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如何看待重大案件中的视频?

谁是法庭上真正的王者,不是法官,其实是证据,如果证据黑白分明,法官一般也不敢做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因为他要因此承担责任和良心不安。因此,枉法裁判往往是依靠一些是是而非的证据,以欺骗公众,甚至自己的良心。什么是证据之王,目前看来,没有剪辑的视频,往往是事件的还原复盘,堪称证据之王。

刑诉法修改之后,为减少刑讯逼供,要求对无期、死刑等重大案件,审讯时进行录像,以防止刑讯逼供,也是因为知道录像的重要性,当然,刑诉法没有规定全程录像,是方便某些警察,可以打服了之后再录像,实际上起到的作用,大打折扣,因为录像不是全部。但有时依然可以在片言只语中,发现,录像存在的问题。如念斌案的认罪录像,最终发现,审讯的警察未卜先知,在念斌未交代之前,就知道作案工具是什么,通过警察出庭作证,才发现,录像中间短缺一个多小时,而警察部门隐瞒此情节长达6年多,可见,警队未必值得完全信任,因为一旦卷入案件,他们也是利害关系人。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要求法官对录像证据进行审查时,着重看:1,录像来源是否合法,如何提取的?2,录像是否是原件,还是复制件,谁提取的,提取人是否有签名或者盖章。意味着提取人要对原件或者复制件承担法律责任。3,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减等情形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后规定,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同样,公安部法制局主编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释义和实务指南》也说了,对视频证据的审查,要看:1.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制作?2,是否原始的?3,有无剪辑、修改,伪造;4,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我们来对着一些在电视上播出的录像,首先,是什么部位的录像,谁提取的,如何提取的,需要交代清楚。其次,播出的录像是原件,还是复制件,是谁复制的?第三,是否有剪辑,谁剪辑的,如何剪辑的?为什么要剪辑?如果这些基本问题没有交代清楚,贸然地以某一段录像作为主要证据来认定事实,不但是违反法律,也是违反基本常识的。因为都知道,部分的真相不是真相。我国古籍中记载,有人看到没到开饭时间,孔子就先抓了一点饭吃了一口。后来人问孔子,为什么先偷吃。孔子说,看到这饭里有脏东西,就先吃掉带脏东西的饭。假设当时有录像,如果先放第一段,就可能认为孔子人品有问题。如果放了第二段录像,可以看出饭里确实有脏东西,大家就觉得孔子人品巨高。

记得笔者在承办钱云会案件时,当时警方也拿出了三段手表视频,但并没有对这些有疑点的视频进行鉴定,最后钱云会案,官方认为有结论了,但民间依然多数认为死因存疑,甚至还有人认为是谋杀,其中理由之一也是视频,当时案发现场有监控视频,但官方说,录像坏了,一直到12点多才恢复,但之后,为追诉打架的村民,警察居然拿出了当时上午10点钟的录像。这种出尔反尔的事情,最终严重削弱了官方结论的公信力。

正因为大家都不是神仙,科技也无法用时光穿梭机返回案发现场,因此,人类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证据规则来判断证据,尽可能地接近真相,而这个接近真相,就是靠证据,用人类的理性来拼图,最终拼出人类认为的真相,然后下一个结论。如果,我们对某些拼图作了手脚,那么,这个真相,一定是有人想裁剪出来的假象,而远离真相。而且,由于司法的规律,重大案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调查,然后得出结论。而不能通过官方舆论来下断言,做结论,而司法无所作为。

至于有人为什么要这么做,按照证据规则,只能推定出对他不利的结论,我国目前的司法公信力已经大幅下降,原因很多,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独立性,类似一个永远长不大的孩子,说啥都没人信。最近几年,这孩子有多了一个大嗓门的代言阿姨,人称大裤衩法院,它可以完全忽视对录像证据应该注意的一二三,一嗓子就喊出了一个判决,让我想起池莉的一本小说名:有了快感你就喊。貌似权力一到,裤衩必须有快感!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