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以法治国?违法治国?

这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所以拥有一套复杂的法律体系。

“依法治国”是很多国人的梦想,也是多数法律人孜孜不倦追求之所在。这个写进宪法的词眼,虽然有各种大同小异的学理解释,但是核心含义中的两个方面,却早有共识。一是政府受限,法律不仅规范公民的行为,同样约束政府的权力。二是法律的德性,即法律不是当权者随心所欲的规定,而是以宪法基本框架为基础,或是以“人之所以为人”的自然法原则为基础,通过正当程序确立的“良法”。这样一种治理模式,我们称之为“法治”。

“以法治国”是长期遭受批判的东西,但是从来没有被真正废除。所谓以法治国,就是把法律当作权力的工具,当作对付权利的武器。权力不受法律所约束,但是却要装模作样制定不少法律,其目的无非是利用这些法律管制公民。这些法律不一定要遵从宪法,也不一定要把公民当“人”看,但是一定要符合权力的利益。制定这些法律的程序,也不必讲究民主或公议,只要当权者认同即可。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尽管表面看起来都有法律的根据,但是归根结底无非是披着法治外衣的“人治”。

“违法治国”是一种特殊的“人治”技术,其最大的特点,就是当权者虽然已经制定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有意地去违反这些法律,采用完全违法的方式对付不合作的公民。当权者知道自己在违法,但是不仅毫不在意,相反往往还乐此不疲。其真正的目的,无非是制造一种恐怖效应,让受打击的公民,以及其他更多的公民,从权力的横行中感受一种恐惧,认识到“法律不可能成为公民的挡箭牌”,所以只有自认倒霉、自我约束,自觉地不去招惹权力。正是通过这种“兔死狐悲,物伤其类”的“寒蝉效应”,当权者得以实现其治理目的。这样一种治理模式,其实就是一种“恐怖之治”。

举一个例子。国家想要征收公民的土地,如果严格依照《宪法》的财产权条款,以及《物权法》的征收规定,通过合法的商议程序,基于合理的补偿价格,那么最终不管是协议拆除还是强制拆除,都叫“依法治国”。可是,如果地方政府基于一己之利益,制定地方性规定与民争利,肆意扩大公共利益的范围,大幅压低合理的补偿价格,然后美其名曰“按规定执行征收”,这就是“以法治国”。最恶劣的情况是,地方政府根本连自己制定的征收规范都懒得遵守,征收程序和补偿标准都明显违法,但是要么借助开发商实行暴力征收,要么动用城管或警察“拔钉子”,甚至通过“连坐”、“进学习班”、“被精神病”等方式强制推进,那就是典型的“违法治国”、“恐怖之治”。

在“法治”之下,法律是一种有德性的“良法”,就如一个美丽的“圣女”,不仅受到老百姓的爱戴,也受到当权者的敬畏。在“人治”之下,法律无非是一个可悲的“妓女”,当权者想要怎么蹂躏就怎么蹂躏,但是对于公民来说,显然对她缺乏必要的尊重。而在“恐怖之治”当中,法律已经变成被当权者强奸的“被害女”。当权者不仅要禽兽般地摧残她,更要在光天化日之下展示他的淫威和暴虐,一方面满足他变态的权力欲望,另一方面警告任何意图保护或者依赖她的公民。

很不幸,在这一个复杂的社会,我们似乎每天都在见证依法治国、以法治国和违法治国的“并驾齐驱”。法治、人治与恐怖之治,居然能够共存于同一个宪法之下,由同一个政府所遵循。对于民众而言,虽然也有享受法治之福,但是却总不免担忧人治尤其是恐怖之治的侵袭。最关键的问题还在于,政府并不会告诉民众,哪一问题适用法治,哪一问题适用人治或是恐怖之治。甚至于政府本身也不清楚其中的界限,因为法治、人治与恐怖之治之间,其实真正的差别可能就是领导者的一念之差。既然如此,民众若想确保安全,若想避免成为恐怖之治的对象,仅有的办法,要么是期待一个现代青天,要么是最大化地自我约束,不与权力对抗,不与当权者争利。莫非如此,才是所谓的“稳定”、“和谐”?!

(据财新:兰荣杰 )
本文发布在 公民评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