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疫苗受害儿童家庭 给全国人大代表的一封信

全国人大代表祝好:

两会临近,今天又遇母亲节,作为母亲,我觉得应该继续为孩子们做些什么,给你们写信也算应景一下这个特殊的节日吧。

我们是来自于全国各地的疫苗受害儿童家庭,我们的孩子为国家和社会大多数人的健康,进行所谓的预防传染病的发生而接种疫苗致害,牺牲了整个人生和健康,甚至生命,才只有诸如非典与新型肺炎疫情的发生,否则会有更多不可知的疫情发生!

新冠肺炎能被重视,是因其具有传染性。可就因疫苗致害的儿童不具有传染性,故不被疾控卫生部门重视,或一味推卸责任,对于疫苗致害的儿童的困苦听之任之。
疫苗致残的孩子,都出现不同程度的严重受损:神经系统,运动系统,内分泌循环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生殖系统。比如:脑膜炎,全身肢体瘫痪,癲痫,自闭症,小儿痉挛,小儿麻痹,淋巴结穿孔,紫癫,聋哑,植物人,
双目失明,有常年吐血及流鼻血者,有因眼癌或内脏受损或重症肌无力去世者。家长均因救治孩子10年左右而倾家荡产,无家可归。

许多家长为给孩子讨说法而被抓捕打压,小到拘留15天,大到刑事牢狱。仅2019年3月两会期间,有十几位家长带着残儿在北京治疗的同时,一边带着残儿在王府井募捐而被判刑。

何方美本人也被关押10个月之久,开庭后,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诉,法院裁定准许,2020年1月10日才得以无罪释放。虽无罪,但也事实因坐牢而蒙受损失及耽误了孩子治疗。这就是典型的“你可以无罪,但不可以无拘”。只因疾控中心在“犯罪成本低廉”的同时,疫苗生产企业也躲在政府背后逍遥法外!
比如:2004年江苏宿迁假疫苗案 2005年安徽泗县疫苗违规接种 2008年江苏河北

犬疫苗造假 2009年大连疫苗违法添加事件2010年山西江苏疫苗造假事件 2012年山东潍坊非法疫苗案 2013年乙肝疫苗致死事件 2016年山东疫苗事件 2017年百白破疫苗事件 2018年长生生物疫苗事件 2019年江苏过期疫苗事件
这么多年的疫苗事件,本质上只是对官员一换了之,并没有对官员及生产企业相应的刑事追究。

只是对长春长生疫苗企业一罚了之,对高俊芳之流一罚了之。疫苗致害儿童的救治问题,仍然没有得到解决。也没有对长春长生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生产企业及官员进行进行刑事追究。

这么多年的疫苗事件,让多少家庭惨遭疫苗致害的悲剧!从地方到北京,没有一个部门来杜绝后患,没有一个部门来为疫苗致残的孩子们一个生存下去的希望,一个救治方案的保障,任由孩子们因疫苗致残加重病情,甚至死亡!

而这一切源头,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接种疫苗致害统统不负责。当大家满怀希望寄托在2019年12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疫苗法时,失望的是与旧疫苗法仍没有丝毫改动,没有就疫苗致害儿童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补偿解决方案。

现摘录部分国家疫苗法供佐证:
第六章 异常反应监测和处理
第五十二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下列情形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意指不担责)
(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一般反应对机体只会造成一过性生理功能障碍,主要有局部红肿、疼痛、硬结等局部症状,或有发热、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全身症状。一般反应的发生率相对较高,但病情轻微,恢复较快(多在1~2天),一般不需要临床处置。这也导致许多病情被接种医生统一口径说是正常现象,均说不需处理忍忍就会好转。就因这样不被重视,被拖延,使病情加重,进而耽误孩子最佳抢救治疗时机)。
(二)因疫苗质量问题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以上大白话就是:接种合格疫苗、接种过期问题疫苗、医生违规接种、家长未知或已知儿童潜伏某种病、接种后使原有疾病复发或加重等,均不在承担范围。

须知,合格疫苗也不是百分之百安全,就如青霉素一样,它也有不良反应。
正因有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撑腰,所以全国各地的疾控中心谁敢有异议?以至于接种疫苗致害的孩子,统统被地方疾控中心统一口径、一致的说是偶合症而推卸责任。难道我们的孩子就活该被疫苗致残致死吗?这样的接种与杀人又有何异呢?

尚未发现的基础疾病,或潜伏某种病,或本身有某种病,接种后偶合发病,或巧合导致原有疾病复发或病情加重,被疾控中心认定为偶合反应,进而推卸责任。
本来不接种疫苗就没事,一接种就诱发疾病,也更能说明疾控中心体检不到位的失职行为。不知道疾控中心的行为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的呢?

无论孩子接种疫苗何种原因致害,无论疾控中心“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都不是推卸责任的理由,何况孩子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救济孩子本就是政府的兜底责任!

须知接种医生有医生资格证,是具有一定的高度注意风险,进而应该主动告知家长接种后发生哪些风险,遇到风险后又如何得到治疗及补偿保障。

可事实是接种医生不但没有给孩子进行全身体检来决定孩子是否适合接种疫苗,也从来没有给受种者提供疫苗说明书,家长也更无从知道说明书上的禁忌等。

疾控中心也没有像医院手术那样给每位病人出具一份风险告知书,倒是把同一天接种的所有孩子在同一张纸上集体签字。当孩子接种疫苗致害,疾控中心就拿这个集体签字的纸页,意指孩子愿者上钩接种说事推卸责任。签字只能更加证明接种疫苗者在此接种门诊接种的事实,不能作为出现疫苗异常反应后自己来承担责任的证明!

