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訊] 張小玉、許有臣夫婦遭殘酷毆打 律師將提出控告

博訊記者獲悉,2014年7月25日下午,伍雷、劉書慶、劉金濱、劉浩四位律師在焦作看守所會見了張小玉、許有臣夫婦,發現夫婦倆遭到殘酷毆打,身受重傷,許有臣傷痕累累,張小玉已經失明。對此,律師們將到河南省檢察院、公安廳提出控告。

伍雷律師記述了爭取會見的艱難過程:
【訪民張小玉夫婦被控刺殺截訪警察案-1】我和@律師劉書慶 早晨來到河南焦作公安局中站派出所,暨@常瑋平律師 被「故意殺人」的派出所瞭解案情。分別和警方作了必要溝通後,作為辯護律師,我提出三點意見:目前該案偵查機關應回避;案發現場監控視頻執法記錄儀應保存完整;搜查張家扣押清單應交付家屬。
【2】和劉書慶劉金濱律師在河南焦作。上午與偵察機關座談算坦誠。我重點提該案是熱點事件,普遍質疑是公安機關截訪不正當性和刀的來源。本案不公開,只會越被動、、、、、、。剛剛來電,下午焦作市公安局領導和我們見面。我有決心,這次我們律師三人絕不會「涉嫌故意殺人」
【3】和劉書慶劉金濱律師到河南焦作看守所。昨天來要求會見,看守所說正在外提審訊。後看守所通知今下午3點安排會見。我們三個傻律師大熱天急呼呼趕到焦作看守所。哇塞!又是提審中!焦作看守所,三批律師六七次要求會見,能不能不把法律當廁紙?我憤怒了!
【4】會見完畢。今晚十時將有重大消息發佈。
【5】艱苦鬥爭後和劉金濱劉書慶劉浩律師會見張小玉/許有臣。震驚!今晚所有律師連夜趕往鄭州,去河南檢察院河南公安廳控告!遭受殘酷毆打,重創!許有臣傷痕累累,張小玉已經失明。焦作公安立即回避!立即驗傷!明日12點前見不到省檢察院公安廳領導表態,繼續爆料!”
劉書慶律師記述的會見過程:
今天九時我和@伍雷論法的精神準時來中站分局瞭解案情。分管刑偵的牛副局長負責向我們介紹案情,只是整體情況細節不介紹,但總體表現尚可。 “儘管焦作警方按照刑訴法規定向我們介紹了案情,我們還算滿意;儘管幾經周折看守所安排了@伍雷論法的精神 @劉金濱_律師 @中國劉浩律師 和我會見,我們還能理解。但會見張小玉之後,我仍舊禁止不住的憤怒。
李方平律師:【河南焦作案律師團到位】 張小玉辯護 @律師常瑋平 被焦作中站警方關在審訊椅連夜突審12小時後,全國各地的律師,@援民律師、@律師劉書慶 等急赴焦作展開新的一輪辯護、控告工作。左為律師團,右為常律到省公安廳投訴控告。   博訊根據劉書慶律師發佈的消息獲悉,7月21日上午,焦作當局已經為王軍幹舉行了遺體告別儀式。為此,劉書慶律師發出《許有臣、張小玉辯護人要求焦作市公安局整體回避的法律意見書》:

