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飞:废除电影审查制度

导演谢飞:呼吁以电影分级制代替电影审查的公开信

电影局等有关部门及电影业同仁们:

我国实行多年的“电影审查”行政管理办法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制度,早已不适应今天建设法治社会与市场经济的现实了。我以为,以电影分级制来取代行政审查,是现今我国电影事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改革课题。

一、从五十年开始的行政方式的电影审查,到1997年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电影审查规定”,开始了行政法规的管理。多年来,虽然此规定经多次修改、细化,但由于相关法律的不健全,官员素质不等诸原因,执行中常常出现与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和“有进行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由”的条文相悖的现象。

远的例子:1994年3月12日,广电部下文《关于不得支持、协助张元等人拍摄影视片及后期加工的通知》,处罚张元、田壮壮、王小帅、吴文光等7位电影导演七年内不许拍摄影片,因为他们导演的影片《北京杂种》、《蓝风筝》、《冬春的日子》等未经审查参加了国外电影节。由于这一决定,田壮壮导演七年没有导演新作品,其他人则去拍摄不经审查的所谓“地下电影”,如《东宫西宫》等。以后许多年中,姜文、娄烨、贾樟柯等电影导演也陆续受到过同样的剥夺文学艺术创作权利、禁止拍摄电影多年的行政处罚。我当时问询过电影局干部:“这个决定不是违犯宪法吗?为什么许多小说、美术、音乐、戏剧作品出国发表、展览,不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电影出展却成为违规犯法了呢?”此官员回答说:“我们认为所有电影都是代表国家的。”这个观点不仅今天看来很荒谬,当时也难自圆其说。

近的例子:由我担任艺术顾问的影片《XXX》(因该片还在审查过程中,姑隐其名),于2012年8月20日送电影局审查;四个月了,还没有得到任何书面的、正式的审查意见。根据《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2006年版)第十八条(二)条的“自收到混录双片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电影管理局已经严重超期,负有”行政不作为“的责任。

据了解,该片被定为“问题影片”,需等有关领导审看。据说“问题”主要是影片内容涉及“林立果选妃”及同性恋。我认为这两个内容,并无违犯<管理规定>中的“十禁止、九修改”的条文。(详见<管理规定>06年版)

该片讲述了文化大革命中一个女孩子的命运悲剧,控诉了“选妃”对她人生命运带来的巨大危害。据说,片中出现了的林立果和林彪的镜头不被许可,要删除。不知这是根据哪条国家法规?多年来,在书籍、报刊、影视等文艺作品中对林彪集团文革中的罪行揭露与批判到处可见;92年的电影《周恩来》里,林彪和林立果“小舰队”活动的场面都早有表现,三十年后的今天,怎么又成了禁区?

关于此片,某广电总局的领导曾对我说:“同性恋不能在电影中表现,有领导人说过话。”影片中,女主人公在文工团爱上的男舞蹈演员有同性恋倾向,影片有分寸地涉及了这一现象。我以为,同性恋是人类社会中存在的事实,公众与法律均应尊重其存在。影片对此并无褒贬,怎么不能表现?领导人的讲话是代表法律,还是代表个人?这些年,一些电影立项、审查时,不时传出的不见法律法规的要求,诸如“现代题材不许有鬼”、“不许穿越”、“不许婚外恋”、“不许写某些政治历史事件”等等,说明现在实行的审查制度不是“法治”,还是我们早就想结束掉的“人治”。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各种文学艺术种类也应该一律平等。试想,如果作家莫言,每写一部小说前,都要到有关部门立案、批准;完成后都要请有关文学专家与工、青、妇、法、教、少(数民族)等行政部门三、四十人集体审看,逐段、逐字的提意见、修改,还会有今天的诺贝尔文学奖吗?

二、将现行的行政管理式的电影审查,改变为法律制约、行政监督、行业自治、自律的电影分级制,是改革的需要,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国家以行政方式统一管理的电影立项与审查制度,早已没有了实质性的社会、经济、思想、文化意义,而是一个制约文化娱乐市场繁荣、扼杀艺术思想探索、浪费行政管理资源的成规陋习。

去年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影片号称791部,实际能进入影院见观众的不到200部,畅销的更少。有多少立项与审查工作是无意义的行政资源浪费?而现实中,通过碟片、电视、国内外各类影展放映的未经“审查”的所谓“地下电影”数量很多,加上正在兴起的数量众多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拍摄的网络电影、微电影,国家行政部门能够去全部审查吗?

法治国家就应该讲管理交给法律与社会去做,交给市场去做。就像文学、音乐、美术、戏剧等文化艺术产品那样,在法律和行政的监督下,由创作者与出版社、发行商去把关,去对法律与社会负责。电影谁制作,谁发行,谁放映,谁就要对法律和社会负责。

纵观世界,没有几个国家像我们这样,几十年来为文化艺术的一个品种——电影——从上到下专门设立如此庞大的行政管理部门,浪费惊人的纳税人上缴的金钱。有些国家连文化部都没有设立,如美国,而他们的电影业却是全世界最发达的。要认识到,法律和市场是管理文化商品的最好方式,行业内人士与专业协会的自律及自治是其主要的方法。

电影局搞了几十年电影分级的研究和实验,得出的结论时:社会主义国家不适合电影分级。这个结论实属荒谬。其实,参考我国报刊、文学、音乐、美术、音像等出版业正在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通过的修改版),其“总则”里规定:“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仿照许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分级方式,由国内的“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与“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等行业组织去协商、制定与实施分级标准与方法,是完全可行的。今年2月,国内北京博纳星光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一些影院,对放映的影片标出适合观看年龄的分级,就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32年前,1980年10月初,一代电影表演大师赵丹先生临终时说出了他的肺腑之言:“管得太具体,文艺没希望。”对照今天电影业的现实,他的遗言仍旧切中要害。

改革就要做实事。

呼吁有关部门和电影业的所有同事们,行动起来,探讨与研究电影事业的这一重要改革!

北京电影学院导演、教授:谢飞

2012-12-15

(据2014年9越18日微信公号“大案”)

本文发布在 公民立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