我们疫苗受害家庭为什么要替接种医生的错误买单??!!为什么是我们自己来承担这样的恶果??!!

孩子疫苗致残后,不但被疾控中心以偶合症推卸责任,也拿不出孩子潜伏某种病的偶合症依据。但我有机构鉴定出我孩子没有潜伏某种病的依据,并且还鉴定出了我孩子结论为“不排除与疫苗有关”。这结论本身要比疾控中心的偶合症更权威更站得住脚!可疾控中心不认可这样的鉴定!这就好比,某人去饭店吃饭被中毒,饭店老板却私自调查说是偶合反应,就因他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等,故而不认可110和120的调查与诊断结论是一样一样的道理。

动物疫苗致残致死可以扔掉,但是,孩子被疫苗致残可以扔掉不管吗???

孩子们为疫苗事业牺牲了健康,是为这个社会受难,也是全人类的灾难。何况孩子不可逆转的损害,是政府以上学为由强制接种疫苗所致。

疫苗无疑在对抗病毒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疫苗不是万能神药,疫苗致害的真相还是有很多人不知道有多么严重,疫苗致害最大的责任人是疫苗生产企业,他们却躲在政府背后,逍遥法外,生产疫苗乐此不疲,是时候要求疫苗制造者和政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时候了!

两会在即,我们迫切需要国家设立完善的疫苗法:当疫苗受害儿童正在抢救病情时,由疾控中心对疫苗致害儿童进行人道救助及伤害补偿以解燃眉之急,同时疫苗致害家长也可以同步起诉生产企业赔偿,要求其承担连带无限赔偿责任。这样促使企业避免因赔付破产,而确保疫苗生产规范,加大疫苗科研,改进生产工艺,保证疫苗质量和安全。这才是全天下孩子的福利所在!

为了天下孩子,家长联名呼吁,发出如下建议:

 1、设立全国最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鉴定:取消接种事发地卫生疾控部门对受害者进行疫苗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与医学会鉴定,避免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造假情形,取消偶合症或无关责任之说。
 2、一般而言,孩子接种疫苗致害住院后,疾控中心用检测大便的方法检测是否有病毒,若有,推定为疫苗导致,若没有,则反之。这是极其不公平的。大便里检测有病毒只能证明患儿为小儿麻痹症,容易被推定为疫苗导致。但是非小儿麻痹症患儿,比如急性脊髓炎,自闭症,癫痫,痉挛,血液病,重症肌无力等等,确确实实是接种针剂疫苗致害,却因大便里没有病毒,就被断定不是疫苗导致。所以检测大便不能作为唯一的鉴定标准。(另:孩子身体虚弱或已进行过手术者,不建议接种疫苗,比如肛周脓肿手术过的孩子不建议口服糖丸疫苗)。
       ①在受害者入院抢救迫切所需治疗费,向政府提出人道救助,政府应先行对受害者进行人道救助。
       ②如果人道救助不足以弥补受种者的人身损害,需要继续补偿的,应由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证明孩子病情与疫苗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后,政府对受种者进行补偿。
3、对于政府目前现有的补偿政策和有关规定,如果仍然不足以补偿疫苗致害儿童带来的损失,那么受害者可以起诉疫苗生产企业,要求其承担连带无限赔偿责任。这样促使企业避免因赔付破产,而确保疫苗生产规范,加大疫苗科研,改进生产工艺,保证疫苗质量和安全。
4、从疫苗生产到使用全程透明的监管措施:对接触此批疫苗的相关责任人信息公开,比如工作人员及生产流水作业,冷藏运输记录,出厂到入接种点记录。接种医生信息公开,再到受种者每针批次公开。申请疫苗上市许可,应当公开提供疫苗“安全性”毒理学动物试验报告、“临床试验报告”、“安全性、有效性、可靠性”评估报告等充分、可靠的研究数据和资料。
5、接种疫苗应选择自愿而非强制,对受种者从出生那一刻,到每月接种前,进行全面体检,进而决定受种者是否适合接种疫苗。
6、接种单位主动告知并提供疫苗说明书上标明可能会发生哪些危害,以及发生危害后,又如何主动获得医疗救治及经济救济等情况。
7、设立接种者血液抗体检测的机构:检测接种者接种疫苗后,体内是否产生有效抗体,进而决定是否需要补种与否。鉴于有受种者因接种无效疫苗而补种了5次国产疫苗仍然无抗体的先例,建议对国外疫苗开放市场,零关税,打破行业垄断,有了国内外竞争,才能提高疫苗服务质量。
8、国家卫生部门主导设立,因接种疫苗引起的异常反应的受害者信息报告系统,即时公开供公众查阅有关信息。并把受害者列入“因公致残或致死”殊荣称号。
9、建议立法完成以后,对立法前就已接种疫苗致残致死的受害者,无论是有关或无关或偶合症的,没有得到补偿或赔偿,或已补偿但不足以支付治疗费的,根据本法妥善处理解决疫苗受害家庭的救助补偿。
10、呼吁把每年的1月10日定为“疫苗受害儿童关怀日”

以上,既可禁止地方疾控中心和企业官官相护、垄断市场、冷链储存不规范、违规接种、胡作非为,又可把民生落实到为预防公共传染病事业做出牺牲的疫苗受害儿童群体!

这样才对得起中国疾控中心高福主任宣传口号里的那句:我们的使命,通过对疾病,残疾和伤害的预防控制,创造健康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国家安全,促进人民健康!

希望人大在两会上采纳我们的意见!让天下疫苗宝宝在人性与法治的温暖下健康成长!愿世界没有疫苗宝宝!

撰写人——河南新乡辉县疫苗受害家长何方美:13233809174
谷歌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02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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