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绥铭:“抓嫖”也必须守法

导演王全安因涉嫌卖淫嫖娼被警方拘留审查的消息引起广泛关注,而在此之前还有演员黄海波、大V薛蛮子也印涉嫌卖淫嫖娼被刑拘。一些人总是更多地谴责这些名人的道德败坏。 但是,人们不应忽视,从1980年开始,中国政府严厉惩罚小姐已经过去33年了,而且几乎年年都在“大扫黄”,可是大规模的“性产业”却在中国长期存在。这里面,究竟是谁出了问题?

其实,从执行层面来讲,抓卖淫嫖娼必须遵守下列法律。

第一,“卖淫嫖娼”的证据,必须能够在行为现场同时证明三点:互不相识、有现金交易、有直接的性行为。除此之外,什么“举报”、“留名片”、“发现避孕套”、“供认不讳”、“互相揭发”等等,统统不算数。无法同时证明全部三点的,也都是废话一堆。这符合《证据法》。

第二,由于“小姐”被现场抓获的时候,往往是程度不同的裸体状态,因此,一切“抓娼”活动,必须有女警察在现场。否则,警察犯法。这,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4]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5]

第三,抓“卖淫嫖娼”,必须告知对方,中国大陆还有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6] ,被抓的人有权利提出复议,而且在复议被否决之前拥有人身自由。

运动式的禁娼(俗称“扫黄”),不仅不是在维护社会治安,反而会直接引发社会治安问题。由于“小姐”是非法的,所以才会有那么多的“小姐”,在被强奸、被抢、被打、被伤之后却不敢去报案。结果,“小姐”被变成了暴力犯罪的“诱惑源”,那些侵害她们的犯罪嫌疑人反而成为最安全的了。同时,由于“小姐”是非法的,所以她们才可能被欺骗、诱拐、出售、绑架,甚至被跨国贩运。

因此,中国的问题是应该将性产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来处理,而不是从道德高地去批判。

(本文为潘绥铭答《中国日报英文版》记者问。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dd47e5a0102v19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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