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如玉:郑州警方,切莫一错再错

郑州(河南省会)乃华夏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历史悠久,遐迩闻名。但连日来当地警方非法剥夺律师会见权的事件,无疑让这座中原历史文化名城蒙羞!

今年5月底,河南律师姬来松、常伯阳及有关记者、学者等被郑州警方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拘。自那以来,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位律师不避高温,陆续驱驰郑州,奔赴当地看守所依法要求会见,皆遭拒绝。在力争无果的情况下,诸多律师遂前往郑州警局,要求约见警方负责人。在历尽艰苦的依法抗争后,终得相见。但警方振振有词:姬来松、常伯阳等人虽名为“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但实际危害国家安全,律师会见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

何其荒唐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国家法律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必须及时安排律师会见。只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才需经侦查机关许可。而郑州警方却擅自释法,提出非法要求!

面对上情,律师反复强调:如警方足以认定姬来松、常伯阳等人系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理应变更涉嫌罪名。决不可刑拘文书上白纸黑字写着“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而实际却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来操作!身为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岂有此类法外特权?

众多律师不畏强权,持续据法力争。但时至今日,他们的合法诉求均被非法拒绝,前往检察机关控告亦未见其效!

此情此景,怎不令法律人拍案而起!岂不让其他正直、善良之士愤懑!

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作为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法,切不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更不能自以为是、自作主张!郑州岂是法外之地!?

鉴此,凡我等公民皆责无旁贷,共同声援:

强烈要求郑州警方立即自查自纠,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和当事人的受辩护权!

强烈要求郑州检察机关切实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依法督促警方尽快加以纠正!

强烈要求郑州人大常委会,倾听民声,不辱使命,切实担负起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责。要及早展开调查,敢于依法监督;必要时,依法提出撤职案,果断行使对被任命人员的撤职权,以肃法纪,以儆效尤!

郑州警方究竟意欲何为?人们继续拭目以待!

(2014年6月10日夜)

本文发布在 公民立场. 收藏 永久链接.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