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获准以千万元保释不得受访或发文 控方即提上诉

香港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早前被控欺诈罪,被拒保释还押候讯,其后突遭加控一项《香港国安法》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同样不得保释,案件均押后至明年4月16 日再讯,他随后就两案向高等法院申请保释,由国安法指定法官李运腾处理。李法官12月23日裁定批准黎以现金1000万元保释外出。控方在法官批准保释后,随即表示将会向终审法院上诉,并申请于上诉期间将被告人羁留,现暂时休庭。

据《苹果日报》周三报导指,法官批准黎智英于等候提讯期间,以合共1000万元现金及30万元人事保释外出,但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任何可能会被视为请求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采取其他敌对行动的行为,即不得会见外国官员、不得接受电视、电台或网上访问、不得在纸本或网上发布贴文、评论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推特。与此同时,获保释后黎智英须居于报称地址,除了向警署报到及到庭应讯外,不得离开住所。他还不得离开香港、须交出旅游证件、以及每周三次向警署报到。

据悉,庭上控方要求盘问黎智英的三名人事担保人士,辩方要求以内庭形式进行,现在休庭清场。据知三人为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律师何俊仁及香港浸会大学客席教授吴明德。报导指,现年73岁的黎智英由资深大律师邓乐勤代表。控方续由律政司高级助理检控专员周天行代表。得知裁定结果后,周天行即时表示,引用终审法院条例第 35 条,提出将会上诉,并申请于上诉期间将被告人羁留,现暂时休庭。根据《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35条,在检控人获给予上诉许可或表示有意申请上诉许可后,上诉庭或原讼庭可因应检控人的申请作出命令,规定在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待决期间,继续将被告羁留、或指示在上述期间被告须获准保释始可离开。

当天黎智英的亲友和同事到庭支持,包括两名儿子黎见恩、黎耀恩、壹传媒行政总裁张剑虹、《苹果日报》副社长陈沛敏、总编辑罗伟光、香港《壹週刊》前社长杨怀康、荣休主教陈日君枢机、何俊仁、李永达、胡志伟、李卓人、梁国雄及吴文远等。报导指,当黎步入法庭后,亲友向黎挥手打招呼,黎则向他们做出心型手势。

转自:RFI

本文发布在 公民人物, 港版国安法.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