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丁家喜、李蔚“刑事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海刑初字第29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家喜,男,1967年8月17日生于湖北省宜都县,汉族,研究生文化,北京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16楼1门3号。因涉嫌犯非法聚会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羁押,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张科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蔚,男,1971年8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志强北园22号楼304号。2006年4月21日因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处以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7月14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聚会罪于2013年4月11日被羁押,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常玮平,陕西立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9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家喜、李蔚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丁家喜、李蔚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告知二人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原委托辩护人召开了第一次庭前会议,就本案的管辖、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意见,并于同年1月2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因丁家喜、李蔚当挺拒绝原委托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宣布休庭。后丁家喜、李蔚另行委托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委托辩护手续,查阅、复制了案卷材料。本院又于2014年4月3日召集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就与本案审判相关的问题听取意见,并组织控辩双方对当庭拟出示的证据进行开示,丁家喜、李蔚的辩护人接本院通知,但均未到场参加会议。丁家喜、李蔚及辩护人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和在庭前会议上,分别对本案提出了回避、证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申请,并提出管辖、分案审理等异议。本院就丁家喜、李蔚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相关申请和异议依法分别作出答复。因本案涉及面广、案情复杂,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理期限延长三个月。本院于2014年4月8日依法重新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庄伟、周健辉、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家喜及其辩护人张科科,被告人李蔚及其辩护人常玮平到庭参加诉讼。丁家喜委托的辩护人隋牧青、李蔚委托的辩护人蒋援民在4月9日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自行退庭,未发表辩护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间,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与许志永、赵常青、王永红、孙含会(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组织、策划多人在公共场所聚集并实施张打横幅、发放传单等行为。期间,丁家喜与许志永、王永红等人制作了横幅、传单,并由王永红具体组织、煽动袁冬、张宝成、李刚、候欣(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多次实施了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

1、2013年1月27日,袁冬等人在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门附近张打横幅及拍照,并抗拒、阻碍警察执法。后袁冬等人继续前往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及拍照。

2、2013年2月23日,被告人丁家喜伙同袁冬等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引发群众围观。当日活动结束后,丁家喜等人商定继续上述活动。次日,丁家喜伙同袁冬等人先后到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清华大学西门等地,继续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引发群众围观,且抗拒相关保安人员的管理,并与之发生肢体冲突。上述行为的照片等相关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3、2013年3月31日,袁冬等人在本市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张打横幅、发放传单、持扩音器演讲,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引发群众围观,并抗拒、阻碍警察执法。该起行为的照片等相关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

二、被告人丁家喜与许志永、王功权(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组织、策划、煽动他人在北京市教委门前聚集。后丁家喜向百余人发送移动电话短信进行煽动。2013年2月28日,近百名人员在北京市教委门前长时间聚集,且抗拒、阻碍警察执法,造成该处秩序严重混乱。

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伙同他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李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丁家喜、李蔚依法惩处。

被告人丁家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没有组织、策划他人实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没有指使他人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公诉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其具有聚众或者指使他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和行为;而且,其没有到现场参与1月27日、3月31日、2月28日三次活动,对3月31日活动事前并不知情,他人在这三次活动现场的行为超出了其主观意志范畴,其不应对这些行为负责;同时,认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认定为犯罪。丁家喜的辩护人同意丁家喜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丁家喜犯罪的证据不足,提请法庭宣告丁家喜无罪。

被告人李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提出异议,辩称其只参加了1月25日的小范围聚餐,发表了一些个人看法和建议,并没有组织、策划他人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没有到场参与过任何一次现场活动;其除了对1月27日活动事前知情外,对其他活动事前均不知情;且在1月27日活动中,部分人员的行为超出其个人主观意志范畴,其无法控制他人的行为;同时,其认为相关人员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认为自己无罪。李蔚的辩护人同意李蔚的辩护意见,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李蔚犯罪的证据不足,提请法庭宣告李蔚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丁家喜、李蔚自2012年12月起,伙同许志永、赵常青、王永红、孙含会(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商定组织人员上街张打横幅、散发传单,并拍照上传至互联网。后丁家喜等人着手制作准备用于上街活动的传单、横幅,并由王永红具体组织、煽动袁冬、张宝成、李刚、候欣(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公共场所张打横幅、发放传单并拍照,吸引过往群众围观,实施以下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活动:

2013年1月27日14时许,孙含会、袁冬、李刚、张宝成、张向忠等人来到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门及周边会和、张打横幅、拍照,被警察发现、制止。袁冬与警察争抢横幅,发生肢体冲突,李刚等人也上前阻止警察没收袁冬的横幅。在双方争执过程中,引来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后袁冬、李刚、张向忠在离开朝阳公园后,又来到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西门继续打横幅拍照,引来群众围观。

