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平:司法獨立與司法獨立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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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一直是許多中國人的一個夢。由於對司法不公的不滿,國人大多將司法公正寄希望予實現司法獨立。但是,究竟如何實現獨立,許多人則並不清楚。

司法獨立是西方國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點,主張司法權必須同行政權和立法權分立。司法系統「在裁判上獨立」、「在制度上獨立」,被作為一個重要的法治基本精神和原則。從原則上而言,獨立的司法體係是維護法律正義和社會公正的基本前提。雖然獨立也未必就一定會公正,但不獨立,公正就更沒有起碼的保障。

從字面上看,中國也一直有「司法獨立」的內容,《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同時,法律又規定,法院、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這等於是典型的自相矛盾,也給了黨政機關干涉司法以充足藉口。其實,很大程度上,法院、檢察院也只不過被黨政機關之一。

在實際工作中,由於法院、檢察院處處受黨政機關的製約,譬如政治上、業務上受同級黨委政法委以及上級法院、檢察院領導,財政上由同級財政廳、局管理,人事上由黨委組織部、政法委管理。因此,存在廣泛的利益交換空間,司法獨立舉步維艱,司法腐敗橫行無忌,司法蛻變為權力、金錢、人情、關係的附庸甚至幫兇。司法是社會公義的最後屏障,老百姓有冤無處訴,就只好踏上艱辛的漫漫上訪之路。因此,各界對於司法獨立的期許和呼籲之聲多年來一直持續高漲。

去年十八屆三中全會在司法改革方面制訂了一些框架性條文,包括將法院、檢察院的財權、人事權收歸省裏統一管理,將法官、檢察官與普通公務員分開,建立單獨的序列。從實際情況來說,這些在走向司法獨立方面是有進步的。

但是,必須看到中國司法獨立的現實困境。西方國家有效的司法獨立,除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體系,還有一支有操守、懂法律的專業法律人才隊伍。法官的任用、薪酬、退休、豁免都於法有據,只有精通法律,熟悉業務的人才能擔任法官,一經任用,不得隨意更換、撤職、調離,法官不得兼職和經商,有的國家甚至禁止法官有政黨身份或從事政治活動。退休後可以領到優厚的退休金。這都使法官免除了後顧之憂,為其在職時保持公正廉潔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同時,許多國家還十分重視對貪贓枉法、失職瀆職的法官進行嚴懲,以促使法官廉潔奉公。

而在中國,許多內容還都只是空白,並且在現行體制下許多措施根本無從實施。相當數量的中國法官、檢察官嚴重欠缺法律知識,平均素質與其他黨政官員無異,司法官員官僚化問題嚴重,腐敗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所謂「二等公民大蓋帽,吃完原告吃被告」,就是諷刺司法部門腐敗的。僅就近期落馬的貪官中,就有不少高職位的法官、檢察官。如遼寧省瀋陽市檢察院檢察長張東陽,安徽省宣城市中級法院院長楊謀林,海南省檢察院紀檢組長郭彪,陝西省高級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安康市中級法院院長周建明等等。其違法違紀問題涉及案件處理、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許多方面,貪污公款、受賄收賄,插手基建工程、干預商業交易,花樣繁多。

這批官員走上司法崗位也多是半路出家,如張東陽早年在公安部門工作,後任遼中縣委書記、瀋陽近海經濟區黨工委書記、瀋陽綜合保稅區管委會主任等職務。周建明一直在基層擔任縣勞動人事局局長、縣委宣傳部長、縣長等職,後調到政法部門。楊謀林雖然在中央黨校獲得法學碩士,大半時間也是在黨政機關從事辦公廳秘書工作。司法專業水準也能力無疑大打折扣。

在這樣的司法生態下,司法獨立可能給他們帶來更大的尋租空間和腐敗機會,將司法系統變成為所欲為的獨立王國。當然,這並不是說要阻礙司法獨立的進程,而是在司法改革中應當更為穩妥理性,不能把司法獨立當成一蹴而就的靈丹妙藥,必須通盤考慮,在制度設計上更周全,更完善。就像王岐山「打鐵還需自身硬」、清理門戶、規管紀檢幹部一樣,在司法系統內部要有完善的內控機制,避免司法獨立走了味,成為某些人謀取私利的新工具。防範重蹈過往有人假借改革之名擁權自肥、中飽私囊的覆轍。

 

原文: 東網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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