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法治之根?重读梁启超《新民说》有感

来源微信公号上海法治报。

文|丁国强 作者系国家公安部改革办干部。原载于《社会科学报》,刊载日期不详。

 

梁启超的《新民说》是在历史大变局中呼唤法治启蒙的重要文章。今日重新解读《新民说》,重提法治启蒙,以重新审视百年来制度变革与人的现代化的严重脱节,殊有必要。

 

“新民”依然是当下时代的问题

 

法治不仅是社会现象、文化现象,也是思想现象。法治理性的生成离不开思想的推动。近代以后的法律变革遭遇的最大问题是民智未开。梁启超深知开民智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和前提,他一生都在做着“新民”的梦。

梁启超发现,几千年来中国只有“朝廷”而没有“国家”的概念,根本原因在于国民的缺失。这一发现开创了中国近现代思想启蒙的先河。他的言辞充满锋芒,不乏刺激意味,体现了他塑造新国民的迫切心情。梁启超坚信只有建造强固有力的政府、培育独立人格之新国民,国家才有希望。梁启超寄希望通过宪法法律的建立来推动政治的完善,这一思路构成了中国走向现代法治之路的重要思想资源。梁启超始终没有脱离国家来讨论“新民”,他实质是在进行宪政启蒙、法治启蒙。打造“新民”的目的是打造一个理想的现代国家。改造国家必须首先改造人。

当代法学学者也有提出重回“新民说”的主张,表达了重归启蒙之路的冲动,试图以此来解决制度变革和人的觉醒与整个经济发展之间出现的严重脱节。梁启超的“新民说”大量运用了耶林等西方法学家的思想资源,可以当作一篇重要的法理学文献来阅读。没有法治启蒙的思想转化,法律就会停留在工具层面,难以成为社会变革的价值支撑。从这个意义上说,新民依然是当下这个时代需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痛苦历程与文化自觉

 

新民是一个文化命题,难以通过法律移植、制度嫁接来实现。人民对法治的认同和对民主的需求,既受外部挑战的刺激,又受传统文化和价值观的内在影响。法治启蒙之难,难在表达。在中国语境中实现从专制话语到法治话语的转换是一个痛苦而漫长的历史过程,迄今都难说已经完成。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不仅要体现在制度设计和社会组织安排上,而且要植根于人们的生活理想和行为方式上。

“新民说”体现了法治文化的自觉,从“以法治民”到“以法治权”,必然经历法治启蒙的痛苦历程。梁启超1912年秋从日本回国,第二年出任所谓“人才内阁”的司法大臣,目睹共和怪状,令其无比失望,“两月以来在西河沿一带旅馆运动官缺者七万余人,其人或在前清久任实缺,或在大学优等毕业,政府何法对付,惟有谢绝耳。”梁启超心里清楚,这些人无法将中国推向民主法治。只有扎扎实实地推动“新民”事业,国家才有希望。因为只有“新民”才会从内心去追求自由和民主。

 

人心:法治的另外一个源头

 

曾担任东吴大学法学院法律系主任的著名法学家费青1946年曾在《从法律之外到法律之内》一文中写道:“不仅是在人民的意识中,即是在事实上,中国人民的生活,多是在法律之外,很少是在法律之内。不仅是正义与法律分了家,即是人民的生活亦和法律脱了节。……我国当前的大问题乃成为:如何使一向在法律之外的人民生活方式,能进到法律之内?”要让人民走进法律之内,就必须超越“挑战—回应”模式,踏踏实实地建设中国的法治文明。社会是法治之母,“新民”是法治之根。“新民”是法治的肥沃土壤。没有“新民”,现代法治形同空中楼阁。

“没有法学家(lawyers),也可能有各种法律;但没有法学家,便没有法。”中国的法治启蒙之所以相当薄弱,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学家的启蒙失语。当下的中国法学家大多忙于对西方法律制度的移植和西方学术话语的复制,而无暇将心血倾注到法治启蒙事业上。启蒙缺位的法治也许在法律技术上赶得很快,但是,在思想和价值层面上却常常止步不前。人们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法律问题十分敏感,也会像秋菊打官司那样为权利而斗争,但是,他们对公共空间的法律秩序、法律权威往往漠不关心,甚至心怀恶意。有法学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一方面随着民众对法治的需求急剧增加和期望值的迅速提高,民众主观愿望与法治秩序的实际供量之间存在不一致;另一面对法治秩序的需求带来对权利的渴望,但也带来对权利的滥用和对他人权利的不尊重。”

 

民主法治没有捷径。“新民”是未竟的启蒙使命。

 

(据法学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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