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凌:民国律师如何办理“政治敏感案件” 

1926年,从法国里昂大学留学归国的吴凯声和郑毓秀一起,成为最早获准在法租界会审公廨出庭的中国律师。在这里,他像当年在香港执业的伍廷芳一样,在华洋诉讼中卷入了民族利益漩涡。

吴凯声最初代理的民族案件是日本醉酒的水手打死中国黄包车夫陈阿太案,此事引起市民公愤。上海市人力车工会邀请吴凯声代理,向日本领事提出引渡罪犯的申请,并广造社会舆论。压力之下,日本法院最后判处凶手三年徒刑,并抚恤陈阿太家属3000元,吴凯声分文未取,反而资助陈阿太家属800元。类似的案件尚有英国水兵轮奸中国女工案。

一年之后,吴凯声初次卷入政治案件,为中共领袖陈独秀的儿子陈延年辩护。

国共分裂之后,陈独秀遭到通缉,身为中共政治局候补委员的陈延年在上海被捕,当年与吴凯声同船留学法国的王若飞请吴凯声营救,吴凯声出动事务所全部人员四处探听情况,终于得到陈延年下落,并委托多人疏通。党组织也汇来万元银洋巨款,作为活动经费。但陈延年后来因吴稚晖刊登公开信暴露身份,吴凯声试图买通警察局长放走陈延年失败。以后虽然通过特殊关系,获准在军事法庭上出庭辩护,“力辩达一小时之久”,却没能挽回陈延年的死刑判决。吴凯声以此为终身之耻,直到晚年写回忆录,仍不愿对其子吴立岚详谈当年出庭情形。

此后吴凯声受命担任国民政府驻国联首任代表、瑞士公使,但他位于上海哈同公寓二楼的律师事务所并未关闭,交由孙中山的女婿伍澄宇律师执业。1932年夏,吴凯声返沪重登律坛,由于在国联期间经历“九一八事变”外交失败,并与国民党左派何香凝等人交往,其业务涉入政治的程度大大加深。身为国民党党员的吴凯声,出于认为共产党员是爱国者的动机,先后参与了廖承志、陈赓被捕案,杜重远案和救国会“七君子”案。

廖承志是国民党元老廖仲恺、何香凝之子,中共地下党员。1933年3月,他在参加秘密会议时被捕。恰逢陈赓在苏区作战受伤,赴上海治病,因叛徒告密被捕,两案同庭审理。

吴凯声受何香凝、宋庆龄等人之托,在法庭内外再次全力周旋。他不仅在法庭上针对变节者的指证缺乏物证层层辩驳,并以何香凝昏迷卧床向法庭施压。在法庭之外,则联络何香凝更改证言,逼宫上海市政府,时任市长吴铁城无奈请示蒋介石,由蒋亲自下令交保释放。

对于陈赓,则由民权保障同盟通电行政院长汪精卫赴南京营救,吴凯声与宋庆龄、杨杏佛亲到监房探视,宋庆龄以糕点做掩护面交陈赓党内密件。以后杨杏佛被特务暗杀,身上留有民权保障同盟和中共地下党员的通讯录,吴凯声又受蔡元培之托,通过关系去法租界捕房拿回了通讯录,使同盟和在沪地下党避免了一场灭顶之灾。

1937年的“七君子”案件中,吴凯声并未受聘出庭辩护,而是担任了营救委员会委员,专职在庭外活动。首先他通过留法的同学关系,试图疏通警察局,保释沈钧儒等人出狱。“七君子”押赴苏州后,吴又写信给江苏高等法院院长请求照顾。在去苏州探监之后,吴凯声受沈钧儒之托,发动国民政府妇女部长写文章替史良呼吁。

