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耀明:法治败坏的四大病源

警方高调拘捕及检控港台编导蔡玉玲。她因采访需要而追查车主身份,却被控以提供虚假陈述罪,完全背离常理,但此举不外是特区政府颠覆法治的又一恶例。

最大的颠覆莫过于否定基本法保障下的新闻自由。蔡玉玲的采访目的,是追查谁涉及去年七月二十一日元朗黑帮袭击市民的暴行,因此希望向运输署查册,找出怀疑涉案车辆的车主,再作跟进,并让有关人等答辩。当政府拒绝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警方被指涉及该案(警队接报后三十九分钟才到达肇事现场)而影响其调查的公信力,该采访更显得合乎公众利益,而其手法也符合法律规定所谓「负责任新闻工作」的要求。但当局竟然还之以控罪,就是要立下先例,把合法的采访沦为非法,把合宪权利贬成政府恩赐。

其实看来违法的更是特区政府。传媒机构向运输署查册,从来是合法行为,现在由合法变了不合法,是由于运输署去年修改查册申请表,记者不能再表明为了新闻采访而申请查册,只有选择「其他有关交通及运输的事宜」为理由,但事后会被警方追究虚报资料。不过,若说记者犯法,首先犯法的是运输署,因为禁止新闻采访权利,涉及重大的政策改变,但事前无谘询,也无立法会授权,更无合宪的理由去支持削弱新闻自由的变动,三无之下,首先该追究的是擅自更改政策的人,当局又怎能反过来恶人先告状?

除了行政和执法部门的不济,检控部门同样难辞其咎。特区政府检控政策早有规定,检控必须证据充分以支持提出检控,并基于公众利益才成,如触犯罪行属于技术性质或过时,律政司司长可选择不检控。今次蔡玉玲事件,不仅是运输署更改表格造成的技术错误,更明显会损害新闻自由,当局若坚持此举符合公众利益,因此决定起诉她的话,不啻是公告天下,当局眼中的「公众利益」,原来包含损害公众利益(新闻自由)的坏事。

坏事当好事办,当局难免被人怀疑是别有用心。有说如此执法是报复记者调查七二一事件,或者是有心引发寒蝉效应,令新闻界自我审查,但拘捕行动更直接的后果是,执法者可启动调查程序,从而尽量搜寻被告人的相关资讯,了解记者知道多少真相,以至合法甚或非法地翻查记者已有的新闻资料,包括消息网络、采访计划、笔记备忘等等,从中再抓记者的辫子,追究通风报讯的来源。

值得注意的更是,警方开展调查程序的门槛不高,权力的边际亦难以界定。警方近日拘捕被判袭警罪成但等候上诉的男子,指他有洗黑钱之嫌,但又说他可能涉及诈骗,正是一例。

案情显示,该男子通过众筹五十万元,以助解决遭解雇后的燃眉之急,达标后,他呼吁公众停止捐款,但结果是大量超额完成,最后收得款项五百八十七万元。警方认为可疑遂拘捕该男子,又透露调查包括两个方向,一是被告是否借众筹为名,洗黑钱为实,二是被告的筹款活动是否诈骗金钱。但两者其实不能并存,因为前者的定罪要求,是被告必须知道所收款项来自犯罪的得益,或者有怀疑但依然接受;后者则是以虚假陈述骗取金钱。

换言之,洗黑钱罪关键在于钱财来源不干净,欺诈罪则在于敛财手法而非钱财不干净,两者不能同在,但现在却同时调查两个方面,代表警方拘捕疑人时仍未确定案件性质(即钱源是否不干净),甚至有可能只凭银行存款数目,加上之前的众筹呼吁,便大胆假设,然后展开拘捕,入屋搜证。果真如此,问题除有扰民之嫌,警方连调查的大方向也不能确定,便向传媒透露案情,提出欠缺真凭实据的刑事指控,既对被捕者不公道,也对调查弊多于利(不怕同谋者消灭证据?)。

以上种种,由政府罔顾公民权利、部门违法行为、检控偏离政策以至执法及调查行动可疑,都在贬损公义,即使司法制度是刚正不阿,就可以力挽狂澜,保住香港的法治吗?

转自: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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