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忌:香港已成思想入罪之都

以往外界相信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之后,仍有独立的司法系统,仍是一个法治的都市,其根本的原因,就是英国普通法体系,依然得以实施;这体系的基本保障,包括在《中英联合声明》之内,即中国保证在一国两制之下,香港「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现行法律基本不变」(中方保证 3.3);中国更保证在香港保障人身、言论、出版、集会等自由(中方保证 3.5)。然而随著中共通过「港版国安法」,加上近日终审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诉,把黎智英再度收监还押后,香港法律下对人身的最基本保障的自由,以至香港人的思想自由,都终于全部变成了问号。

律政司上诉的理据当中,最令人震惊的,是提出「港版国安法」并非在香港的普通法体系下产生,因此没有香港法律一贯所拥有的「无罪假定」原则;单是这点其实已经清楚说明,所谓「现行法律基本不变」,已经成为了一纸空文;而更严重的是,这原则就是所谓「香港法治」最基本的基石——即任何人不会因为莫须有的罪名被起诉,然后就因此先行假定有罪,即使他日有幸打赢官司,那么白坐的监牢又如何?这是所谓「法治」当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原则,如果没有了,这还叫作「人权」?这还叫作「法治」吗?

即使「港版国安法」第5条白纸黑字,写明「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然而律政司却声称42条说明「除非法官有充份理据相信其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不得准予保释」──这两段完全相反冲突的条文,一如早前各界所料,说明这种任意由中共解释的法律保证,是完全没有作用──未经审讯,就假定无罪;但即使假定了无罪,却仍然不得保释,那么假定无罪又有何用?这就有如对大家说,你有人权,不过政府却不保证你的安全,这不是废话以至谎言,又是甚么?

根据记者听审的引述,连由港共指定的《国安法》法官,也在质疑控方案情「并非好强」,指控方证据所指的黎智英在访谈当中所谓「请求外国制裁」,看起来只属「评论」,而并非「请求」,因此辩方有抗辩的理据;可是控方听上去如此牵强的证据,也可以「莫须有」,超越了以往的「以言入罪」──最起码你要说出口,如今已经成为了「思想入罪」;控方陈词所罗列的「证据」,竟指黎智英多年来「积极支持泛民主派及反对中国共产党与香港政府」──原来支持民主派,以至支持香港有民主,也属「罪行」的一部份。

因此不需要听他口说甚么,只需要罗列以往他支持甚么,也可以构成「犯罪」的一部份,然后因此「即使」你口没有说,你心中「支持」别国制裁,然后说了几句「评论」──律政司代表说「法庭可推论言论属经掩饰的请求」,也可以成为了「犯罪」;这不但把原本合法的事情,变成了非法,更连最基本的时效原则,也可以完全「穿越」──在香港长期合法的行为,如今变成了「非法」。这种破坏法治一切基本原则的「法律」,还有人相信香港拥有「法治」吗?

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刑罚与「过失」是合乎比例;律政司指黎智英「评论」两句等同「谋杀罪」,不知他的评论谋杀了谁?有谁人因为这两句评论而死亡?当评论两句就可以等同「杀人」,然后随时被判终生监禁的时候,请问是否还对香港的「生活方式不变」?是否「依法保障人身、言论、出版自由」?这些在《中英联合声明》保证50年不变的所谓「一国两制」原则,还有甚么是仍然「有效」的呢?

杀人疑犯陈同佳,就继续逍遥法外,律政司坚称香港无法可控告,也没有打算修法去控告;黎智英的两句「评论」,就可以引用《国安法》去超越时空,超越全宇宙的司法管辖权,倒流时光去作出起诉,这种做法当说明了,今日香港所残馀的「法治」,只馀的是甚么。

转自:RFA

本文发布在 港版国安法, 观点转载.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