此后吴凯声的命运急剧转折,由名律师、国民党左派变成了汪伪政权的外交部次长,受审的“汉奸”,后经证明是国民政府派遣,恢复名誉,建国后又被判刑流放所谓“苏北利亚”(江苏盐城大丰农场)。据其子吴立岚讲述,陈赓视察苏北期间,前往探视关照,吴凯声因此减刑回到上海。“文革”中,当初替廖承志辩护又成为吴的罪行,被诬陷为廖承志变节充当特务的介绍人,受到七次逼供,被打得手骨断裂、面部变形。直到1983年,已过耄耋之年的吴凯声才获得平反,却不再涉猎法学,以诗词消遣度过残年。

“七君子”案件卷入的另外一位著名“政治律师”是刘崇佑。刘崇佑和曹汝霖、张耀曾、江庸等人一样,身兼留学生、前清举人、民国要员和知名律师多重身份。“五四运动”前后,刘崇佑曾先后为刊发声讨“卖国贼”言论的《益世报》、游行的北大学生以及在天津请愿被捕的周恩来等人辩护。因其为学生免费辩护,出狱后的北大学生送给刘一个银杯,天津学生会则如法炮制,赠送一个景泰蓝大花瓶。周恩来晚年仍感念刘崇佑,曾关照其家属。“七君子”案发之时,花甲之年的刘崇佑再度出面,担任邹韬奋的辩护律师。

“七君子”案由于案情影响重大和辩护律师阵容强盛,被视为民国律师职业活动的高峰。

在“七君子”中,有沈钧儒、沙千里、史良、王造时四位律师,辩护律师团成员则达21人。其中,江庸、张耀曾、汪有龄、陆鸿仪是曾担任民国司法总长、次长、大理院庭长的资深律师,刘崇佑、李肇甫是前国会议员,张志让、陈志皋、江一平则是后进。此案的政治意味高于法律,“七君子”坚称出于爱国热忱,并无联合张学良、杨虎城和共产党的情节,但毛泽东致沈钧儒等人赞同救国会主张的信件油印件在沈家中被搜出,“七君子”曾致电张学良呼吁其以实际行动要求蒋介石抗日,入狱后不久发生西安事变,张杨扣蒋后的联合声明又优先要求释放“七君子”,使此案政治意味不断加深。

沈钧儒传记称其为“党外的布尔什维克”,其中披露,1936年4月中共已委派冯雪峰到上海与之联络,并设立专门机构分管救国会工作,救国会与中共建立了正式的组织联系。“七君子”之一的李公朴更是身为中共地下党员。辩护团律师之中,被推举为首席律师的复旦大学法律系主任张志让先前由中共党组织决定,不入党保持原有面貌在党外做工作,经常由组织指定为被捕的地下党员辩护。担任“七君子”辩护律师,也是由组织电话通知。张在自传中回忆,“我有决心做党的驯服工具,而且我也确实这样做了。”

此外,陈志皋则是中共传奇女特工、影视剧《风声》女主角原型之一黄慕兰的丈夫,曾参与营救中共政治局委员关向应等人。

律师团在法律准备和广造社会舆论之外,还请托杜月笙、冯玉祥等疏通营救。国民政府方面,也取决于西安事变后的政治态势变化,以及蒋介石的安危和个人意愿,如同张耀曾在日记中所说,“似判罪完全由当局决定,可见中国司法之地位矣。”

双方的政治意味,使初期积极参与案件的张耀曾意兴索然。在开庭期间,沈钧儒虽然屡次催促,张仍旧以生病和“辩亦无益”为由请求撤回委托,终究未赴苏州辩护,且在日记中感慨,“凡事皆有表里,不可尽信表面。”最后“七君子”因抗战爆发被保释出狱,1939年检察院撤回起诉,做了法律程序上的了结。

