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校法律學生政改關注組聲明──回應大律師公會10月8日之聲明

1. 世界人權宣言的序文早已把法治與人權掛鈎,各成員國「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

2. 若把形式上的法治與實質正義混淆,甚至只提條文以圖掩蓋正義的重要性,是原則上完全錯誤。現今的文明社會中,法治不再僅僅是依法執行及遵守法律。大律師公會於6月11日回應白皮書的聲明的第4段亦強調這一點:

「尊重法治(根據香港及國際文明社會所理解的「法治」)遠遠超乎事事只求「依法辦事」或「依法施政」那麼簡單,它包括在權力行使上適當地自我制約,好使司法獨立的重要性得到適當的重視和彰顯。」

3. Lord Bingham(賓咸勳爵)亦解釋如此狹隘的理解是「削奪法治的價值、違反基本價值,因而違背了法治精神」、「法治必須用法律保障該社會認同的基本人權」。(「法治」 (2007) 66(1) 劍橋法律期刊l 67,第76-77段)這也是現今社會中對法治最權威的演繹。

4. 誠然,上世紀最著名法律學者之一Herbert Hart(赫伯特•哈特)指,法律並不只是外在加予的刑罰,還有其「內在」價值。當法律的內在價值被肯定,其正當性亦從而確立。公民抗命,如果我們正確理解的話,正正就是拒絕承認該法律的內在價值。法治精神,就是要求人民不應不論法律的道德基礎而絕對服從法律條文。按此理解,人們對法律的認同必然是有條件的。就正如Ronald Dworkin(朗諾.德沃金教授)在《關於不檢控公民抗命案件》一文(紐約書評,1968年6月6日)闡述:

「當議題觸及基本個人或政治權利,而最高法院的審決亦備受爭議時,人們基於他們的社會權利,應可拒絕接受該決定為最終裁決。」

5. 從法理學來看,公民抗命並沒有損害法治精神,反而使其得以確立,蓋因公民抗命自身就是對法治精神的追求。公民抗命,就是以司法秩序的根本原則之名,拒絕承認不義法律,從而表達對法律的忠誠。儘管公民抗命可能要為負上刑責,但他們為了挑戰違反人權的不義法律時,他們並不逃避這些公義社會下正常的法律責任;他們只是透過徹底的對抗,譴責及推翻該條他們認為必然是錯誤及不正當的法例。

6. 儘管這以真誠撼動人心的抗爭會帶來極大的犧牲,但道德上,公民抗命的勝利就是法治的勝利。公民抗命帶來的並非失序,而是長遠的穩定,達致「阻止及糾正偏離正義的事件」之效。(John Rawls(約翰•羅爾斯)),正義論,(修定本,1999,哈佛大學出版社,383頁。)

7. 正如大律師公會所言,公民抗命無疑是透過違反法律去喚醒社會對公義之追求。若非政府多年來對大眾民主的訴求充耳不聞,人們也不會走上公民抗命之途。我們深信公民抗命者都懷著崇高理想,亦不見得有任何人認為法庭會就此免除他們的罪責。反而,大律師公會突然質疑與譴責公民抗命者圖以法律辯護逃避刑責,令我們大惑不解。

8. 我們不理解何以大律師公會如此緊張、關注並嚴正斥責「有人」形容討論憲制框架是「花招」。在政制層面,法律理應反映人民對政治體制的期望,而非反過來限制人民的自由,政治問題政治解決。而且我們必須指出,人大落閘之時,他們已經背棄了法律、同樣適用於香港的國際人權公約,甚或人大過往關於香港政改問題的解釋(詳情請看我們之前就人大決定的聯署聲明)。在權力極度不對等的角力中,我們不明白大律師公會為何會在談判前夕一刻,以如此嚴厲語氣呵責學生的一句「花招」。

9. 學生多年來以全無或極少干擾民生的手法表達對民主的渴望,得不到政府回應,才逼不得已重奪廣場、佔領街道。香港專上學生聯會亦向受影響的市民道歉,希望盡量避免影響民生。同時,我們深信學生無意貶損法治、憲政等。不民主的政制、拒絕給予人民基本人權的政府,才是對生活、法治、憲政最根本、最大的威脅,望市民大眾明察。

港大、中大、城大法律學生政改關注組
2014年10月13日

(据香港獨立媒體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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