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荆陵案庭审简叙

 广州三君子唐荆陵(前律师)、袁朝阳(袁新亭)、王清营因倡导公民非暴力不合作运动而被当局在2014年5月指控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一案,一直备受国内和国际、官方和民间的关注,也可以说是在2015年开庭审理的、最具影响的人权案件。该案于2015年6月19日在广州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因党员不回避、证人不到庭作证等问题被三君子抗议而当庭解除律师委托,导致庭审不得不中止。7月10日,中国大陆又发生了大规模地打压死磕律师(维权律师)和维权公民的事件。仅仅十多天过后的7月23、24日,在比较压抑的气氛中,该案又迎来了第二次开庭审理。我们和葛永喜(广东)、燕薪(北京)、胡新范(广东)、文东海(湖南)等共六位律师作为广州三君子第二任辩护律师参加了第二次开庭,与三君子一起在法庭上见证了这段历史。
    
在两天时间的法庭战场上,唐荆陵、袁新亭、王清营三君子和辩护律师们都有各自优异的发挥,彰显出人权正义、自然法则和心灵的无惧。例如,开庭伊始控辩双方就延续了第一次开庭时在党员是否应该回避、证人是否应该到庭作证等重要问题上的激烈交锋,主审法官不得不频敲法槌; 
    
王清营当庭激愤控告在看守所遭受同仓犯人的侮辱、殴打和遭受监所管教长时间的定手定脚镣铐的酷刑,在控诉所遭受虐待的具体情节时,禁不住两次失声痛哭,以致不得不被暂时请出法庭去安静情绪; 三君子都发表了理念清晰、意志坚定的自辩词,尤其是唐荆陵先生在长达一万多字的自我辩护中,先结合自己二十多年的人生历程和公民实践行动的回顾,清晰地阐述了非暴力不合作理论,探讨分析了中国民主化的道路模式、进程并展望了其前景,再而单独论述了本次审判的非法性和政治迫害的实质;
    
在十多分钟的最后陈述里,当唐荆陵先生回忆起2011年茉莉花期间被秘密拘押时外婆去世、2014年被关押时母亲去世,而他却不能见上自己亲人的最后一面,并且再也没有机会让亲人了解、理解和看见自己所从事的事业,今后更无法报答亲情时,唐荆陵先生失声恸哭,在场人员无不为之动容······如此等等。
    
我们作为王清营的第二任辩护律师,非常荣幸可以直击第二次开庭的全过程,现拮取庭审证据质证阶段的几个精彩片段,与同行和公众分享、交流。 
    
收书人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受过处罚,是否是构成煽动颠覆罪的条件? 
    
起诉书指控唐荆陵、袁朝阳将五本公民不合作系列丛书(书名:1.《粉碎邪恶轴心》、2.《草根群众组织》、3.《从独裁到民主》、4.《自我解放–终结独裁政权或其它压迫的行动战略规划指南》、5.《论战略性非暴力冲突:关于基本原则的思考》)和“废除户籍隔离行动”、“普惠制基本养老金行动宣言”、“我的五八三行动– 诚实地劳动,体面的生活”等宣传单张,寄给“曾经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受过处罚的人员,以达到煽动他人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在24日上午九点过后,控方提供一组共19个人收到书籍的传唤笔录作为指控煽动颠覆的证据。
    
对此,吴魁明律师要求控方解释收书人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受过处罚是否是构成煽动颠覆罪的条件?还是这些书寄给普通人包括一岁的孩童也会构成煽动颠覆罪?一开始,控方并没有正面回应这个问题。吴魁明律师进而指出按照起诉书的文字,应该理解为这19个收书人都受过处罚,并且这是构成煽动颠覆罪的条件,控方应该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否则法庭应该休庭先做调查。控方对此不能回应,法庭则以已经知晓辩方的意见、并会考虑为由欲继续推进庭审。
    
