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政三赢之典范:广州西铁城工人集体维权纪实及其分析

2015年2月5日,广州花都西铁城工人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发出求助信息,全文如下:

西铁城广州有限公司位于花都区新街大道,现在员工1100余人,2015年2月5日上午所有员工都在车间内正常上班,公司在没有任何通告的情况下要求我们所有员工在两点半下班离开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们问公司工会主席,可工会的答复与我们一样什么都不知道,而当地派出所警察与治安员有近50人戴着钢盔坐在保安室旁边的小会议室内等待。

下午近2点40分,正当员工慢慢走出车间拿着手机在草坪上留影时,大批防暴警察进入,要求我们立刻离开,他们是受花都区政府委托来清场的,要求所有员工离开公司,离开后从明天开始不得进入西铁城公司。我们在公司工作了十多年现在却无缘无故地让我们走人,员工心里就不平,大家一起过去找公司领导面谈,一致要求公司给出让我们离开公司的理由,可董事长志贺让一名黑律师出来对我们说:我受西铁城公司委托全权协商处理此事。员工一听这话就全走散了,原因是我们的劳动合同是与西铁城广州有限公司签订的,他没有资格与我们对话,我们工作了十多年,公司要协商什么?是否有补偿?如何补偿?我们的要求很简单:公司说出解散我们的理由,公司是倒闭还是破产?解散我们是终止劳动合同还是什么?

时间接近19时,大批特警将手无缚鸡之力的女员工用盾牌推倒在地(有的女工摔破了头),他们站成人墙帮助日本人下班离开公司。

日本侵略我中华大地整整14年之久,抗日战争打了8年,死了千千万万的先烈们才使我们过上了现有幸福的生活,政府当官的你拿着我们纳税人的钱却打我们员工,你们为何不去南海?又为何不去钓鱼岛?欺负弱不禁风的打工仔、打工妹算什么本事?今天来西铁城公司的领导,你们得了西铁城多少好处才欺负自己的同胞?你们身为共产党员,为何不摸着良心,918事变忘了吗?77事变忘了吗?南京大屠杀忘了是吗?

西铁城工人发出求助信息后,劳工学者王江松、劳工机构工作人员彭家勇、工维义工刘少明通过新浪微博和微信简报第一时间转发了,并且迅速与工人积极分子取得了联系。

中国声援劳工工作室决定声援西铁城工人的正义维权行动,安排刘少明担任案件总督导,负责全面协调工作以及与政府方面交涉,黄谨记、黄敏鹏负责现场声援工人。黄谨记协助工人建立了两个微信群,方便工人讨论维权话题。决定邀请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工人培训部协助指导工人通过集体谈判维护工人的正当合理的权益,工人培训部主任陈辉海指派彭家勇具体负责通过微博、微信和电话指导工人组织动员和集体谈判;邀请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毅律师和王江松教授担任工人的法律顾问;陈辉海、曾飞洋和邓小明等人协助指导工人的集体行动。随后几天,羊城晚报、新华社、中国之声、人民网、经济观察报,还有劳工互助网和锤子之声等劳工自媒体,都做了宣传报道。

刘少明随后发出第一条简报:

广州花都区新华镇西铁城公司今天倒闭了。老板把大家赶出厂门,大量工人在维权。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地址:广东广州花都区新华新街大道佳发工业村。请大家关注!广州现在大量劳工失业,广州花都西铁城过年突然裁员千名劳工。

今天资方和当地警察100多人把工人赶出厂大门,有工人被打伤,并拉出多条狼狗震慑工人。广州公民黄谨记独闯现场,通过微信进行实况报道!这个只有20出头的年轻人,围观声援时表现得很勇敢和理性!

彭家勇在工友微信群中做了如下动员:工友们,劳动NG0机构人员陈辉海、彭家勇及热心关注劳工权益的学者和公民进群来帮助你们了,包龙军、刘书庆、陈建刚等人全公益律师也来了!抱团取暖,胜利一定属于西铁城工友们!

