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同苏:法制的上限—-香港高等法院裁定[禁蒙面法]违宪的意义

 法制从根本上就不同于法治。某些政治权力高喊“依法治理”的口号,不过是以法治偷换了法制的内容。法制不过是宪政的一个方面;没有宪政结构,根本谈不上法制。法制的上限就是遵从宪法的治理。宪法是政府与法律的渊源;在本质上,宪法不是政府制定的,反倒是政府从宪法获得了自身治理的法统。宪法是全民的合约,它以全民合意的立约形式,赋予政府以治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都不是政府制定的;至少在形式上,此宪法的产生,也不得不经过[政治协商会议]这样的立宪程序。无论实质如何,在形式上,这一立宪程序赋予了现存中国政府的治理法统。那么,宪法的本质内容是什么呢?就是规定政府治理的权限,换言之,就是在什么限度内,全民授予政府以治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所有真正的宪法都以首要位置规定了公民的自由;这些公民的自由,就是宪法规定的基本自由,就是宪法为政府设定的不可侵犯的绝对界限。凡没有规定公民基本自由的宪法,就不是真正的宪法;凡侵犯公民基本自由的政府及其法律,就是违宪的政府与法律。政府与法律绝对不允许凌驾于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这就是法制的最本质要求。法治就是没有上限的“以法治理”。法律若没有上限,政府就可以随己意任性制定法律,然后,严格地以法律的名义执行自我的意志,于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便全无保障可言。“依法治理”的法治至多不过是统治者内部的划一管理,实际上,这种法治却赋予了统治者无视公民基本自由的绝对权力。秦朝的法治恰恰造就了对人们权利的绝对剥夺。篡改宪法或者以具体法律颠覆宪法,都会成就无视法统的绝对专制权力。1933年纳粹政权宣布取消魏玛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切公民基本自由;此举就标识着宪政到专制的转变。“文革”中的[公安六条],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刑法分则里面的“反革命罪”,中国现行的[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等,都是以具体法律取消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从而,颠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些违宪的法律无论怎样严格执行,都全然违背法制的根本原则。一国是宪政,还是专制,全看其政府及其法律是否实际在宪法规定的范围里面治理,更确切地说,完全取决于其政府及其法律是否真正尊重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自由。 

“三权分立”则是保证宪法实施的实体结构。“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就是不让一个人或者某个利益集团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将公共权力绝对化。“三权分立”的制衡原则设立了通过分立机构而自我节制的机制,从而,以内部的彼此监督而减少了公共权力自我绝对化的可能。 

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反蒙面法]违宪,具有两个现实的意义:首先,以司法部门的监督权力,申明目前香港的行政部门超出了宪法规定其行使的治理权力。尽管此裁定仅仅以立法程序而裁定[反蒙面法]违宪,但是,[反蒙面法]是目前香港行政权力升级暴力手段的开端,所以,此裁定实际上以宪法的授权警告香港行政权力不得任意妄为。其次,却是更重要的,[反蒙面法]以极为荒谬的方式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从而,否定[反蒙面法],更是制止香港行政权力任意使用国家强制力侵犯宪法规定之公民基本自由的趋势。 

 香港高等法院的这个裁定具有划时代的测定效力。若香港的行政当局服从该裁定,则它必须改变目前任意使用国家强制力侵犯公民基本自由的作为,于是,香港至少于名义上还维持在宪政与法制的基本框架之内。如果香港的行政当局完全无视此裁定,或者变换手法颠覆此裁定,则香港的宪政与法制已经全然沦陷,已经是公然的专制体制。可以说,此裁定是宪政与法制于香港公共权力内部的最后呼声。 

转自: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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