冉彤律师这时发现,其中的一个收书人是四川自贡的执业律师陈易伟,正好自己认识,而且因为要调该律师进自己的律师事务所而了解到该律师并无受过处罚的记录。冉彤律师即时向法庭说明该情况,并要求法庭立即休庭,向四川省司法厅调查此事,否则他要暂时退庭,自行向四川省司法厅调查。法庭这时才进行合议,并决定休庭。 
    
 经过四五十分钟的休庭协商,控方说明这19人中只有部分人受过处罚,庭后会提供哪些人受过处罚及相应的证据,控方同时变更起诉书的该段表述为寄“给多人,其中部分人是曾经因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受过处罚的人员”。合议庭并一一记录在案。两位律师同意,庭审继续。
    
立案侦查之前的材料能否做控罪的证据?
    
24日中午四十分钟的午饭时间过后,12:40分开始了下午的庭审。不久,控方提供了唐荆陵、袁朝阳在2011年中国茉莉花期间被以煽动颠覆罪的名义被监视居住(实际是秘密关押)的事实和在此期间做的供述作为指控证据。 
    
轮到王清营的辩护人质证时,吴魁明律师认为该组证据不能作本案的证据,因为当时本案并没有立案侦查。冉彤律师赞同该意见。控方马上表示不同意,因为这不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吴魁明律师当即言词犀利地指出,我不知道检察官是如何审查起诉和如何看待这组证据性质的,如果侦查员、检察官真的不清楚,我可以在这里明确告诉你们,本案立案侦查前的东西都不能作为指控本案的证据,它可以是侦查线索,但必须经调查取证后才属本案证据。控方无言,主审法官则表示法庭已经注意到这个问题,会在合议时考虑不采用该组证据。吴律师继续发言说,如果我刚才表述的不清楚,或者检察官法官没有听清楚,或者没有理解清楚,我再重复一遍上述理由。这个问题必须解决,否则这个庭如何开?控方需要向法庭明确表示该组证据是否提供作本案证据;如果是,法庭应该认定是否接纳,并向辩方明示;如果是,辩方才考虑质证,如果不是,辩方就毋需质证,以节约庭审时间。
    
冉彤律师接着发言,法庭当然应该先解决是否作为本案证据的问题,这是法律常识。如果不休庭解决这个问题,我只能认为庭审有不公正,我要退庭,并就此提出控告。此后,合议庭决定休庭。
    
经过二十分钟的休庭,合议庭认可辩护律师的意见,认为该组证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控方则表示,不把该组证据当控罪使用,只把它用来说明唐袁两人的思想形成发展过程。
    
冉彤律师自认泄露国家机密,要求当庭自首 
    
24日下午的庭审进行到三点钟左右,法庭出现了轻松搞笑的一幕。当时正在质证控方提供的由广东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对五本书做出的“应定性为:有严重政治错误的非法出版物”的审读意见这一证据。之前,葛永喜、燕薪、文东海、胡新范四位律师已经就该份审读意见的性质、效力、鉴定委员会是否是司法鉴定机构、严重政治错误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质证。
    
只见冉彤律师先把该份证据展示给三君子看,再宣读其中的内容,并问唐荆陵先生如何理解政治错误这个内容。得到回答后,冉彤律师即向法庭提出,我要自首,并立即宣读刚刚写好的自首书: “广州市检察院: 在唐袁王三君子煽颠案中我在法庭公开宣读散布了广东省新闻出版局关于本案所涉五本书籍是‘有严重政治错误的非法出版物’的审读意见的文件,该文件左上角标注为机密。我认为我已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罪 ,现依法向贵院自首。王清营辩护人 四川川卓律师事务所冉彤律师 2015.07.24 (注:我并委托吴魁明律师做我的辩护人)” 。宣读完毕后即把自首书交给合议庭。冉彤律师一连串的动作,让我们参庭人员先是感到意外,进而则是会心一笑。法官此时表示庭后会交由检察机关处理,然后继续开庭。

 


作者:王清营                 辩护律师:吴魁明(广东)、冉彤(四川)
    
     (2015.07.27) [博讯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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