年4月14日在湖南省衡阳市拉横幅并拍照的情况。

(5)被告人孙德胜与袁兵等人于2013年4月17日在广东省广州市拉横幅并拍照的情况。

(6)被告人孙德胜与袁兵等人于2013年4月19日在广东省东莞市、深圳市拉横幅并拍照的情况。

(7)被告人孙德胜于2013年4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拉横幅并拍照的情况。

(8)被告人孙德胜于2013年5月1日在上海市拉横幅并拍照的情况。

(9)上述各地拉横幅并拍照的行为被编造成多篇信息,在互联网上散布的情况。

22.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孙德胜处查获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等物品。

23.公安机关出具的穗公网勘(2013)454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经对上述从被告人孙德胜处查获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进行检查,在笔记本电脑的硬盘内提取到  IE,  Chrome  网页浏览器访问“收件箱[email protected] ——Gmail”等网页的上网记录和浏览器收藏夹信息,提取到QQ即时通讯软件登录号码85727730、1091892408的使用记录。

24.  公安机关提取袁兵使用的电子邮箱( [email protected])中的邮件,证实:被告人杨茂东案发期间使用电子邮箱“guo feixiong336699 @gmail. com”向袁兵、孙德胜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对两人在多个城市的举牌活动进行总结,并策划、鼓动两人继续进行举牌活动。袁兵对上述邮件均已签名确认。

25.公安机关出具的穗公网勘[2013]542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光盘,证实:公安机关经对互联网进行远程勘验,提取到孙德胜、袁兵等人在岳阳、武汉、长沙、株洲、衡阳、广州、深圳、东莞、南宁、上海十个城市地点张打横幅的信息,信息内容被大量点击阅读。

26.公安机关出具的《出警经过》、《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3年4月1 2日,公安机关接报称在岳阳楼区巴陵中路步行街“心连心”超市门前广场有六名男子采取拉横幅打标语的方式举行非法活动,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处置,孙德胜、袁兵、刘东辉、赵子奎、何奇奉、李勇霖不配合工作,当时围观群众较多,对广场秩序造成严重影响,于是将六名男子控制并口头传唤回派出所,现场收缴用于从事非法活动的横幅标语两条。

27.被告人孙德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4月份,袁兵提议并和其一起去武汉、岳阳、长沙、株洲、衡阳、广州、深圳、东莞进行拉横幅、拍照活动。袁兵对活动的地点、时间都作了计划,并提供了拍照器材。此外,其还单独去过南宁和上海进行类似活动。4月12日上午其和袁兵等人到武汉光谷步行街拉横幅并拍照;4月12日下午,其和袁兵去到岳阳和刘东辉等人联系,并且按照刘东辉的指引一起去到岳阳东茅岭步行街拉横幅,他们刚准备拉横幅拍照时就被派出所警察和联防队员带去派出所了,之后警察教育他们并把横幅没收。后其在岳阳花了九十元再次制作了两个横幅,并和袁兵等人一起去到岳阳火车站对面的广场拉横幅并拍照;4月13日下午其和袁兵前往长沙和梁太平联系后一起去到烈士公园纪念塔拉横幅并拍照;4月14日上午,其和袁兵等人去到株洲石峰公园云峰阁前拉横幅并拍照;4月14日下午,其和袁兵等人到衡阳雁峰区雁峰公园大门口附近拉横幅拍照;4月15日上午,其和袁兵带着印有“广州”、“东莞”、“深圳”几个城市地名的横幅前往广州,4月17日上午其和袁兵、李伟健等人到广州花城广场拉横幅并拍照;4月19日上午,其和袁兵等人到东莞厚街镇松山公园拉横幅并拍照;4月19日中午,其和袁兵等人到深圳火车北站对面的草坪上拉横幅并拍照;4月22日左右,其和黄雨章等人到广西南宁的一个小区广场上拉横幅并拍照;5月1日,其和徐琳等人到上海市政府和人民广场地铁站前分别拉横幅并拍照。各地的活动都是袁兵联系的,后袁兵在湖北被抓获后,其听说这个活动是杨茂东组织的。之所以在这么多城市拉横幅,目的就是宣传造势,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其平时都是通过QQ聊天或电子邮箱跟袁兵、杨茂东等人联系,其邮箱是“[email protected]”,其将在十个城市拉横幅的照片上传到其个人的QQ空间中。

28.被告人杨茂东的供述:其预先规划了八个城市的拉横幅活动,并强调了拉横幅地点一定要在公园、纪念堂、人行道这些公共场所,其想在网络空间上进行宣传,而不是在地面向他人讲解,其为此还和孙德胜等人产生争论。其通过网络知道了每个城市拉横幅的具体情况,并对此进行了一定的网络宣传。

此外,还有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监视居住决定书》及《情况说明》、《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的( 2007)天法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梅州监狱的《释放证明书》、《罪犯档案资料》以及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的户籍材料等综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控、辩双方的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一、关于管辖问题。经查:本案指控的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广州市天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具有管辖权。

二、关于现场警察的证言和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问题。经查:

1、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本案现场执法的警察受指派在现场维持秩序,直接感知现场情况,其作为证人如实作证符合法律规定;在案证据显示侦查机关收集证人证言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均经庭审质证,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应当采纳为本案证据。

2、公安机关依法向南方报业传媒集团调查取证,该集团出具的《情况说明》的内容与证人陈金杨、张体超、胡俊桥的证言以及多名现场执法警察的证言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应当采纳为本案证据。

三、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节事实。经查:现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杨茂东在案发前主动召集多人到咖啡店聚会,策划、鼓动袁兵、袁小华等人到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参与非法集会和提议张打标语标牌的内容;之后袁兵、袁小华等人在南方报业传媒集团门口张打标语标牌、拍照,吸引众多人员聚集、围观,杨茂东还伙同刘远东等人到场分别发表煽动性演讲,聚集更多人员围观,造成现场人行道堵塞,且抗拒警察执法,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事后杨茂东还在境外网站发表了多篇针对非法集会事件的评论文章。上述事实足以证实被告人杨茂东作为首要分子,策划、组织并积极参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应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节事实。经查:现有证据证实经被告人杨茂东策划、组织,被告人孙德胜伙同袁兵等人在岳阳、长沙、武汉等八个城市的公共场所进行张打横幅并拍照行为,期间孙德胜、袁兵等人在岳阳市东茅岭步行街张打横幅并拍照时,引发群众聚集、围观,且抗拒警察执法,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其后编造上述活动的虚假信息上传至互联网散布,引发众多人员围观,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故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的该节行为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第二节事实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变更。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杨茂东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被告人杨茂东策划、组织并纠合被告人孙德胜等人到多个城市的公共场所张打横幅、拍照,并编造活动虚假信息上传至互联网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杨茂东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杨茂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茂东、孙德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茂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8日起至2019年8月7日止)。

二、被告人孙德胜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共四十七日,即从2013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    昕

代理审判员   罗    成

代理审判员   鲁    肖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陈    敏

邓 敏 婧

张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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