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立法就山东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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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真民主,就没有新中国。

没有合民意依法的真普选,就没有充满公平和正义的新香港。

选票箱里面出政权战胜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我们老百姓是战无不胜之师。

只要我们老百姓人人都到投票站去、人人都按照个人的意志投票、人人都监督唱票并在公布计票结果后才离开唱票点,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不是一句空话。

山东省第十一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即将开始,要持续半年。

我愿意义务为竞选村官的人士做法律顾问;我愿意义务为竞选村官人士的助选团队做法律顾问;我愿意和居住在农村的朋友们保持联系和交流,了解其所居住村是否依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是否依法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否依法登记选民并张榜公布、是否依法产生新一届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是否依法组织候选人和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是否依法推选确定监票人计票人、是否在选举大会会场和各投票站设立了秘密写票处、是否依法办理了委托投票、是否“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使用了流动票箱、是否当众开所有票箱、是否当众公开唱票和计票、是否当众当场公布投票结果并封存选票、是否对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书面申诉受理、是否申诉受理机关在受理后六十至九十天内做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我和中国选举观察义工们会把所调查的那些反民意反法律的村官选举的组织者操纵者的所作所为写入中国选举观察连载报道之中,并首发在维权网上。

任何人拨打我的手机号133 3972 8964或者给该号发短信,我都会回拨过去。
    我的微信号是wuwang198964,
    我的skype账号是yaolifa001,
    我的邮箱是[email protected].

姚立法
    2014年10月4日

附件1、山东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摘录)

第30条 村委会成员实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市、区)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并吸收三名以上村民代表参加。村委会成员届满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委会选举之前完成并公布。

附件2、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摘录)

第8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单数组成,其成员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主任由成员推选产生,并张榜公布。


    第11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审查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的资格。村委会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第12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将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14条 直接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较多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对直接提名的候选人进行预选,并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


    经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二至三人。其中,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
    第15条 候选人产生后,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候选人姓名笔划顺序张榜公布,同时公布选举地点和选举时间,并在五日内举行选举。


    第16条 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第18条 选举村委会时,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选举大会。选举大会应当根据村民选举委员会的提名,当场推选确定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核对投票人数和选票数,监督投票。


    第19条 选举时,应当在选举大会会场和各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设立若干投票站,每一投票站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第21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二人。


    委托投票或者接受委托投票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到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对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复核并作出处理。


    第22条 对确无行走能力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可以设立流动投票箱,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带领监票人到其住所进行投票。流动投票应当在选举日进行并完成。


    第24条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计票人将所有票箱当众开箱,公开唱票和计票,当场公布投票结果,由监票人、计票人记录、签字,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封存选票。

第40条 村民对选举程序或者选举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或者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据: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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