“七君子”中的律师沈钧儒、史良、沙千里在1949年后出任高官,史良成为第一届司法部长,王造时却因为曾质疑苏联侵略东北被冷落,又在“反右”中批评法律虚无被打成右派,子女或死或疯,自己于1971年死于狱中。代替张耀曾为沈钧儒出庭辩护的李肇甫,抗战中曾出任国民政府监察院大法官,1949年后在四川的镇反中被抓进牢房,在狱中受虐待绝食而死。据李肇甫后人记载,李的二女儿去北京见到沈钧儒,沈钧儒顿足大哭:“为什么不到北京来!到北京就一点事没有了。”

其实,沈钧儒虽贵为最高法院院长,却未必能保“反革命分子”李肇甫不出事,当时他正在报纸上撰文,严厉批判镇反中所谓“宽大无边”的偏向,强调彻底消灭反革命。

生计与舆论、人权与宪政

张耀曾1929年离开北京,接触上海律师界之初,觉得大多是挟法取利之辈,令人可鄙,因而感觉律师身份低落,心情甚为踌躇。及至与沈钧儒合办律所开始执业,一方面感到服务社会的意义,以及出庭辩论言之成理的成就感,另一方面又始终为收入多寡和人事纠葛所困扰。

这位从前的司法总长,侧身律师后既领略了推事颟顸无知之困、法警庭丁勒索小费之苦,又受到凶横当事人肉体威胁。一年到头,核算律师费收入,不过银元3500余。不用说跟章士钊、吴经熊、吴凯声等人年入5万元以上不能相提并论,和同样初入行依托舅舅董康的史良也相差不少,不过是普通律师的中游水平。此时张耀曾才逐渐明白,所谓“保护人权”的大律师,也要精通交际之术、取利之道。

所谓交际之术,家乡、官场、学校以及司法界资源都是人脉来源。“大律师”朱斯芾的人脉来自浙江南浔同乡。南浔本是富商辈出之地,号称拥有“四象八牛七十二条金狗”,朱斯芾本家是“金狗”中的一条,又受到“四象”之一张静江的扶持,在上海不难站稳脚跟。地域之外,律师还按照学校和师承关系,形成朝阳派、东吴派、法政派诸多派系。早期同盟会会员郑毓秀颇有势力,即使是吴凯声、张耀曾也遇事退让,被称为“郑派”。为了广结人脉,律师事务所雇佣交际员招揽案子,屡禁不止,上海律师公会1933年的档案中即有相关查处记录。一般性的交际之外,所谓“大律师”往往还要依靠与劳工有关的帮会势力。

在张耀曾代理的一桩民事官司中,原告方为黄金荣,代理律师则是巨贾虞洽卿之婿江一平,江曾在“七君子”案中为沙千里辩护。另外一位大律师章士钊,开业之初也门庭萧条,后来担任杜月笙的法律顾问,依靠杜的关系延揽业务,很快月入万元,以致于被人称作“吃流氓饭”。

“保护人权”之外生财有道,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吴凯声正是其中翘楚。作为犹太巨商哈同的法律顾问,他在哈同公寓的事务所,聘请了十几位帮办律师和助理,成为当时上海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其子吴立岚讲述,对于穷困的刑事犯或政治犯,吴凯声常常减免公费,对于富商巨贾,则下手毫不客气,代理一个地产大王离婚案件时曾收入两部汽车。当时,一桩刑事案的最高收费标准不过800元。章士钊更曾创下一桩案件收费80两黄金的纪录。

生财有道还要善于顺应舆论。1931年底,张耀曾重复杨景斌的错误,为在民众抗日请愿时下令开枪的警长游伯麓辩护。张耀曾认为群众习惯了走极端,所谓游伯麓下令开枪的罪行多有不实,因此决意不顾舆论而免费为其代理。果然舆论大哗,邮务工会发表公开信攻击张耀曾“援助屠戮民众之人”,是国家大贼、社会败类,要求律师公会严加惩处。张耀曾只得登启事回应,后经杜月笙调停,工会才罢休。

