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歧视当事人:常伯阳律师被拘不应该,愿出面作证

2009年,河南开封某县的一个家庭因艾滋儿童入学遭歧视求助到常伯阳律师,经过常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当事人与当地政府协商后决定,孩子可以到当地私立学校上学,并且政府每学期补助500元。5年后,当孩子的父亲韩先生听说常伯阳律师因“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而被拘,直呼“不应该”!

“当时我的孩子该上小学一年级了,但因为有艾滋,当地的公立小学都不接收。同村人给我介绍了常律师,让我找他帮忙。常律师建议我去找当地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下一步还可以帮我找接收学校,常律师还嘱咐我协商的一些注意事项。按照常律师的方法,我们和政府谈出一个解决办法:让孩子去私立学校,因为私立学校不体检,不会知道孩子的身体状况,并且每学期补助500元学费。对于常律师的帮助,我非常感谢!”韩先生说。

韩先生还说,“老百姓遇到困难的时候,得靠常律师这样的公益律师,提供一些免费的法律服务,让老百姓理性维权,既能避免消极被动地认倒霉,还能避免极端的方法对抗。我相信常律师是好人,被抓绝对不应该。如果需要出面作证,我愿意随时站出来。”

常伯阳,我国知名公益律师。2004年发起河南首个民间法律援助志愿者组织,2006年担任我国首条乙肝公益热线“爱肝连线”咨询师,2008年9月发起三鹿奶粉受害儿童志愿律师团,并曾为未成年人、农嫁女、农民工、艾滋病人、乙肝病毒携带者、“被精神病”的访民等弱势群体代理大量维权案件。曾获“河南省慈善爱心使者”、“河南省未成年保护突出贡献律师”、“河南省农民工权益保护突出贡献律师”、“河南省十佳法律援助律师”等荣誉。

2014年5月28日,常伯阳被郑州市二里岗公安派出所以“涉嫌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刑事拘留。当时,常律师正代理记者石玉被刑拘案。常伯阳律师被拘留之后,他的代理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要求依法会见常律师,却遭到看守所拒绝。

常伯阳律师:艾滋感染者的贴心人(附五个案例)

在我国,艾滋感染者除了受到病毒的折磨,还受到严重的歧视和污名,权益受侵害的状况非常普遍。

中国疾控中心2010年有关报告显示,中国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就业、就医、保险、教育等方面受到明显歧视。

《工人日报》2011年也报道,调查发现,50.6%的受访职工表示不和感染者握手;80.8%的受访职工表示不会购买感染者生产的商品。曾经或目前在职的艾滋感染者中,89.47%因感染艾滋而失去工作。

北京地坛医院2013年调查显示,甚至在医疗机构中,艾滋感染者也会受到严重的羞辱和歧视。

常伯阳律师长期热忱服务于艾滋、乙肝、丙肝病毒感染者,贴心帮助艾滋感染者抗击歧视、维护各项合法权益。

2007年1月,协助河南商丘濉阳艾滋病感染者处理与当地居民发生纠纷事件。

2007年2月,协助遂平艾滋病感染者处理在狱中缺乏药物的事件。

2008年,常伯阳代理了艾滋维权人士王小巧女士被指控“敲诈勒索罪”一案。王小巧的丈夫因工作受伤在手术中输血感染艾滋病,全家生活无着落,王小巧多次上访反被关押。2007年11月28日王小巧女士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新蔡县检察院指控她“以宋圈窑厂违法烧窑为由,多次向土地管理所告发,致使该窑厂不能正常经营,并以告发相要挟,敲诈窑主现金4800元,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2009年3月,协助商水县被歧视的艾滋感染者教工进行反歧视维权。

2009年,开封某县的一个家庭因艾滋儿童入学遭歧视求助到常伯阳律师,经过常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协助,当事人与当地政府协商后决定,孩子可以到当地私立学校上学,并且政府每学期补助500元。

附:王小巧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小巧丈夫张玉峰的委托指派我作为王小巧的辩护人,现辩护人根据法庭调查及辩论的情况,结合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第一:公诉人认定王小巧向曹金山索赔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其向曹金山索赔的行为是非法行为,辩护人认为这个说法不能成立。辩护人认为王小巧向曹金山索赔的行为得到了其家人的授权最其码其家人并不否认王小巧代他们索赔这样一个行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王小巧向曹金山索赔的行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