彭家勇建议,明天上午工人在厂区集合后,首先应当召开工人大会,选举工人代表、总代表和谈判代表,建立工人组织,全体工人必须统一诉求,听从工人代表的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用集体行动支持自己的代表与资方进行集体谈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关于谈判方面,可以以2(n+1)为基础谈判,1.8、1.6、1.5倍都可以谈,尽量争取,要指出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事实,才有谈判的依据。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没有跟工人平等协商,关厂当然属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提前一个月跟工人协商就单方面决定是违法的。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工友们,这次裁员备受关注,劳工律师段毅、劳工学者王江松、人权公益律师包龙军、刘书庆、陈建刚、劳工NG0集体谈判专家陈辉海、曾飞洋、彭家勇以及热心关注劳工权益的李小玲、黄谨记、黄敏鹏、胡海波和刘少明等关注劳工权益的公民,都将会聚集在你们的身边!你们为尊严和权益而勇敢的抗争已赢得了世人的尊敬和关注。和平理性地表达劳工神圣的诉求,是天赋的人权。没有任何一股势力能阻挡你们诉求的最后胜利。团结一致就是你们抗争胜利的法码!不要怕!最后胜利一定属于你们!中国劳工跟你们站在一起!2015年2月6日,刘少明、伍立娟。

《花都早晨》也于 2月6日发出报道:

西铁城精密去年就开始不断裁员了,但是昨天(2月5日)下午突然贴出公告,清场结业,要和一千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并没有说具体赔偿细则,要所有员工离开工厂,明天再安排坐谈会,员工怕走出厂门就再也进不去,所以个个不肯走,现在一千多名员工聚集在工厂不肯离开!现在已经有警察和劳动局的相关人员介入。
过年前千名员工春节前失业,让员工情何以堪!希望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等得到妥善解决。希望政府关注!
广州市花都区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上个月已经就解散和清算向广州市人社部门提出了报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合同的提前解除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企业只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人社局向工人们表示,如果工人不同意企业经济补偿方案,可以向法院起诉。

2月6日晚上,王江松教授针对花都区人社局的说法发出微博说:花都区人社局副局长的解释是错误的:企业裁员仅仅向劳动部门报备是不够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裁员20人及以上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

王江松还就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劳工权益维护问题指出: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企业所欠员工权益必须优先于所有其他债权甚至银行债权和税款而得到清偿。

根据相关法律,花都西铁城工人初步梳理出下列诉求:

1、根据工作年限计算并补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N+1。

2、支付承担违法的赔偿金2*(N+1)。

3、合同违约导致员工子女转学、租房等生活成本增加的经济补偿。

4、按法律要求办理好员工失业金领取手续。

5、办理员工住房公积金领取证明。

2月7日,刘少明发出第二份简报:广州花都西铁城工人抗争之二

继昨天报道后,广州花都西铁城厂工友微博在劳工学者王江松教授和各界人士的推动下,关注量达30多万人次。

今天广州公民谨记一早来到西铁城厂大门和800多工友们会合,随西铁城厂工友一道步行去花都区政府静坐示威,客观跟踪播报了今天的游行静坐表达诉求的抗争全程,公民黄敏鹏也专程从广州赶来现场声援。天空下着细雨,工友冒雨前行。警察手持警棍和盾牌一路护送工人到广州花都区政府。沿途800多工人分三拨行走,没有横幅,也没口号,文明理性地行走在人行道上。

两个多小时后,工友来到花都区政府广场台阶上静坐。同样没有横幅,沒有口号,一切都显得那样理性平和。下午3点一部分工友来到花都区维稳信访中心静坐,由于今天是周六,区政府部门沒人上班,故没有政府工作人员接诉,但工友们仍然理性静坐到下午5点多钟才散去,并清理现场留下的拉圾。这也使得花都国保大队忙了一整天,整个今天的行动没有发生暴力冲突,比昨天缓和许多了。

