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匡政:警察权过度扩张怎么办

近年几乎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都活跃着警察的身影。只要警察一出现,一些本来和平抗争的事件,很快就演变为暴力事件。即便是一些企业罢工或抗拒开发商强拆的现场,警察也成了打压维权者的工具,这显然违背了警察独立执法的社会常理,不能不引起人们对警察权的警惕和反思。

建设独立自由新中国

在国家的各种公权力中,警察权对维护统治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它对民众的强制手段也最直接。与一些西方国家比,大陆警察权的行使范围要宽泛得多。它即有刑事侦查权,可行使各类刑事强制手段;也有治安行政权,从治安拘留到劳动教养、从遣送上访到强制戒毒、从户籍管理到交通处罚等,多种刑事与行政权力集于一身。近年来,警察权更呈现出明显扩张的态势。

然而,现代社会一个基本常识是,警察权的大小与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是成反比的,也就是说警察权越小,国家的法治程度越高,反之同样成立。这是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所决定的。警察权扩张,公民权就会受到限制;而公民权得到保障,也会对警察权形成制约;假如警察权被滥用,只会导致公民权的缺失。

虽说保持一定限度的警察权,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共识,但如果超越了某种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权的伤害与威胁。对警察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民来说“法无禁止”即自由,所以如何找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平衡点,并达成一种制度保障,成为实现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环节。

现代民众之所以愿意将一部分自由和权利让渡给警察权,是因为警察权能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警察权存在的第一动因,只有把保障公民权作为确立警察权的核心,才可能实现警察权和公民权的统一。保障了公民权利,也就自然维护了社会秩序。也就是说要把维护社会秩序,看作是保障公民权利的结果,不能使两者对立起来。

然而在现实中,又并非如此。我们常常看到的是警察权对公民权的侵害:有的警察弄虚作假纵容包庇犯罪分子;有的警察对民众随意实行非法羁押和刑讯逼供;有的警察对民众实施敲诈勒索及收受贿赂;有的警察甚至与黑社会相互勾结、谋财害命。而在地方政府,在行政事务中越来越多地依赖警察权,不仅使警察权凌驾于其他司法权力之上,更是造成了民众与警察机关利益与情绪的对立。一旦民众合法权利受到警察权的侵害,也没有任何法律救济制度能帮助他们维护自己的权利,民众伸张正义成为可望不可及的事。至今为止,警察因滥用职权而接受刑事处罚的案例,还极为少见。这显然与当下法治社会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在社会转型期,警察权的扩张尤其值得警惕。如果过分依赖警察权来维护社会稳定,甚至因此纵容警察权对公民权的随意侵害,无异于饮鸩止渴。它不仅无助于培养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极有可能造成普通民众和国家公权力的对立,杨佳案后普通民众的反应已说明了这一点。不能把警察权当作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而要当作不得不使用的最后手段,这样才不会对本已孱弱的法治环境造成破坏。那些社会秩序良好的国家,警察权无一例外会受到严格约束,而公民权肯定得以充分保障。对公民权的敬畏和尊重,理应民为警察权行使的常态。如果常常让警察权处于与民众冲突的前沿,又得不到有效的制度监督和约束,社会前景让人难以想像。

我们知道,警察权的主要部分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实现惩罚权与合法使用暴力的权力。而造成当下警察滥施惩罚权的一个让要原因,是目前的警察权基本是在一个自我决定和实施的权力空间中运行,并没有受到其他司法部门的制度性监督。目前的《警察法》,也只是原则性地规定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受到检察院、监察部门或上级警察机关及社会、公民的监督,至于如何监督以及监督的细则,及出现问题怎么办,均没有相关规定。这使得在现实中,检察院及监察部门极少有对警察权的监督行为。社会和民众虽能进行舆论监督,但由于权力和信息的不对等,除非重大恶性事件,否则也极难实施监督。

民众都应当来关心警察权行使的边界,首先要确立的是警察权行使的公共责任原则,即只有对那些破坏公共秩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嫌疑人,才能行使警察权,对于私人领域,警察权不得随意介入。此外,还需明确警察权的程序原则,传唤、讯问、审查、逮捕、取证、处罚等都须严守法定程序。但是,如果司法体制一直不注重真正维护宪法赋予的公民权,想让警察权在一个合法的空间中运行,只能是一种幻想。

目前警察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已影响到民众对警察的信任,更伤害到了司法制度在社会的公信力。如何改变现行的警察体制,通过规范和制约警察权,来平衡它与公民权的关系,已成为亟待每个人认真面对的社会问题。如果警察制度不首先走上法治轨道,所谓的法治社会永远也不可能降临。

(转自2014年5月8日东网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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