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亿人平银行账户被冻结、财产被取走的函

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
2014年6月12日,从交通银行获悉我单位账户已被郑州市二里岗公安派出所冻结。17日,我们委托代理律师前往二里岗公安派出所询问,二里岗公安派出所答复称,冻结账户的理由是“常伯阳是郑州亿人平的法人,亿人平存款属常伯阳财产。”并称该冻结行为属刑事强制措施。二里岗公安派出所也未提供采取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任何法律文书。
6月17日下午,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派出所五位未着制服警员进入我单位,要求工作人员“配合于世文、陈卫等多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的调查”,在出示了《询问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后,警方取走了办公室的两台电脑和一些财务文件。
我单位认为,二里岗公安派出所因个人涉案而冻结法人单位账户、扣押单位电脑、财务文件等物品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因调查非财产性犯罪而冻结银行账户的行为也无法律依据。
郑州亿人平是独立的公司法人,享有法人资格。常伯阳虽然是郑州亿人平的股东之一和法定代表人,但亿人平存款并不是常伯阳的个人财产。事实上,常伯阳律师虽是郑州亿人平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之一,但其并不参与单位经营和管理,其对单位的财税状况更不掌握。我单位也未向常伯阳律师支付过任何分红或工资。因此,我单位并没有常伯阳律师的任何个人财产。冻结单位账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避免“株连”。
另外,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并非是财产性犯罪,也没有违法所得,故也不应冻结账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我们望贵单位依法解除对我单位帐户冻结;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我们望贵单位依法返还我单位被扣押的电脑、财务文件等物品。谢谢!

此致

郑州亿人平
2014年6月25日
地址:郑州市紫荆山路5号2012—4
联系电话:0371-67956079
手机: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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