今晚6点多和8点多,花都国保两次打电话给我,问及我就花都西铁城工人维权发帖之事,我说是,我客观报道了昨天所发生的暴力行为,有女工受伤倒地的照片,有多只狼狗出现在现场震慑的照片,还有百多警力列队的照片等,并指出如今地方政府使用警力过度,原本是一场劳资纠纷,却演变为一场劳政对抗,贬损、降低了政府的诚信度,是得不偿失的。随着人们的权利意识的提升,今后劳资纠纷将会大量产生,再采取过度使用警力的方法,只会更加激起民众与政府的对抗,是十分危险的。

国保听了我上述所说,没有反驳我,在某种程度是认可的。我再一次表达了我们维权人的理念:“我们推动的不是一个国家和政府的跨台,而是推动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进步。”并让他转告上级,在广州花都西铁城工友维权中不要发生抓捕工友事件,我相信他一定会转达的,但所谓上级会不会体恤劳工、立足劳工办事也只有天知道!因为警察早已是资政方的家丁了。刘少明2015.2.7

2月7日晚,西铁城公司发出公告:关于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与工会及员工代表协商,就员工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在原方案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月的特别协商金,特别协商金为经济补偿金基数金额。
鉴于确认书已印刷完毕,增加一个月的特别协商金在《确认书》上手写注明并加盖公司公章,不再重新印刷。上述增加的一个月特别协商金将和《确认书》上印刷的一次性经济补偿和特别补偿直接汇入员工工资账户。

二、经协商,公司将确认统计在职的员工从2013年2月7日—2015年2月6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有加班的员工,在过去已经支付了3倍加班工资的基础上,将在本次终止劳动关系时增加给予法定节假日当天的正常工资,该部分金额在2015年2月13日之前支付。

三、对于有准生证的已经生完孩子的员工,如尚未申领报销生育费用、生育津贴的,公司将发给产假期间的生育补贴并报销生育费用;如已经申领报销生育费用、生育津贴,生育费用及/或生育津贴尚未领取完毕的,公司将补偿未能领取部分。
对于能提供准生证及区级以上医院的怀孕诊断证明的孕期女员工,根据《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关破企业怀孕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9)1号)》,怀孕员工已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本次生育医疗费。公司将按照该通知将怀孕员工资料报主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员工可在生育后1年内到市医保中心申请医疗费核销,并继续享受原方案中98天补偿的待遇。

四、另外几点补充说明:

1、认为经济补偿金基数有问题的员工,可与公司核对。

2、有关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公司是严格遵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公司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于2015年1月12日—1月14日安排员工到花都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了职业健康体检,有参加本次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可以于2015年2月8日到办理退职手续的窗口领取个人的职业病体检报告。

4、关于大家关心的社保补缴手续的进展状况,人社局将于2月8日公告告知。

五、本补充通知仅适用2015年2月8日16点30分之前完成《确认书》签字手续的员工,未在上述期限前签订《确认书》的员工,公司将只支付法定经济补偿金,《确认书》及本补充通知中的各项内容不予支付。对于已经签订《确认书》的员工,公司将按照本补充通知在2月13日之前全部支付给这些员工。

公司的提前解散,是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五)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定情形,劳动合同终止。除上述补充之外,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不再进行调整。在《确认书》上签字视为对本补充通知全部事项的确认。
特此公告,请员工相互告知,尽快办理。

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2015年2月7日

当天晚上,资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官员带着协议找到每个员工家里,要求工人签署N+2的安置协议,大部分员工接受并签署了这个协议。工龄在五年以上的大约300多位工人要求按照工龄每增加5年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因为老工人为公司付出了更多的青春和汗水,为公司创造了更多的财富、做出了更多的贡献。但是资方和政府方面没有答应这部分工人的要求,这300多位工人当天没有签署这个协议。上门动员签字的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如果今晚不签的话,明天就不能得到增加的特别些上进了,并且警方还有可能再次介入。
2015年2月7日晚,刘少明发出第三份简报,全文如下:

各位媒体记者,大家好!花都西铁城广州有限公司提前解散,未事先通知工人并与之协商,引起前两天工人的抗议和集体上访,今天公司方面在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基础上又追加了一个月补偿金,大部分工人签署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但还有300余名工人不同意签署,他们都是5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这是为什么?希望有兴趣的记者能够采访一下三名工人:13143674165、15813394037,13724807332。

