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与人权——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就中国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世界人权宣言图文版是巴西艺术家奥塔维奥·罗斯为《宣言》三十周年制作的。此为其中之三。分别为:第六条,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第八条,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他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由合格的国家法庭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第十六条,成年男女,不受种族、国籍或宗教的任何限制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他们在婚姻方面,在结婚期间和在解除婚约时,应有平等的权利。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14年5月8号举行的第17次和第18次会议上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包括香港的第三次定期报告和澳门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并于2014年5月23号举行的第40次会议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香港和澳门)及时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表示欢迎。委员会也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对委员会问题清单的书面回复,并且对与缔约国代表团所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由来自包括香港和澳门在内的多个部门的专家所组成,表示欢迎。

积极方面

委员会对缔约国批准以下法律文书表示欢迎

《残疾人权利公约》,2008年8月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任择议定书》,2008年2月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歧视(就业及职业)公约》(第111 号公约),2006年1月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06年1月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采取措施,包括:

通过《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

通过《就业促进法》,2007年;

通过和履行《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

通过和履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2011-2015)》;

通过和履行《中国农村地区以发展为本的扶贫方案新纲要2011-2020年)》;

通过和履行第一个《国家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

委员会对缔约国完成“千年发展目标”的各项计划表示欢迎,比如消除极端贫困、普及初等教育、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等。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努力全面实现“千年发展目标”。

委员会对中国的主要关注问题和建议

国内人权机构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提供的信息,称其建立25个新的政府机构,它们具有与国内人权机构相似的功能。然而,依据相关原则(巴黎原则),国内人权机构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委员会依然对缺乏独立的国内人权机构表示关切。委员会认为,政府机构不能取代国内人权机构。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巴黎原则,建立授权广泛的独立的国内人权机构,以促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以及为其提供充足的资金和人力资源。

非歧视

尽管非歧视原则被纳入到缔约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的反歧视法,来保护所有边缘化和弱势的个人和群体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此外,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委员会仍表示关切的是,一直未得到解决且广泛存在的针对少数民族的歧视行为,特别是在西部省份和地区,尤其是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卫生和教育领域。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依照公约第二条第二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通过综合性的反歧视法。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大力解决针对少数民族的所有形式的歧视行为,特别是在西部省份和地区,确保他们享有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法制工作、社会保障、适足住房、公共卫生保健和教育。关于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非歧视性的第20(2009)号一般性意见。

两性平等

尽管缔约国通过修改立法来确保两性平等,以及通过了中国妇女发展方案(2011—202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事实上,性别不平等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就业、工资、住房和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的弱势地位,特别是在接受教育、医疗、就业和土地使用权方面。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得到严格执行;

(b)实施具体的步骤,消除长期存在的两性不平等,促进全面获取高等教育、就业和住房;

(c)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通过有具体目标和时间表的方案,消除长期存在的基于性别而导致的工资差距;

(d)采取措施消除农村妇女所遭受的多重歧视,特别是在接受教育、医疗、就业和土地使用方面。

残疾人

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改善残疾人工作环境,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通过建立1.5%就业配额,残疾人的高失业率依然存在,现存的有关工资方面的不平等一直未得到有效的解决。

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大有效提升残疾人的力度,特别是进入劳动市场,包括加强工作定额系统的有效性和建立一套高效的执行程序和救济措施。委员会也建议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残疾人的工作环境,包括设立在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住所的义务和引入同工同酬原则。委员会要求缔约国提供残疾人就业率的分类统计数据。

家庭暴力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经过数年考虑,仍然没有通过将家庭暴力规定为犯罪的特别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预防家庭暴力的有效措施,以及缺乏保护受害者的协助措施。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速家庭暴力立法进程,将此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有效地防止家庭暴力事件,为受害者提供即时保护的庇护所、法律援助和医疗服务,以及救济和赔偿。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进行宣传以提高公众认识,为执法人员和法官提供有关家庭暴力的严重性和犯罪性质的培训。

此外,委员会还关注并提出建议的问题有:公约在国内的适用;司法独立;腐败;国际合作;商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户籍制度;失业率;最低工资;工作条件;工作场所性骚扰;强制劳动;工会权利;享受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减少贫困和边远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适足食物权;游牧人群的重新安置;污染、生态退化及卫生保健;健康权;艾滋感染者/病患者;少数民族的文化权利;文化权利,以及言论和信息自由;尊重劳工活动家和人权活动家,以及他们的律师等。

(原文有删减)

原文来源: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E%2fC.12%2fCHN%2fCO%2f2&Lang=zh

封面图片来源:http://www.un.org/chinese/hr/issue/hr.htm

翻译:吴孝敬

编辑:杜广普

本文发布在 公民文献.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