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瀚:火刑架上的傳知行

北京市公安局具有驚人的破案效率,他們花了六個月的時間,傳訊、非法剝奪自由多人,除了郭玉閃、何正軍甚至被送檢起訴,黃凱平、柳建樹也曾數月被非法羈押,警方將傳知行研究所翻了個底朝天──簡直是要拆掉這座小廟的架勢。

在用盡了這部偽《刑訴法》(一個犯罪嫌疑人連沉默權都沒有、審前羈押被視為理所當然,想關多久關多久的“刑訴法”,當然是部惡法偽法)授權警方濫用權力肆意非法剝奪公民自由的特權之後,北京市警方終於拿出了一份公文號為“京公預訴字【2015】1005號”的所謂《起訴意見書》,以涉嫌“非法經營罪”為由建議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郭玉閃和何正軍。

“起訴意見書”寫道:

“經依法偵查查明:自2007年3月,犯罪嫌疑人郭玉閃等人成立北京傳知行社會經濟咨詢有限公司(注冊地點:北京市海澱區北京大學南門資源樓307室),利用德國博爾、諾曼、美國CIPE、加拿大PI等境內外基金會、非政府組織及美國使館提供的資金,針對中國稅制改革、教育平權、法制改革、社會民生等多個社會領域進行調研,撰寫相關領域調研報告及文章,在大學等社會場所開辦演講會,編制演講稿文集,郭玉閃、何正軍負責將調研報告、文集非法印刷成書籍並進行發放。2007年至2014年北京傳知行社會經濟咨詢有限公司印制非法出版物圖書1萬9千余冊(已鑒定)。”

雖然人們或許能想象警方幾乎帶著權力胎記的隨意、恣肆和顢頇,但像這樣一份所謂的“起訴意見書”依然讓人瞠目結舌,“起訴意見書”中羅列的這些所謂罪行不但不像控訴更像是表彰,“針對中國稅制改革、教育平權、法制改革、社會民生等多個社會領域進行調研,撰寫相關領域調研報告及文章,在大學等社會場所開辦演講會,編制演講稿文集。”這簡直太像是感動中國十大傑出人物的功績羅列了。這樣的起訴意見書,正如楊支柱先生所說“公眾一看就知道是誰在犯罪”。

現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對“非法經營罪”的定義,其核心是未經許可對專營、專賣物品,或各種經營許可証或批準文件的買賣行為,以及“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傳知行所印刷的報告肯定不是專賣物品,也不是批準文件。1998年底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上述刑法相關規定的第三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做了解釋:即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印、發行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何為情節嚴重?該解釋對涉及經營的金錢數額進行詳細規定,包括:

(一)經營數額在十五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
(三)經營報紙一萬五千份或者期刊一萬五千本或者圖書五千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張(盒)以上的。

在以上三項若涉及金額或數額巨大,可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至此,所謂非法經營罪裡針對“非法出版物”的問題可謂基本上已經說清,傳知行印制的系列研究報告原本不為牟利,故不存在出售問題,就談不上什麼經營──除非把免費贈送也視為經營。

以《起訴意見書》中這句“2007年至2014年北京傳知行社會經濟咨詢有限公司印制非法出版物圖書1萬9千余冊(已鑒定)。”而論,顯然警方要追究的是傳知行印制了“非法出版物”。

那麼,什麼是所謂“非法出版物”? 2011年3月25日,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商務部發布的第52號令,即《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1) 》 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發行下列出版物:

(一)含有《出版管理條例》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二)各種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經批準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的出版物,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刊名稱出版的出版物,非法進口的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權或者專有出版權的出版物;(四)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復制、發行的出版物。”

這些就是非法出版物,其中提到的《出版管理條例》(2011修訂)禁止內容的違禁出版物,是指第二十五、二十六條規定的包含下列某一項內容的出版物: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五)宣揚邪教、迷信的;(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以及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中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當局對出版進行極其嚴厲的管制,從上述法條就可以清晰地看到,這種管制分別從出版程序和出版內容兩個方面進行。

從程序上說,未經官府批準出版的一切出版物都是非法出版物,他們通過官營出版社和新聞出版署對書號、刊號的掌控來確保程序管制的確定性,這樣一來,一切書籍和刊物的出版就全部被監控於國家機器之下,出版社在很大程度上成為官府出版管制的代理機構,理論上說,官府可以做到自己不喜歡的書刊一本都出不了。而在西方,出版自由問題早在幾百年前就已經解決,至少在出版程序上,自由國家不存在由政府硬性規范的統一書號刊號制度,因此不可能有什麼書號和刊號的國家限制,出版社的存在和消亡也完全是公司制,由市場調整,而不由政府控制。

從出版內容上進行全面控制,是共產黨對出版進行管制的另一個重要方面,一堆內涵外延都極其模糊的用語,至少可以讓共產黨隨時按需要來解釋什麼內容允許出,什麼內容不允許出,即使前後矛盾也能自圓其說。

比如,上述法條第一項“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什麼是反對?是說像文革時候那樣有點研究興趣的人問說什麼是反對,就算是反對了呢?還是明確地說自己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才算,抑或到底誰說了算,認定的權力在誰那裡就誰說了算?從這個簡單的例子裡,就可以知道要認定是不是非法出版物,一旦進入司法,解釋權全部在權力部門,留給涉案當事人的抗辯空間微乎其微;尤其是第十項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這意味著不怕你不認,我說你是非法出版物你就是非法出版物,說你不是你就不是,總之,一切由官府說了算。