2月8日,《羊城晚报》发出报道:《日本西铁城广州工厂突然解散 千余工人不知所措》,该报道进一步向西铁城公司求证了突然解散工厂的原因:

日企:担心影响情绪,未作事先通知

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原名为广州市伟合精密电子有限公司,是西铁城集团在中国设立的重要生产基地。

对于突然停产清算原因,西铁城集团在中国雇用的公关公司回复羊城晚报采访表示:“突然发出解散通知的原因是为了西铁城集团的海外生产体制整顿,强化生产力和提高生产效率。事先通知可能会影响工人情绪,无法正常工作,所以才选择了这个时间公布。”对于企业与所有工人解除合同,下一步准备干什么,西铁城的公关方面表示将随后答复。

此外,西铁城方面回复,目前对每个工人的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金加1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数来计算。以工作了两年半的工人小程为例,他的赔偿标准是3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再加1个月的工资。

人社部门:企业事先报备,此举并不违法。

广州市花都区人社局有关负责人称,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上个月已经就解散和清算向广州市人社部门提出了报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5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和合同的提前解除不同。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企业只要给予经济补偿金就可以。人社局向工人们表示,如果工人不同意企业经济补偿方案,可以向法院起诉。

专家观点:突击裁人,企业违法。

劳动哲学与劳动文化研究所研究员王江松评论西铁城方面“突击裁员”认为:花都区人社局领导的解释是错误的,西铁城裁员仅仅向劳动部门报备是不够的,按《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裁员20人及以上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

2月9日,新华社记者进行了采访报道:

【千余工人“秒失”工作 谁来善后】新华社广州2月9日新媒体专电(“中国网事”记者陈冀、黄浩苑)日资企业西铁城公司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的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5日突然宣布关闭,并通知全体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该工厂千余工人在事先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瞬间失去了工作。措手不及的工人们自发聚集在工厂门口,想要讨个说法……

记者追踪调查此事件后,不禁质疑:既然厂方可以在解散前提前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备,为何不能告知企业解散的最大利益受损者——千余名工人?面临企业撤离解散等重重市场风险,政府职能部门应肩负起怎样的职责?对于突袭式解散企业的做法,谁该对工人负责?

记者了解到,在宣布解散前,西铁城精密(广州)有限公司已经提前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备,企业认为,在解散清算程序做到了“依法依规”。

但是,企业这一重大变更信息却并未及时向工人进行披露,存在着“报上不报下”的隐瞒嫌疑。

西铁城公司对此解释称,如事先通知可能会影响工人情绪,无法正常工作,所以才选择了当天公布。

广东人社、税务等相关部门到厂区设点现场办公,供员工咨询相关政策,并提供法律援助。相关职能部门表示,按照劳动法应该给予工人的合理赔偿,一定会督促工厂赔偿到位。

据厂方最新统计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孙俊杰认为,企业解散必然引起劳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西铁城公司的行为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即有关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须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裁员20人及以上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会或全体职工。这就是说,西铁城公司提前解散裁员仅仅向政府部门报备是不够的,必须依法提前向工会或全体职工做出说明。

尚未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工人致电彭家勇征求意见,彭家勇建议大家一起开会商量一下,统一立场,如果大家愿意继续坚持,也可以多争取一些,把老工人的辛勤付出作为主要诉点。如果大家认为N+2可以接受,也可以签署这个协议,尊重大家的意愿,但是一定要一起沟通交流好,选代表一起谈,达成集体性的协议。一定不要一个一个的谈,不要落下任何一个工友。

2月10日,剩下的300多位工龄较长的西铁城工人再次来到花都区政府,要求政府出面促成劳资双方直接对等的集体谈判,解决工人的正当合理诉求,公民黄谨记、黄敏鹏陪同工人前往。刘少明发出第四份简报:

广州公民瑾记因到花都区政府门口围观西铁城工人争取合法权益,与黄敏鹏被花都特警大队带走,至今没有释放。谨记和黄敏鹏今天上午11点被抓,刚才打黄敏鹏电话,黄已放了回到家,谨记还在派出所。我在乡道上手机没信号!请大家关注。