許有臣、張小玉辯護人要求焦作市公安局整體回避的法律意見書

焦作市公安局: 焦作市檢察院:焦作市人大:河南省公安廳:河南省檢察院:河南省人大常委會:
我們是張小玉夫婦涉嫌故意殺人一案的辯護人。我們分別接受其家屬委託後,瞭解到受害人王軍干係焦作市公安局一名警察,受害人死後焦作公安局在整個系統舉行隆重送別儀式。按焦作公安網消息是“天地同悲,青山垂淚”,且有“省公安廳政治部、省公安民警英烈基金會、市委政法委等部門領導,市公安局在焦黨委成員,中站區委區政府主要領導以及社會各界群眾、公安民警、王軍幹同志生前親朋好友400餘人,在遺像前肅立默哀,向王軍幹的遺體三鞠躬,依次走到王軍幹的親屬身前,與他們一一握手,表示深切慰問”之語,焦作幹警打出的橫幅是“繼承戰友遺志,維護一方平安”。
我們相信焦作公安幹警在追悼會上展示的悲悼是真誠的。這麼多領導參加也體現了焦作公安對下屬的關愛和痛惜。但惟其如此,我們辯護人才更擔心。依照人的自然感情,這很容易會導致對嫌疑人格外的憎恨,至少是先入為主的惡感。尤其當考慮到自己的同事是在執行上級交代的任務而非因私仇被刺殺時,其更將平添一份命運共同體意識,會自然產生唇亡齒寒同仇敵愾的應激感情。這可能導致無意識的不公正對待我的當事人。
而依據《刑訴法》113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由此可見,《刑訴法》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能是超然中立不偏不倚的。
問題是,基於上面分析的原因,焦作公安局還能做到嗎?
而且考慮到焦作公安局從案件發生至今的一些反常做法,更令人憂心。首先,他們不出具任何手續,就行政拘留了完全與案件無涉的嫌疑人的兒子許天龍。僅僅因為他是嫌疑人的近親屬?僅僅因為他為自己的父母積極的聘請律師?
其次,不僅違法剝奪張小玉委託的辯護人常瑋平律師的會見權,還別出心裁將辯護人單方面宣佈為證人,進而又宣佈為共犯嫌疑人,最後在輿論壓力之下又恢復為證人,剝奪常律師合法的辯護身份。整個過程曲折荒誕堪稱奇葩。其對律師制度釜底抽薪式的破壞可以載入史冊,因為當事人委託律師多基於信任,與律師聯繫溝通不意味著談論案件情況。如果在事前有聯繫就剝奪辯護人資格,那麼多半律師將成為“證人”。而對律師通訊工具的強制收繳、技術性固定所謂“證據”既侵犯律師的個人隱私,更是對律師與委託人保密義務的破壞。法律為何規定律師可以查閱案卷?—-即便該案卷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又為何賦予同檢察官一樣免于安檢的權利?
賦予律師有別于一般公民的某些“特權”既是追求控辯雙方平衡的內在要求,更基於假定每個律師都會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職業資格和職業榮譽,相信其知法且自覺地服膺法律。如果沒有這一善意推定,律師制度將坍塌。
再次,焦作市公安局不顧嫌疑人家屬及其委託律師一再呼籲要留屍以備日後複檢的要求,於7月21日早8點就倉促將屍體火化,距離案發之日不到4天,這反常舉動讓人心生疑竇。眾所周知,屍檢是由法醫進行,而法醫是具體的個人,從理論上講,作出的屍檢報告會受其技術水準、分析儀器的先進性可靠性,是否嚴謹的態度、是否有持正公允的心態等多因素影響。在實踐中,因為屍檢引起的爭議頻仍,因分歧巨大時常有多次屍檢的情形發生。而且即便沒有爭議,為偵破案件有時也多次屍檢。因此留屍以備複檢,是任何稍有常識的人都應當堅持的。焦作公安局不知對此如何解釋呢?
如果再考慮到這一案件的起因源於焦作警方非法截訪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實。則焦作警方是否能公正對待嫌疑人堪憂。
退一步講,即便焦作的警官職業素養都很高,每個參與案件的人都堅信自己能排除內心好惡。但考慮到該案的社會影響,考慮到刑事訴訟所追求的“正義不僅應得到實現,而且應該以看得見的方式得到實現”的目標,焦作警方還是應該整體回避該案。
此外,還有一點值得注意。據信案件發生時有很多警察是案件的見證人,他們會將自己未必客觀的單方認識以口耳相傳的方式傳遞給自己的同事。辯護人合理相信焦作辦案警官將難以處於一種“無知之幕”的中立公允的狀態。而且讓焦作警方整體回避,可以讓更多警官以證人面目出現,有利於查清案情。
最後,我們之所以要求焦作市公安局而非中站分局整體回避,是因為早在2010年河南省就全力推行公安機關警務機制改革,在2010年11月15日前,河南省18個省轄市全部撤銷公安分局,而代之以大派出所制。雖然中站分局的牌子還在,事實上已經不是完整獨立的行政主體。其大“派出所”的行為直接由焦作市公安局領導。
綜上,根據《刑訴法》第28條第四項,焦作警方應當整體回避,將案件交由河南省公安廳或其他地市公安局來偵辦此案。
此致
建議人:
李金星(許有臣辯護人)
劉金斌(許有臣辯護人)
陳泰和(張小玉辯護人)
劉書慶(張小玉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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