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在发表我的辩护词之前,请允许我先向唐荆陵先生致敬,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坐在辩护人席上,为唐先生辩护,为自由、民主、正义、真理和良知辩护。你们看唐先生坐在那里,神色安然,哪怕是经历了残酷的牢狱,哪怕是正经受着不义的审判,在庭审的绝大部分时间里,他仍然面带微笑,他由内而外所散发的独特气质,正是非暴力不合作理念最完美的诠释。我相信,所有听了唐先生刚才那段伟大的自辩的人,就算是铁石心肠,也不得不为之动容。
唐先生当然是无罪的,指控他有罪,不过是因他和所有的良心犯一样,有一颗追求爱与真理的心。而我的这篇辩词所要探讨的,也正是爱与真理的“罪”性。
一、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和行动不可能构成煽颠罪
1、非暴力不合作是和平、仁爱、宽恕的
通常认为,“非暴力不合作”的理念首创于印度的“圣雄”甘地。实际上,近2000年前,耶稣早以其殉道精神展示了“非暴力”的内涵,正如《圣经》上说:“收刀入鞘吧!凡动刀的,必死于刀下”;又说:“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有人想要告你,要拿你的里衣,连外衣也由他拿去”。
甘地继承古印度各教派道德戒律中“不杀生”的原则,并吸收基督教“以善抑恶”的主张、美国作家亨利·梭罗的“公民不服从”思想、俄国和平主义者托尔斯泰“以爱来抵御邪恶”的思想,及西方各种人道主义观点,将印西思想融合,创立出甘地特色的“非暴力”学说。
甘地的“非暴力不合作”理念,为印度的自治与独立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并进而影响了美国的黑人民权运动和南非的反对种族隔离运动。“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历史发展表明,其精神实质是和平、仁爱、宽恕的。
2、非暴力的方式不可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1)何谓国家政权?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政治共同体,它由领土、人民、政府、主权等几大要素构成。作为领土、人民、政府、主权等要素的集合体,国家显然是不能被煽动颠覆的。
国家政权则是国家的具体化身,它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对外和对内的主权,因此,国家政权体现为一种国家层面的政治主权。根据主权在民的基本政治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即是主权在民原则在宪法上的体现),人民才是国家政治权力的主人,而国家政权机构(无论是武装部队,还是公务人员系统、法院、警察等)的权力则来自人民,是代表人民行使政治权力,其本身并不拥有政治权力。我国现行《宪法》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就是这一权力关系在法律逻辑上的呈现。
2)何谓煽动颠覆?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煽动指怂恿、鼓动人做坏事,颠覆指物体倾覆、翻倒。因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顾名思义,就是怂恿、鼓动人倾覆和推倒国家政权。
3)只有暴力才能颠覆国家政权机构
陈独秀在其1933年受审的所谓“危害民国案”自辩中称:“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区分政府、政党与国家这三者概念之不同,不惟在民国法庭上有重大意义,在今天依然如此。
在政治学的概念上,国家政权即国家政治主权。在现代社会,所谓的颠覆国家政权,唯一的可能是通过暴力征服人民,从人民手中攫取权力,变人民主权为党天下或家天下。而任何言论、集会、宣传、鼓动等和平的方式都不可能实现政治权力从人民向独裁者的转移。
即便是脱出政治学的范畴,将国家政权错误地理解为国家政权机构,面对拥有军队(武器装备精良、甚至包括核武器)、警察等强大暴力工具的现政府,任何和平的所谓煽动的手段也绝不可能实现政权机构的更替。
3、关于社会主义制度
社会主义理论几经变迁,是始终处在发展变化中的理论体系。从空想社会主义,到马克思的“科学社会主义”,再到前苏联建成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理论的演进也在不断与时俱变。
在中国,社会主义理论及实践同样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变化的过程,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再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制度架构始终在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而适时调整并多次增益新的内容。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计划经济是神圣的制度真理,之后邓小平说:“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可见社会主义制度绝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而是灵活多变的。今天,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赫然写着“民主”与“自由”;明天,我们就可能接受三权分立、权力制衡、代议政治、政党选举,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元素。
现行《宪法》中的“四项基本原则”,包括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道路,可见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由此也可表明,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不意味着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综上,非暴力不合作理念和行动不可能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四、结辩回看本次庭审,无论是举证环节,还是其所发表的公诉意见,辩护人从公诉人的论证和说理中均看不到严密的证据支持和清晰的逻辑推导。唐荆陵先生究竟是以何种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是造谣,还是诽谤,抑或其他何种方式,公诉人始终未予阐明。在指控罪行时,辩护人看到的是笼统的罗列和含混模糊的整体表述,而看不到任何确定性的事实证据。唐先生的哪些具体言论或行为构成犯罪,公诉人始终未予明示,这些言行如何就构成了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公诉人更是未做只言片语的论证。
辩护人对公诉人充满同情,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莫须有”的论证唐荆陵先生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何其难哉?辩护人更清醒地认识到,如果没有独立的司法审判,如果不能彻底摆脱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束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将不可避免的被专制政权所利用,去为他们一例又一例的政治迫害披上“合法”的外衣。
“圣雄”甘地,坐过大英帝国殖民政府的被告席;“反种族隔离斗士”曼德拉,坐过南非白人政府的被告席;今天,唐荆陵先生,也坐在了被告席上,他们都是“非暴力不合作”理念的践行者,他们都是人类的良知和民族的英雄。
甘地和曼德拉后来都经受过牢狱之灾,并分别成为印度和南非的“国父”;等待唐荆陵先生的会是什么呢,也是牢狱之灾吗?我希望不是。
人类社会,已经走入了二十一世纪,民主政治已成为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今天,考验中国政府是否能够顺应时代召唤的时刻到来了;今天,检视中国执政党是否具有高度政治智慧的时刻到来了;今天,评判中国执政者是否具有历史视野、政治魄力和道德勇气的时刻到来了。
马丁·路德·金牧师说过:“最好的权力是以爱推行公正的要求,最好的公正是以爱纠正与爱对立的做法。”尊敬的合议庭,你们可知晓你们肩上的担子是多么沉重,因为这担子里承载着历史与时间;你们可清楚人民之所以赋予你们这份司法权力,是要让你们诠释爱与公正的真理。中国与世界的距离,将写在未来的那份判决书里。
在人间的律法之上,还有天道。最后,我想用唐荆陵先生的一段话作为我辩词的结尾:人的审判只是一时,上帝的审判是在永恒中。
燕薪律师 2015年7月24日
(《中国人权双周刊》第162期 2015年7月24日—2015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