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志永:法律也要通人情

最近各地出现一些和疫情有关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件。

我们先看两个有关的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大概和疫情有点关联的是“投放传染病病原体”。把病毒或带毒的物质向外投放,是故意危害公共安全。不小心泄露了病毒,是过失危害公共安全。假设某病毒研究所泄露了病毒造成严重后果,构成过失犯罪。

但是,一个人携带病毒,无论疑似还是确诊,去邻家串门,如果不能证明有“投毒”主观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罪显然构不成。

病毒携带者也不负特定管理病毒的义务,因此谈不上过失犯罪。而且,过失犯罪需要严重的法律后果为要件,没有严重后果,不是犯罪。

肺炎患者以及疑似感染者不外出串门,这是道德义务。前提是,携带者充分知晓其危害,使其知晓是政府的责任。只有当政府依法明令隔离,才是法律义务,强行外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青海西宁“全国首例”,苟某隐瞒自武汉回家以及咳嗽的事实,后确诊新冠肺炎。警方通报说,苟某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没有主观投毒故意,此罪名显然不成立。

江苏徐州张某隐瞒行程,“到处乱跑”,被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以过失罪名,比西宁警方还算懂一点法。前面分析过,此罪名也不能成立。

杭州西湖区某房东没有举报自己的房客来自武汉,被行政拘留5天。没有法律根据就不必讲了。房客,成了朋友的房客,如果自己觉得没事,结果房东偷偷去举报,这是人干的事吗?没有举报朋友,被行政拘留,法律如此破坏人与人的信任,太邪恶了。

中国自古讲天理、国法、人情,历代法律都有“亲亲相隐”之原则。可是当下,胁迫亲人朋友之间互相举报,法律泯灭人性,极为恶劣。各级官员不对自己隐瞒疫情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却向最弱势的疫情受害者举起法律大棒,驱使底层互害,惨无人道。

确实有过受害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很多年前传说的艾滋病人抽出自己的血给别人扎针。血液中心的罪恶,无辜者受难,求告无门,那是多么悲惨绝望的故事啊。即便你把法律大棒举得再高,再凶狠,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疫情防治很重要。但也不能泯灭人性。谁愿意把病毒传染给亲人朋友?隔离病毒要专业科学,而不是简单粗暴。隐瞒行程真相的,确实负有道德义务。但他(她)已经是受害者,还要怎么样?如果本人没有足够重视,政府没能劝说接受隔离,这也是政府的失职,甚至与前期隐瞒真相的渎职相关。

文明的法律不为仇恨,而为救赎。当法律的大棒砸向弱者、受害者,这是往伤口上撒盐,对社会的伤害,远大于积极的价值。

一边喊武汉加油,一边敌视身边的武汉人,多么精神分裂。我们的社会太缺少爱了。国难当前,这些其实都不该是法律问题,而是政府的责任、专业以及爱的缺失。

公民 许志永
2020年2月5日 流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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