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民征稿]徐琳:同性恋结婚的法律意义

同性恋者为什么要结婚?这个问题我之前一直没想通。按说,两个同性的人生活在一起,这并不违法,警方不可能以嫖娼、通奸等等罪名予以拘捕、处罚,那么他们结婚就是没有必要的。

但是,最近看到一些朋友去看守所给那些被抓的良心犯存钱、送衣服却被看守所人员以不是家属为由而予以拒绝的消息,我猛然醒悟过来:要是那些同性恋者的一方被抓进去了,他(她)的同性恋伴侣由于没有法定关系岂不是就不能探望、存钱、送衣服?如果他(她)又没有了有血缘关系的亲人,或者亲人离得很远,那岂不是就没人能探望、存钱、送衣服了?也没人帮他(她)委托律师了?那岂不是很凄惨?想到这里,我终于理解了同性恋结婚这个问题。倒不是说同性恋者们就一定会犯什么罪,事实上在我们这个司法不独立、法制不健全、警察滥用权力比较普遍的社会里,任何人都有可能被以莫名其妙的理由抓进去。当前比较流行的罪名就是寻衅滋事。

在这个基础上,我进一步想到,除了这个事情,其实还有一些其他的事情也是需要有法定关系的人才能做到的,例如,万一发生什么事了,财产、抚恤金、赔偿金的处置,还有,医疗手术的签字,意外死亡后遗体、器官的捐赠,等等,这些都是需要有法定关系的人才能做的。所以,同性恋者以婚姻的形式取得法定关系是很有必要的。可是,似乎那些赞同同性恋结婚的人也都没有真正认识到这些问题,以至于没能充分说服人们、获得更多的人认同。而我们的政府,本身就缺少人文关怀,他们制定的法律只是为他们的统治服务的,因此中国至今没有通过同性恋婚姻合法的法律。

有些人认为同性恋是违背伦理的。那么,伦理到底是什么?伦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传统的伦理观念就一定是合理的吗?要说违背伦理,古代的人们还认为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可毁伤,认为剪辫子是违背伦理的,可是现在大家对剪辫子都习以为常了,甚至连整容都被认为是很正常的事了。现在的人还觉得那时候的人很可笑呢。那么,为什么对同性恋的看法就不能改变呢?

伦理其实是法律的前身和辅助工具,在法律不够完善的时候,人们对于一些法律没有规定的事情只能靠伦理来进行约束。对于一个文明国家,应该是不断完善法律,以取代伦理,因为伦理毕竟太模糊,操作上难以控制,容易出现偏差。而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就是,只要是对他人不造成伤害的事,就不应视为违法的。对于一个法律足够完善的国家,应该是“法无禁止即可行”。但其实这也还是不够的,对于一个具有高度人文关怀的国家,还不能只是停留在这个层面上,而应该通过明确的立法来保障人们的正当权益。如果不制定法律使得同性恋婚姻在法律上得到承认,那么同性恋者最多也只能是可以进行同性恋,可以举办婚礼,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认可,本文前面提到的那些事情就无法保障其权益。中国已经有不少同性恋者举办了结婚仪式,但由于法律上不予承认,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些相关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有些人指责美国等把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是乱搞,是堕落,其实是他们自己不懂,这恰恰体现了那些国家高度的人文关怀。

同性恋对他人并无妨碍、伤害,因此这完全是属于他们自己的自由权利。这与留不留辫子、穿什么样的衣服一样,都是个人的自由选择。一个国家是不是文明,不在于它的历史有多久,也不在于其经济有多发达,而在于它是不是能够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一个不能在法律上保障人们的自由权利的国家,每个人都有可能受到伤害。要想能够在法律上保障每个人的自由权利,就只能是实行宪政民主。实行宪政民主的基本条件就是:1、言论自由;2、多党竞争; 3、一人一票。

在法律上承认同性恋婚姻不仅于他人无害,而且还是有利于社会的,例如,如果其中一方意外死亡了,那么另一方就有权作出将其遗体、器官捐赠的决定,这当然是有利于社会的。不过,对于一个敢于擅自摘取器官甚至强行活摘器官的政府,是不用考虑这个问题的。

人们常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若在法律上不承认同性恋婚姻,那么对于同性恋者就是不平等的,他们不仅享受不了同等的做人的权利,也得不到应有的尊严。

2013年1月南周事件的时候,一位同性恋者站在我身边一起举牌声援《南方周末》,并且主动表明自己的同性恋身份,说因为《南方周末》发表过同情同性恋者的文章所以现在要站出来声援它。我当时很感慨。这就是良心的回报。其实,他还不仅仅是在声援《南方周末》,同时也是在以这种方式争取自己和同类人的权利和尊严。我不由得顿生敬意。不管他是为谁、是争取什么样的权利,我们都是一起在为促进这个社会的进步而努力,都是站在正义的这一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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