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志强就“寻滋”等两罪提申诉 指判决没有事实和证据

12月10日国际人权日之际,中国前维权律师浦志强就5年前遭定罪的“煽动民族仇恨罪”和“寻衅滋事罪”,以及相应量刑,向北京地方法院申诉,并已获受理。

据香港电台报导,浦志强和律师尚宝军周四早上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检察院在2015年5月指控他多次发布微博,煽动民族仇恨和公然辱骂他人。法院于当年12月判处他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至去年1月1日执行完毕。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受理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两年内提出的申诉。

报导指,当年浦志强在庭上“认错不认罪”,并表示不上诉。由于浦志强有刑事定罪纪录,北京司法局在2016年4月发布行政处罚决定,吊销他的律师执照。浦志强此前曾代理多宗维权案件,包括艺术家艾未未、四川维权人士谭作人的案件。

据悉,浦志强今次提出的申诉书指出,已经定罪的证据与有待证实的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不能证明构成犯罪,因此判决没有事实和证据,而且适用法律有错。申诉书还提到浦志强作为关注公共事务的律师,知晓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珍惜和尊重言论自由与宗教信仰自由,主张各民族平等相待,倡导通过释放善意化解分歧。

据了解,申诉书指出,文明国家最起码的素养是开放对公共政策的自由辩论,以及责成官员和民意代表忍耐和宽容批评。如果当局推出错误违宪的“民族政策”或者发生灾难事故时,读书人应及时分析和发表意见。申诉书强调,虽然浦志强曾对某些公共人物言辞激烈,但既没有煽动民族仇恨及制造民族对立情绪的动机,亦未肆意辱骂他人和寻衅滋事。

转自:RF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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