截至2月10日晚,已经有968名员工签字同意中止劳动合同,正在办理离职手续,占全部员工的92.9%,剩余的74名员工还在与公司协商当中。彭家勇告诉工人代表刘红超、小赵和心晴等人,鉴于剩下的工人人数已经不多了,建议大家互相商量一下,是否可以接受N+2的补偿方案,或者争取工龄较长的工人多要一两个月工资的补偿,或者争取每人1000元的回家路费。王江松、刘少明也建议工人认真考虑彭家勇的建议。后来工人代表刘红超、小赵等人接受了彭家勇的建议,工人们达成了共识。刘少明当即与花都区政府沟通,政府表示同意N+2的补偿方案,但对于工龄较长的工人的要求以及路费不予支持,并且声称如果西铁城公司失信,政府愿意担保。

晚上,黄谨记被花都警方扣押了12小时后获释。
2015年2月12日晚,刘少明发出第五份简报《广州花都西铁成工友抗争以n+2结束》:

历时八天的广州花都西铁城(日资企业)公司倒闭案,经西铁城工友的奋力抗争,今天终于落下了帷幕。

n+2是什么?许多人不理解,在此,有必要做个解释:一个企业如破产,倒闭和搬厂,员工不再为该厂服务,企业对员工的赔偿(五险一金除外)。n是年数,如果你在企业工作一年,企业就应多付你两个月的平均工资做为补偿,工作二年补偿你四个月的平均工资,以此类推,这就叫n+2。你可对照下是否拿到这n+2的补偿。在我接触劳资纠纷案例中有n+1的补偿,有n+2的补偿,今后我们还要n+3……n+n的补偿。理由是,中国劳工长期处在被高盘剥的现实苦海中,就算社会转型了,劳资纠纷也永远都存在。没有专制垄断的制度,劳工为尊严和权利的抗争就不会如此艰辛了。有了罢工权、组织权、集体谈判权,与资政方就对等了,社会也就真正平等和谐了。中国现代工运在为中国奠基,民主宪政是中国社会进步的方向,而工运是有力的推动力量!

这次广州花都西铁成厂工友的抗争获得n+2的胜与败,我无权做结论,还是把它留给大家对照评判更为客观。因为n+3、n+4等是我们今后更需努力的方向。

抗争不一定会成功,但不抗争就一定永远挺不起做人的胸膛!广州花都西铁城倒闭事件中,我们又一次看到了中国劳工为尊严、为权利而抗争的日益觉醒、成熟理性的气势。人权公益律师的法理引导、劳工学者和劳维机构理论技术的实战指导以及众多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与关注的汇集,又一次拓展了民运与工运携手合力的范例,再一次证明了,社会各界的团结合作、不分彼此,是中国民主宪政的必由之路!刘少明书于江西大余,2015.2.12晚。

2015年2月13日,劳工互助网报道:广州日企西铁城突解雇员工事件,在工友们的强烈抗争和劳工维权人士的关注以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媒体的报道后,以N+2的补偿方式结束此次维权事件。截止2015年2月13日下午,坚持抗争到最后的西铁城员工小赵也已经获得了N+2的补偿,并且全部款项也已经到账,这标志着这次广州西铁城维权事件已经圆满结束。

简评如下:

1、企业在关停并转过程中应该尊重和保障劳工的基本权益

企业的关停并转是市场竞争过程中必然发生的现象,一些企业认为这是属于资方自主经营权的范围,劳工无权参与,即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将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人,但资方却普遍恶意误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事后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方式来规避法律规定。这次西铁城公司给出的解释是,之所以没有事前通知工人,是怕影响工人情绪和正常工作,其中没有言明的真正原因是,资方害怕提前一个月通知工人,工人会以罢工、停工、怠工等方式对资方提出要求并迫使资方满足这些要求。突然宣布闭厂并解除劳动合同,可使劳动者猝不及防,没有时间反应,不能组织有效的集体行动,或因为已经闭厂而无法采取对资方的反制措施,或劳动者普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而自认倒霉、自甘屈服;实在遇到反抗,就可以请政府和警察出面强制驱离工人。这些办法可以使闭厂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相对较小。这种如意算盘,在劳动者维权意识薄弱的企业,往往是非常奏效的,即使有工人的反抗,警察抓几个,工人也就散了。遗憾的是,这次资方失算了,它的对手没有中招,更没有屈服,而是发起了迅速的集体行动,并且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

