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宁:没有公民,就没有民主!

在中国,“人民”是一个泛滥而混沌的概念。从机构的名称,到朝野的口头,“人民”的字样、抬头、牌匾、题词、说辞无所不在。另一方面,人民究竟是谁?谁也说不清楚。似乎没有人敢说,我就是人民,更没有人敢说,我不是人民。人民既到处充斥,却又无处寻觅。

在中国,“人民”的长期泛滥有其深层的意识形态背景。这个意识形态就是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学说和相关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人民”自身则是暴力革命的政治产物,是阶级斗争的时代体现。按照阶级斗争学说,中国只有两种人,人民及其敌人。人民的使命就是消灭敌人。结果是只有找不到的人民,没有找不到的敌人。“人民”堂而皇之地成了实行专政的概念工具。人民的资格往往是由执政者根据其政治需要来界定,于是,凡是敢于坚持异议的人,必然被赶出人民之列,甚至成为被消灭的对象。 “人民”还隐含着有罪推定:社会中有一部分敌人,他们总是处于人民的对立面。“不是人民”就是这些人的不赦之罪。因此,必须对这些(敌)人实行专政。不仅如此,人民还在名义上成为至高无上的主权者。可是,当没有人知道人民是谁的时候,主权自然落到号称是人民的代表者手里。可见,当公民缺位的时候,人民其实就是臣民的美妙代名词。在宪政民主国家中,也有人民的说法,但不是建立在阶级斗争学说上,政治意涵也完全不同。

与“人民”相比,“公民”就大不相同了。公民意味着平等,人民意味着歧视;公民意味着和平,人民意味着斗争;公民意味着法治,人民意味着人治;公民意味着共和,人民意味着专政;公民意味着包容,人民意味着仇恨;公民意味着团结,人民意味着分裂;公民意味着个人至上,人民意味着集体至上。

人民是以没有边界或者说可以任意划定边界的集体为单位的,不可识别。法国思想家贡斯当指出:“在所有时代、所有国家,不论是人民的捍卫者还是压迫者,都是不与人民协商而以人民的名义行事的。”当一个人把自己奉献给集体时,他并不是把自己奉献给了这个集体,相反,他是把自己奉献给了以集体的名义行事的个人或小集团。” 公民生来就是以个体为单位的,极其容易识别。即使被划入敌人的范畴,你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说,“我是公民,我要伸张我的公民权。”公民的权利、自由是生来就有的。公民的门槛是最低的。有国籍的人就是公民。没有国籍的人就是世界公民。

人民概念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人民内部是分成级别的、干部群众的、党内党外的、城乡有别的。人民对非人民则是压迫和专政,这就是所谓的“人民民主专政”。公民概念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没有人有权压迫另一个人,更没有人有权对公民同胞实行专政。

不仅如此,凡是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的政体,就不会是人民(民主)共和国。人民的国家与共和国家是自相矛盾的。虚幻的人民(民主共和)国家,既不民主,也不共和。看看历史上和当今如此命名的国家,就一目了然了。朝鲜、古巴、越南,以前的东德、匈牙利、波兰、罗马里亚,哪个人民共和国不是以阶级斗争为立国之本的?那些东欧国家的人们一旦成为真正的公民,所做的第一件事就从国号中逐出“人民(民主)”保留共和。

真正的共和国必须是为所有公民服务的,而不应只为公民中的人民那一部分服务。立法机关不应该成为仅仅代表“人民”而不代表公民的人民代表大会,司法机关不应该成为仅为“人民”落实正义的人民法院。政府机关是由纳税人的公民来养活,于情于理都不能只为虚幻的“人民”服务,而不为养活他们的公民服务。如果党和政府只为“人民”服务,不为公民服务,那么,谁来为公民服务?当没人知道“人民”是谁的时候,党和政府是在为谁服务?政府的官员不应是人民公务员,而应是公民的公务员。“人民公仆”,与“人民共和国”一样,是自相矛盾的。人民的仆人是私仆,公民的仆人才是公仆。人民的仆人更不能让公民来养活。

“人民”是专政逻辑的产物,“公民”是宪政逻辑的结果。专政是人民之治,宪政民主是公民之治。只有公民才是共和国的自由、独立、有尊严的主体。如果说臣民体现的是君臣关系,“人民”体现的是敌我关系,那么,“公民”则体现的是共和之下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伙伴关系,这是一种自由、平等、有尊严的个体之间的关系。伙伴之间也意味着,每个个体之间的的权利与义务都是平等的,法律地位与身份也是平等的。公民只存在于民主政治之下,靠法律来保障。没有权利平等这一起点,就没有现代公民。没有公民,就没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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