相比之下,吴凯声在顺应舆论上要成熟得多。据吴立岚称,有一次陈云领导商务印书馆工人罢工,委托吴凯声代理诉讼。吴本是商务印书馆的法律顾问,因此居间调停,使得工人要求大体获得满足,事态得以解决。“七君子”案辩护律师团成员张志让也在回忆录中记载,他接受中共的领导,对于一般的小工厂主以劳资纠纷来请求代理的,都劝他们对工人让步息事,不接受案件。

舆论对立面的风险是公权力。在办理“保护人权”的案件时,律师虽然大体安全,却也会面临意外。1930年8月,律师张星垣出庭代理“吴苏中反革命嫌疑案”时遭到淞沪警备司令部稽查员推搡,退庭后又被殴打,指责其不应为共产党辩护。律师吴迈在前往保释学生时遭拘捕,并受到刑讯。

“保护人权”并非《律师章程》中的规定,却是民初律师最流行的广告语,它来自于《临时约法》关于人权的条款。这一宗旨先是在军阀政治下被架空,到了国民政府时期,又面临“训政”(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的压抑。

1927年第一次国共分裂之后,国民政府先是出台了《暂行反革命治罪法》,又在1931年颁布了《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规定任何以危害民国为目的破坏或鼓动他人破坏公共秩序、组织集会或社团、宣扬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者,可以判处15年徒刑、终身监禁乃至死刑。在紧急治罪法之下,戒严地区的军队和剿匪区中由县长和承审员组成的特殊法庭有权处决被告。这成了“保护人权”的最大障碍,也是政治案件中辩论的主题。由于把“危害民国”与反对国民党、三民主义等同,涉及“训政时期约法”以国民党代行中央统治权的规定,由此牵出了陈独秀案中“危害国家与反对政府”的关系之辩。

1932年10月,陈独秀、彭述之等人在上海被捕,次年4月开庭审理,章士钊在为陈独秀辩护时提出陈独秀有思想宣传而无行动,不应以言论治罪,继而指出国家与政府有别,国家是主权在民的国体,以攻击政府机关之言论为危害民国于法理不当,只有如同张勋复辟变更民国国体,才可称之危害民国,而陈独秀宣扬的共产主义与民国宗旨的三民主义实质都是主权在民,并不属于变更国体。因此陈独秀可以说是反对国民党政府而非危害民国,国民党政府实行暴政,自身反而违背了民国宗旨。法庭最后判处陈独秀15年徒刑。

之后在与国民党机关报《中央日报》社长程沧波的笔战中,章士钊又强调国民党在“训政”时期是代行国民会议中央统治权,国家主权仍然在国民会议,所谓民国是主权、土地、人民的总和,因此陈独秀鼓吹推翻国民党,并不构成危害民国。

在这个著名的政治案件中,实际上涉及的是国民党以“训政”代替宪政的症结,这一症结同样出现在“七君子”案中。作为律师“保护人权”的最大障碍,《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长期没有废除,只是在抗战期间删去了“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的条文。直到抗战胜利召开国民大会行宪,该法才失效。随即内战爆发,《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颁布,宪政依旧流于虚话。

这是张耀曾、刘崇佑、吴经熊和杨兆龙这些律师最不愿预见的身后事。张耀曾本是民国初年“天坛宪草”的起草者,他既反对民众的激进主义,更对当局的党化教育难以忍受。1933年,国民政府以准备讨论起草宪法为理由,在各行业推行公民宣誓礼,向国旗暨国民党旗鞠躬举手宣誓。张耀曾以为誓词无异于强迫国人投降国民党,却又碍于国难,勉强为之。

1937年6月,张耀曾阅读王世杰所撰“五五宪草”,见卷末提及自己姓名,顿感惭愧,决定全力研究宪法。同年7月8日,张耀曾草拟了宪法意见,并约集建设会同人谈论,主张修改一党专政及总统独裁,不料次日一早得知日军进犯卢沟桥。即使在日军步步进逼的7月19日,张耀曾仍在阅读《宪法学》,无奈战事日日扩大,宪法实施随即搁置。

