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张磊律师被限制出境想到的

昨天从张磊律师的新浪微博上看到,他应邀到法国参加一个会议,在机场被限制出境。
如果不依法,就以“可能危害国家安全”为由限制某个公民出境,毫无疑问是一个违法的行政行为。而故意违法行政,代表作出这个行为的机关把这个公民视为“敌人”,或者用具有中国特色的词“敏感人物”了。


问题是一个法治国家,对执法机关来说,只有守法公民和违法公民之分,没有敌人和朋友之分。但在当下,分明存在着有些公民被某个机关视为了“敌人”(或敏感人物)。成为敌人(敏感人物)的条件、标准、程序不为大众所知。


不知也罢了,人家怎么认为是人家的事。但对你的生活会造成影响,麻烦接踵而至,不准开某个会、不准从事某个活动等等法律并不禁止的行为,被限制出境就是其中之一(被依法不准的除外)。你会感到很不爽,家人也会感到不爽。就不能罢了,应该说道说道。你会想,“对私权,法无禁止就可行;对公权,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是法治的常识,这样的常识,我们好些执法人员、法律从业人员不一定都懂,所以中国政府总理李克强在人大会议答记者问时要向全世界讲这个话。既然这是法治常识,我们学法律出身的总理还公开强调,那我所做的一切,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为什么我会成为“敌人”(或敏感人物)?是国家的敌人(敏感人物)还是某个机关的“敌人”(敏感人物)?抑或是某个机关领导认为的“敌人”(敏感人物)?老祖先说人非圣贤岂能无过?圣经说没有一个义人,都有原罪。是某个机关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还是我们对国家法律学习不够、对党中央的政策领会错了?抑或是大家都学习不够都领会错了?我有没有说理的地方?找谁说理?这些问题堵在心中,久而久之会造成情绪对立,影响社会和谐,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就张磊律师发微博曝出被限制出境一事而言,我不知道后来解决没有,也未见他说限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是什么。但按照中国的《出入境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出境:(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或者拒绝、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被判处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三)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的;(四)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遣返,未满不准出境规定年限的;(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决定不准出境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其他情形。相关部门是依据哪一条作出的决定?第一至第四项好理解,第五项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不准出境。谁来认定“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国务院的哪个部门?根据什么来决定?依据《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的规定,不许可张磊律师出境,应当说明理由,包括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张磊律师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不知道相关机关这样做没有,如没有,我认为就违法了。


前不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认为在共产党治国理政道路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是执政党对人民的承诺。


依宪治国依法治国,首先是治权治官,把权力关在笼子里,如习总书记所言,打铁还需自身硬,国家才有长治久安的基础。而不是把多少人列为“敌人”(敏感人物),列的人越多,造成的对立越大,对社会和谐的破坏越大。


我认为,我们中国人办好自己的事,认真落实决议,别空喊口号误国,要实干兴邦。一百个一千个境外敌对势力,都如同天外飘来的五个字:“那都不是事”。


2014年11月12日 于美丽的林城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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