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ckHui :集体自首的意义

代表律政司的大律师鲍进龙指出,警方已做好拘捕行动的准备,由于禁制令没有人遵守,建议法庭颁下拘捕令,警方可拘捕违反禁令的人士。
     

 警方是威吓也好,是动真格也好,我们也应好好谈论一下集体自首的必要性了。戴耀庭曾倡议占领人士集体自首,说要体现法治。这说法固然可取,但集体自首更重要的,是保护战友。
    
    参与占领者所犯何罪:
    
    第一项,香港法例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A条:「任何人、、、可能对在公众地方的人或车辆造成阻碍、不便或危害者,可处罚款$5000或监禁3个月。 」
    
    第二项,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条例》第17A(3a)条。因「和平占中」按《公安条例》第7条及17A(2)条,应属未经批准集结(unauthorized assembly),故「任何人在无合法权限或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明知而参与或继续参与此等未经批准集结,或明知而成为或继续成为此等集结的成员、、、即属犯罪─ (i)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5年;及(ii) 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3年。」
    
    第三项,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5及52号命令,任何人违反禁制令,可因民事藐视罪而被判入狱,或其财产可被暂时扣押,法庭也可判处罚款。就可判处的监禁期或罚款额而言,并无法定限制。监禁期可为一段固定期间或直至该藐视罪已予抵偿为止,固定期间的监禁期应反映违反禁制令一事的严重性。
    
    特赦的法律依据:
    
    如果三罪并检,一般占领者究竟有何罚则,谁也回应不了。但最近坊间所提议的,要于政改对话中加入特赦占领者的谈判项目,究竟所言何事?
    
    据根基本法第48条第12项,行政长官可以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注:由梁振英作出特赦比较讽刺,因此梁振英下台必不可少)
    
    特赦的情理依据:
    
    特赦确有法律基础,但占领者违法后要求特赦,是否不负责任,不尊重法治?这正是体现法治的做法。
    
    第一,占领者违法之目的并非为了个人利益,乃谋求大众福祉之民主制度,而民主与法治不可分割。
    
    第二,亲身加入占领者数以十万;支持占领但未亲自占领的人数虽未获统计,但相信不在少数;不支持占领但认同占领者诉求,因而认为应对占领者从轻发落的市民,亦会是一个可观数目。若法治精神在于体现民意,而大部份香港市民都认同特赦的话,特赦亦是体现法治精神的做法。
    
    第三,让占领行动出现、扩散并持续者,责在政府。香港政府是个专制政权,自古推翻专制政府政府只有二法,第一由上而下改革,第二,由下而上革命,当然两极之间有很多组合,但不容置疑的是两者都以向专制政府施加压力为根本。因此,有专制政权,就必有抗争违法及破坏社会秩序的事故。占领纵然今日平息了,若专制不除,将来会有更大规模的占领,故此,专制从来都是造成社会混乱的根源。所有香港市民其实都被专制政权绑架着,随时在承受专制管治下社会秩序崩毁的风险。
    
    简言之,大量香港市民违法占领马路是在专制政权逼迫之下,苦没出路的无奈之策。站出来是以公义为目标,想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如果可以让占领者少受些苦,争取特赦是无可厚非的,特赦所体现的意义是整个社会体谅占领者的行为。
    
    集体自首的意义:
    
    曾经走上街头占领的你,或许守过最前线,为后方战友挡住第一轮警棍。守在后方的你,其实也是在前线战友打强心针,告诉他们后面有人。彼此各不相识,却为彼此守在对方未来,有人说于这场运动中看到香港将来有希望,就是因为这种无私无畏的精神。因此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应该抛下战友。
    
    戴耀廷曾说要缔造最多人自首的世界纪录,这是无稽的。但自首的人愈多,会在社会中造成庞大的道德感召,让更多人支持或同情占领运动,并瘫痪司法系统,使特赦成为可能,却是值得一做的。
    
    因此,当戴耀廷于雨伞运动后提出集体自首的建议时,请别因人废言,将各位好好考虑一下。到时你可能不必真的要走入警署,被落案起诉,可能你在警署外大排长龙等候自首时,香港政府就逼不得已宣布特赦了。
    
    (据:香港独立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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