从庭审所反映的事实看,王小巧向曹金山索赔是得到其家人的认可的。证人王保国作为王小巧的父亲在当庭作证时说,他们一家包括三个儿子的庄稼因受窑的污染受到很大损失,由于其中二儿子和三儿子长年在外打工,大儿子做收购生猪的生意,也经常不在家,家里的很多事务都由他代为照料打理,庄稼受到污染他也曾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是天高皇帝远,没人来解决,由于他身体不好半身不遂,王小巧的母亲眼睛也不好,没有办法,他们就把庄稼受污染要求窑场停止生产,要求窑场赔偿的事务交给王小巧来办。王小巧的大哥王俊峰虽然事先并不知道王小巧向曹金山索赔的事情,但是在达成赔偿协议的当天对王小巧要求曹金山赔偿的事情是明知的,其作为证人当庭也表示曹金山应该赔偿,并且表示认可王小巧向曹金山索赔。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因此,可以推定王俊峰是同意向曹金山索赔的,其在作证时,也谈到曾和曹金山计价还价,王小巧向曹金山索赔是得到家人认可的因而是正当合法的。公诉人认为王小巧没有地,王保国没有地,窑场的污染与他们无关,因此,就认为王小巧的父亲无权索赔,王小巧也权索赔,这从法律上是是站不住脚的,因为,一方面法律规定非权利人可以依据权利人的授权,来行使本该由权利人行使的权利,从庭审证人王保国及证人王俊峰的证词及王小巧的当庭供述来看,王小巧得到了家人的授权。另一方面,由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亲属权本身就是一种法定的权利,亲人的权利受到侵害,别的亲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为自己的亲人维权,其代理权法律上归结于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视为当然有效。在广大的中国城乡真的还没有听说过为自己的父母兄弟争取权利还要得到授权这样可笑的说法,自古以来法律是尊重道德习惯的。王小巧在笔录中说,她没有得到他父母及王俊峰的授权是不符合实际的,是在诱导的情况下为了保护父母及哥哥不受牵连才违心的那样说的。王小巧在当庭供述中谈到,笔录中的说法是因为受到诱导而违背客观事实的一个说法,作为一个农村妇女,她可能根本不明白授权是怎么一回事,他在庭审时说是因为公安人员事先提醒她,如果她告诉公安人员她得到了授权,那么公安机关会将其父母兄弟也抓起来。因为如果她得到了授权,那么给她授权的人就成了敲诈勒索的同伙了。即使王小巧当初没有其家人的授权,但是从庭审过程中的情况来看,其家人是认可其行为的,因此,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第的规定,王小巧的行为事后也已经得到权利人的认可,其向曹金山索赔并签订合同的行为也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王小巧要求曹金山将款打到她的帐户,并不代表着王小巧有非法占有那笔赔偿款的目的。

公诉机关同时也提到,王小巧让曹金山把赔偿款打到自己的帐户上,而不是付给她的家人,由此,推定王小巧具有非法占有为他人钱财的目的,这种推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因为,王小巧受其父母的委托处理庄稼污染的事情,所要的赔偿款不仅包括父母的土地而且还有三个兄弟的土地,这个赔偿款将来还要作进一步的分配,她只不过是暂保管而已,只不过后来这笔款被陈连喜骗走才没有分配成。从另一方面讲,既然处理窑场污染庄稼的事情其父亲交由她来办理,她当然就有权决定怎样签合同,款项如何接受这样的具体的事务。因为赔偿款不仅仅有王俊峰一人的,所以没有把钱交给王俊峰是合情合理的。

第三:检察机关在退回公安机关的两次补充侦查时都提到要求公安机关查清受污染的庄稼有多大范围,实际损失有多大,这也说明检察机关也是认为公安机关并没有查清污染造成的损失有多大,4800元赔偿款里面有多少是合法所提,有多少是非法所得,这样牵涉到定罪量刑的一个本质的问题。没有非法所得就称不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就构不成敲诈勒索。但是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均没有查清污染的范围及受到的损失有多大。因此,公诉机关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认定王小巧敲诈曹金山4800元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因为从庭审证人证言及案卷其他材料来看,王小巧及其家人没有获得1分钱的非法利益,他们所受的损失远远高于4800元,在这个索赔事件中,王小巧本人及他的家人才是真正的受害人,他们的合法权益不仅没有得到切实维护(因为索赔的钱远远不能弥补他们的庄稼所受的损失),另外,王小巧也因为行使正当的民事权利而身陷囹圄,在这个案件中正义没有得到申张而且正义受到了压制。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王小巧受到了家人的委托和认可,最其码是事后得到了家人的追认,其向曹金山索赔的行为是完全合法有效的。同时,王小巧是完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来进行索赔的,她没有获得任何非法利益,因此,公认机关对王小巧的指控不能成立,王小巧不但无罪,而且有功于社会,是因为她的积极举报,才促使国土部门依据拆除了了违法占地污染环境的非法砖窑。

辩护人:常伯阳
200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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