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式厚:《外商投资法》注定是摆设

2019年3月15日,中国人大会议以2,929票赞成、8票反对、8票废票的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外商投资法》(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从提出草案到表决通过——仅历时三个月,其速度之快并不令人意外。这种速度正是令外界对这一法律充满怀疑的原因。

毫无疑问,这部法律的火速通过是因为中美贸易战的巨大压力。然而,它并不能真正回答国外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外界的普遍反应是,这部《外商投资法》未来所要确保的东西,正是外国企业数十年来所要求但一直没有得到的:不受非公平贸易手段的伤害、不被强迫技术转让、不受知识产权偷窃行为的侵害,等等。但没有人相信,这一法律会成为转折点,在华外国企业会迎来靠这部法律保护其权益的新时代。

这部新法第四条规定,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规定,按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但是,内资的待遇到底如何呢?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待遇是不同的,大企业和小微企业的待遇是不同的。在内资的待遇就存在巨大差别的情况下,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又如何能实现呢?

该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规定的笼统含糊与中共控制下的高度政治化操作、经常性破坏法律规定的现实(如中国商务部否决高通收购恩智浦,直接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由抓捕加拿大商人斯帕佛),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权力的任性与残暴。这一条文实质上给予了中共巨大的权力可以宽泛地干涉外国投资。

该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去年在深圳发生的佳士事件,就是一起非常恶劣的打压工人组建工会的实例。在这样的事实面前,很难让人相信这一条文的效力。

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则,提高外商投资服务水平。但现实是,2017年5月韩国乐天公司被抵制而撤出、澳大利亚煤炭在2月22日清关受阻、特斯拉电动汽车3月6日在海关被扣、一家加拿大油菜籽经营企业的资格在3月7日被注销等等,完全与法律条文背道而行。

该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外商投资不实行征收。但在中国遍地违法征地、违法拆迁的情况下,外资企业的处境又能例外吗?

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但是,中共履行了入世承诺吗?没有!

该法第二十二条是基于中美贸易战的压力而规定的条款,重点是: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但在千人计划、技术间谍、网络黑客等“暗偷”手段被逐渐堵死的情形下,中共必定要加强“明抢”的力度,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技术的“追赶”或“超越”。所以,这一条只能是应付中美贸易战的权宜之计。

通过这部法律的赞成票之多、立法时间之短,也反映了这部法律的实质,那就是中共的意志不容质疑、不容反对。我们必须看到,中共全面控制了中国的各个领域并不断强化这种控制,经济上正朝着计划与管制的方向掉头,外资在中共看来是比国内民营经济更危险、更难以控制的势力,给外资更为宽松的空间是不可能的。

2015年中国人大曾经讨论过外商投资法,但是在审议过程中被搁置。相比之下,那一版的草案共有171条,这部法律只有42条,措辞更笼统。即使是明确条文都会被直接违反,更不用说这种模糊的表述,外界普遍表示担心与怀疑就很正常了。

外国人很难理解的是,中国所有的法律,都有一条没有写在条文中的硬性规定:中共的绝对领导。中共只会执行对它有利的条款,绝不会执行对它不利的条款。在中国法律中如果有对它不利的条款,那一定是它策略上的需要,即出于欺骗其他人的需要。而它可以随时利用不受任何制约的权力,直接无视或破坏对它不利的条款。

德新社报道说,一名美国企业家不无讥讽地问道:”哪一位中国法官会作出不利于党的裁决?”这话确实说到点上了。

公民:吕式厚
2019年3月19日

中国公民运动网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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