因为关停并转而与工人部分或全部解除劳动合同这样的事情,绝对是关系到工人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需要劳资双方集体协商,即使不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而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条第三款也规定了与劳动者协商是采用“代通知金”办法的前置条件(“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更何况西铁城关闭在广州的工厂是出于其主观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属于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这样明目张胆违背法律的行为,自然会引起工人的愤怒和抗争。

2、政府应公正执法,保护关停并转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这次花都西铁城的关闭,企业和政府显然早就沟通协商好了,以至上午企业方面宣布关闭并要求工人当天离场,下午两点多就有大批警察进厂驱散工人,目的就是想通过企业与警察联手劈头盖脑使出三板斧,一举将工人击溃。事后,花都区人社局回应工人和舆论的质疑,称企业已经向政府部门备案了,关厂就是合法的。这是对法律的曲解,是公然纵容和包庇企业的非法行为。对于这种情况,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得清清楚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裁减20人尚且需要走与工会和全体职工协商的程序,解除全厂1100多名工人当然更需要劳资双方协商,就相关问题做出解决和安置方案了。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和备案只是整个程序中的一个环节,仅有这个环节是远远不够的,背着工人由资政方面决定1100多名工人的命运,不仅是极不公正的,也是完全违法的。花都区政府不是不懂相关的法律规定,而是有意偏离了政府应当客观、中立、公正执法的立场,动用警察打压工人更是公然的违法行为。

3、工人应当临危不乱,依法抱团抗争,并寻求社会各界的声援和支持

关停并转破产企业工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依据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涉及公司的关闭、搬迁这样的重大问题,员工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企业不得绕开劳动者一方而单方面做出决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在企业重整和破产过程中,职工不仅是当然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而且职工的劳动债权(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要优先于企业所欠税款和普通债权得到清偿;(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一方有权与企业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企业的搬迁、关闭涉及到集体合同的履行和终止,企业理所当然应当提前与职工代表大会沟通和协商;(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搬迁或关厂、部分(20人或职工总是十分之一及以上)或全部解除劳动关系这样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企业应当提前30日告知职工一方,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上述四部重要法律对企业搬迁、关闭、破产过程中的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再加上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初步构成了一个连贯的法律体系。因此关键的问题不是有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当工人面临资政方面突如其来的强力打击时,自己有没有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能不能迅速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的抗争。西铁城工人经受住了考验,迅速组织了强有力的反击,并且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帮助,从而迫使资政方面改变了错误的决策。

4、只要尊重各方主体的平等协商权利,是完全可以实现劳、资、政、社会各方共赢的

这次西铁城劳资冲突事件,虽然最初资政方面做出了错误的决定,虽然经历了最初的紧张冲突,但后来劳资政三方都保持了理性和克制,最终各方面的目标和利益都大体上得到了实现:(1)1100多位工人获得了5000多万元的安置补偿,在法定的经济补偿金的基础上,获得了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特别补偿金;(2)资方也没有耽误时间,顺利关闭了工厂,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3)政府方面也赢得了社会稳定的局面,赢得了社会各界的好评;(4)介入此事的社会力量也发挥了对劳资政冲突的调节和平衡作用,中国劳工声援工作室和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工人培训部在这次工人维权案例中发挥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刘少明、王江松和彭家勇等人专业化的指导促进了劳资政矛盾的化解,国内媒体也罕见地介入工人集体维权案例,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报道,发挥了非常积极正面的作用,促进了案件的快速解决。此案为社会力量配合劳工集体维权提供了良好的模板和榜样。

本文发布在 公民文献.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