將出版的程序管制和內容管制結合在一起,就是世界歷史上臭名昭著的預懲制和追懲制兩大書報檢查制度,雖然目前即使最自由的國家也會保留民法的誹謗訴訟和知識產權救濟意義上的追懲制,但這與國家機器以政治理由迫害出版人的追懲制不是一回事。目前當局結合了預懲制和追懲制的雙料出版管制,使得出版自由已被事實上取締,任何一個自由印制並且發行並不傷害他人人格權和知識產權著作的作者或其他人,都可能會因自由印制本身而遭迫害。而非法經營罪除了是個著名的反競爭保護壟斷的反市場罪名外,另一個重要功能就是用於對付出版自由。

中國《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這條“憲法”列舉的政治自由,完全是紙上自由。從言論到示威這六項基本人權,任何一項,誰要不折不扣地認真行使,就一定會在監獄裡甚至在墳墓裡,所謂的國家機關絕對不會“玩忽職守”讓你逍遙獄外的。沒有違憲審查的地方,憲法不具有司法性,它的功能並不比廢紙更高;再者,在具體的日常立法、行政、司法過程中,一切權柄都掌握在共產黨官員的手裡,誰有權誰說了算,誰更有權說了更算。包括最高法院、檢察院在內的各種各級官僚機構的工作,只是為權力做出解釋,而不是對公平正義的道理做出解釋。

通過種種立法,上述“憲法”第35條裡列舉的基本人權、政治自由看上去在中國是確實存在的,實際卻不許行使。例如絕不會在《刑法》裡規定“自由言論罪”──它會按照與此相應的模型制定一個“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同樣道理,《刑法》裡也沒有“出版自由罪”,但有“非法經營罪”;不會有“結社罪”,但有“顛覆國家政權罪”;1989年制定《遊行示威法》之後,在1997年制定新刑法時意猶未盡,遂有不顧顏面直接規定“非法集會、遊行示威罪”之舉,並有“尋舋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聚眾沖擊國家機關罪”、“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做補充,盡可能360度無死角地取締中國公民集會遊行示威這一基本人權。

理解了偽立法者上述良苦用心,就能明白,所謂非法經營罪,至少在很大程度上是用來對付出版自由的,這就是為什麼會出現即使沒有經營行為也被強行按上“非法經營罪”懲罰的荒謬之舉。

應該說,立法機關沒有考慮到像傳知行這種純屬公益的研究行為中的正常的、非公開出版的小規模印制行為,對於如此普通的行為,警察部門要將其構陷成犯罪應該怎麼辦?如果北京警方針對傳知行的指控能夠成立,那麼將出現一個讓人哭笑不得的結論──無論是非正式出版的自行印制行為,還是如《起訴意見書》裡所刻意列出的利用境外基金進行有針對性的專題法治、經濟問題研究活動,工作得最多、現在都還在每天每時進行相同性質工作的主要主體,應該是各高校的院系以及校內的研究機構,以及各種國有研究機構。國際性的學術協作,在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完全正常、合法的工作,為什麼到了傳知行就成了非法了呢?如果傳知行因為利用了外國資金進行研究工作,印制了一些研究報告,所以應該被取締,具體負責人和操作者應當被處以“非法經營罪”的話,那麼北大、清華、人大、中央黨校等中國所有的大學以及包括社科院在內的所有各類研究所,是不是也應該被取締,校長們是不是也應該被關進監獄坐牢?顯然,這是不可能的,除非再來次“文革”還差不多。傳知行實在太幹淨太廉潔,害得警方搞了六個月,抓了一大批人,除了抄走幾本傳知行自行印制的研究報告外,啥東西也沒找著,這構陷大業實在太過艱難,現在只好這麼亂七八糟就拿給檢察院了,早送走早了事兒。

作為一家NGO,傳知行多年來除了參與大量社會公義事業和研究工作,最出色的一件事是其負責人郭玉閃曾於2012年組織營救了陳光誠,此事震動了世界,也令警察國家感到大失顏面。早在陳光誠去美國當年,中國最德高望重的律師張思之先生便以八個字提醒郭玉閃說:“事情漂亮,代價太大!”不到三年,此話便不幸應驗。於是,再加多年來黨國眼中釘肉中刺的NGO形象,傳知行、郭玉閃和何正軍才有今日之禍。

王小波在《知識分子的不幸》中寫道:

“‘知識分子最怕活在不理智的年代。’所謂不理智的年代,就是伽利略低頭認罪,承認地球不轉的年代,也是拉瓦錫上斷頭台的年代;是茨威格服毒自殺的年代。我認為,知識分子的長處只是會以理服人,假如不講理,他就沒有長處,只有短處,活著沒意思,不如死掉。”

由於這國的歷史,向來是容不得知識分子講理的,當代官府依然容不得包括言論自由、出版自由在內的政治自由和基本人權。即便如此,依然有浦志強們因自由言論而身陷囹圄,也有沈勇平、郭玉閃、何正軍們因自由出版而遭迫害,為講理時代的到來而奮鬥。我並不知道他們能否成為未來中國的希望,但我知道,他們的勇敢,既是人作為個體為自己的自由和尊嚴付出的代價,也是人作為群居動物愛鄰如己的犧牲,是自尊和公義的榮耀。

(原载《华尔街日报》中文网。作者蕭瀚,知名專欄作家,中國政治觀察者,致力於中國的改革和轉型研究。原文链接:http://cn.wsj.com/big5/20150511/XIH175634.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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