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千帆:美国法院如何保护非法移民子女的受教育权

张千帆教授

在1982年的“移民子女学费案”(Plyler v. Doe, 457 U.S. 202),德克萨斯州对美国公民或合法外籍居民提供免费公共教育,却对未注册的非法移民子女征收学费。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考虑的问题是,德州拒绝对非法移民的学龄子女提供免费公共教育,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布仁南法官(J. Brennan)的多数意见判决州法确实违反了平等保护。

限制入境法的无能为力或松懈实施,使我国境内出现了成千上万的非法移民的“地下人口”。这种情形产生了由非注册外籍居民组成的永久阶层之幽灵;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的来源而被鼓励留住此地,却被剥夺了我们社会提供给公民和合法居民的利益。对于一个以尊崇法律平等原则为骄傲的民族,这类下层阶级的存在是最为困扰的问题……立法把家长过错的负担转移到其子女身上,并不符合正义的基本观念。基于儿童不能控制的法律特征,德州法律施加了歧视性负担。法律对这些儿童出现于合众国境内而加以惩罚,因而很难找到合适理由……

公共教育并非宪法授予个人的“权利”,但也不仅仅是和其它社会福利全同的某种政府“利益”。其区别在于教育对维持我们基本机制的重要性,以及教育之剥夺对儿童生活所产生的长期影响。另外,教育提供了基本工具,使个人能够采取富有经济效益的生活方式,从而有利于所有人。总之,教育对维系我们的社会结构具有基本功能。当某些团体被剥夺机会去吸收我们社会秩序所基于的价值和技能时,我们不能忽略国家所承受的显著社会代价。文盲是一种持久障碍;在其一生中的每天,不能读写都将妨碍被剥夺基本教育的个人。对社会与经济利益以及智力和心理健康的剥夺,将给个人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再加上对个人成就的阻碍,基于法律身份而剥夺基本教育的原则很难和平等保护的平等构架相调和。

州政府辩称,本案的归类将促进“保护州为合法居民提供教育的有限资源”。我们可识别三种可能支持州法的政府利益。第一,州政府可能试图通过阻止非法移民的进入来保护自身。但案卷记录并不存在证据表明,非法移民给州的经济带来任何显著负担。相反,现有证据表明,非法移民对地方经济和州的财政贡献了劳动和税收,却未充分使用公共服务。非法进入德州的主要动机是谋生,很少非法移民来到这里是为了去利用其免费教育。因此,我们认为,至少和禁止非法移民谋职的途径相比,对非注册儿童征收学费是“控制非法移民浪潮的荒谬与无效的企图”。

第二,德州宣称,由于对州政府提供高质量公共教育的能力构成特殊负担,非注册儿童可被合适地排斥于校门外。但记录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说明,对非注册儿童的排斥可能提高州内总的教育素质……对于教育代价和需要,非注册儿童基本上与合法居民的子女没有区别。

最后,德州宣称,非注册儿童在合众国的非法身份,使之不太可能在州内长期居留,因而他们的教育不会对州内有益的社会或政治作用有用武之地。但即使这类利益是合法的,它也极难被定量确定。任何州都不能保证任何儿童或公民会把州所提供的教育在州界内发挥作用。不论如何,许多受这类归类阻碍的非注册儿童将不定期地留在我国,并且有些将成为合众国的合法居民或公民……因此,无论剥夺这些儿童的教育可以获得何种补偿,和对这些儿童、州和国家所带来的代价相比,它们是微不足道的。

(据微信公号” 传知行研究”。关于此问题的进一步讨论,见张千帆教授所著《宪法学导论》、《美国联邦宪政》的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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