一年之后,张耀曾在上海“孤岛”去世,宪政梦想付之东流,一生反对的激进主义却有不可遏止之势,一代名律师可谓身后萧条。

刘崇佑同期去世。战火之中,律师业务急剧萎缩,许多律师整年没有收入,只能依赖救济,上海档案馆仍存当时数百名律师申请救济的表格。《律师法》虽然在1941年颁布,但国土沦陷之下难切实际。抗战胜利之后,律师业务稍为复苏,又被内战的鼙鼓声湮没。

公会的抗压力

1929年,上海律师公会时任会长丁榕和同事在出席会审公廨辩护时,采取了一项特别举动:不说外语。这是上海律师公会的统一布置,以此抗议租界领事团趁清廷倒台控制以前由中国官员主持的会审公廨后拒不归还民国。律师公会成员们还将审案的外国领事称为“公祖”(对地方官之尊称),即不承认其法官地位。

整个上世纪20年代,收回会审公廨是上海律师公会最大的行动目标之一。1924年,它派出代表赴京请愿,遍访各界营造声势,还委托北京律师江庸长期着手此事。“五卅运动”之后,又推动当时控制上海的“大帅”孙传芳出面,最终与领事团签署了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改会审公廨为临时法院,由中国法官审理,外国领事则可派人观审。这份协议留下了不小的尾巴,律师们发现,所谓观审人员常常越俎代庖审案,甚至强行将中国律师逐出法庭。

在1929年律师公会的特别行动之后,观审条文终被废除。

外患只是律师公会要面对的一部分压力,更大的压力来自国民党政权。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随即要求律师公会在地方国民党党部的直接指令下改组。上海市党部致函上海律师公会要求选出“了解党治之律师数人”,担任改组委员。据当时的报道,改组后的公会执委全都是国民党员,舆论一度以为公会已被国民党控制。但意外的是,新选出的执委会并不顺从,它不仅特意在上海县而非上海市党部登记,以摆脱直接控制,尤其和它的会员一样,不能容忍《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的存在。

和章士钊在陈独秀案中从宪法层面的反对不同,上海律师公会务实地要求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和有律师辩护,陈独秀案就是在这种压力之下,由地方法院而非军事法院审理。1931年律师公会第一次公开要求废除紧急治罪法,1935年又趁修订《刑法》之机联络全国律师公会一致行动,向司法部请愿。虽然直到抗战胜利,这一废法努力也未能成功,但大大地限制了其使用。

在撇清与“党化政治”的关系方面,公会的抗压能力颇强。1929年,上海律师吴迈在全国律师协会第一次会议上提案,要求律师研究国民党党义并投身国民革命。上海律师公会向全国律协通报吴迈是个人行为,并要求他退出会议。在困扰张耀曾的宣誓问题上,律师公会也表现得难以忍耐。1932年3月,上海律师公会决定,在次年春季全体大会上废除宣誓仪式,代之以向抗日烈士致敬。第二年,公会中的国民党员李时蕊得到通知,因为主张废除诵读总理遗训和向党旗鞠躬,他已被开除出党。国民党党部还要求中央和司法部吊销李的律师执照,经公会提出抗议才保住其律师资格。

宣誓仪式在1935年时恢复,1936年上海律师公会决议,律师成员可以个人身份加入救国联合会。同年底“七君子”事件中,公会派出了强大的律师阵容。

抗战期间,国民政府规定凡沦陷区的诉讼活动一律取消,律师公会也被裹入救亡巨流之中。抗战胜利之后,公会在短暂的宪政晨曦后又面临内战压迫,其成员的政治倾向急剧分化,早年活跃的大律师们在中共政权和台湾之间做出自己的选择。郑毓秀、吴经熊、江一平远赴台湾,得以延续律师业务,多数人则留在大陆,和上海贝勒路572号已显古旧的会址一起,迎接未知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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