2013年2月23日15时许,丁家喜、袁冬、张宝成等人在本市海淀区中关村广场张打横幅、散发传单、拍照,引来群众围观。当日活动结束后,丁家喜等人商定次日继续活动。次日15时前后,丁家喜、张宝成、李刚、袁冬等人先后到本市海淀区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站、北京大学东门、清华大学西门等地继续张打横幅、发放传单、拍照,引发群众围观。在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过程中,遇清华大学安保人员上前制止和劝阻,袁冬不听制止,与安保人员发生争执和肢体冲突,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上述活动相关照片被上传至互联网。丁家喜、李蔚把部分活动照片发在自己的微博上。

2013年3月31日15时许,袁冬、张宝成、候欣、马新立(另案处理)等人来到本市西城区西单文化广场聚集,张打横幅、发放传单,持扩音器演讲,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警察赶到现场,要求上述人员收起横幅并停止演讲,上述人员不听劝阻,继续演讲、张打横幅。后警察依法对袁冬进行传唤时,袁冬极力反抗,候欣、张宝成、马新立等人用语言和拉拽等方式阻止警察执法,引来大量群众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上述活动相关照片被上传至互联网。

二、被告人丁家喜于2013年1月25日,伙同许志永、王功权(均另案处理)等人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商议动员他人于2月28日到北京市教委请愿。后丁家喜向多人发送了有关“228请假一天”的短信。同年2月28日,有近百人聚集在北京市教委门前,拒绝警察疏散,不服从现场警察的指挥、疏导,造成北京市教委周边地区秩序严重混乱。

2013年4月11日,李蔚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4月17日,丁家喜被公安机关抓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

1、被告人丁家喜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9日,其与许志永等人在保福寺桥东南角的上岛咖啡店举行了第一次范围相对固定的小型聚餐,商议开展发传单、打横幅之类的活动。之后参加小型聚餐相对固定的人员有其和许志永、孙含会、李蔚、王永红。2013年1月25日中午,上述人员与彭剑、王功权在上述上岛咖啡店搞过一次聚会。会上,许志永提出要上街进行宣传。大家商定在1月27日下午到朝阳公园南门打横幅。这个地点是由其提出的,因为其认为那里比较宽敞。会上,他们还商定在活动时要拍照,将活动照片发到腾讯和新浪微博上,吸引更多人的关注。1月27日,其没有去现场,只在办公室里关注微博。在看到1月27日的活动微博后,其就转了一下,借此扩大影响。1月25日的聚餐,许志永单独向王功权介绍了“228请假一天”的活动构想。其用许志永的资金制作过宣传横幅、传单。在组织活动期间,共制作过两批横幅,都是王永红联系制作的。制作横幅的资金都是许志永提供的。横幅上的内容是其和许志永、王永红一块商量的。他们在一次聚会中讨论过横幅的使用方法,由不同的人自愿将横幅挂在人流比较多的地方,然后对悬挂的横幅拍照,最后将照片发到微博上。

2013年2月23日下午两三点钟,其在中关村广场看到袁冬、张宝成等人正在广场上拉横幅,袁冬等人光着上身,身上写着一些东西,其上前帮忙照相、散发传单。事后,其把照片发到了自己的微博上。当日活动结束后,有人提议次日还要来这里打横幅、发传单。次日下午三点,其和袁冬、张宝成、李刚等人又来到中关村e世界广场。拉了三条横幅,先后去了海龙大厦、海淀黄庄地铁口、北大东门、清华西门,同时向路人发传单。活动直至下午五点左右结束。在许志永的倡导下,其曾在2013年2月26日或27日用自己的手机,向自己认识的一百多名朋友转发了2月28日请假一天去北京市教委请愿的短信息,但28日当天其没有去现场。

2、被告人李蔚的供述证明:2012年12月下旬的一个星期五,其与丁家喜、许志永、孙含会、王永红等活动核心成员在北四环保福寺桥的上岛咖啡厅进行了一次小型聚会,商议制作活动宣传单的事情。其在2013年1月份至少参加了两次上岛咖啡厅的小聚餐活动,都讨论了上街散发传单、上街举牌张打横幅的事情。许志永、丁家喜提出如果有人愿意上街散发就可以去散发。1月25日小聚会上讨论的是1月27日朝阳公园上街张打横幅的事情。这次聚会有其和许志永、丁家喜、王永红、孙含会、赵常青参加。1月27日朝阳公园张打横幅的事情,就是上述六个人共同商议的结果。

3、证人孙含会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9日,他们确定每周五中午在上岛咖啡厅进行小范围聚餐,参加人员有其、许志永、丁家喜、王永红、李蔚,后来赵常青也参加了。在小范围聚餐上,许志永和丁家喜提出活动要走上街头,张打横幅,照张照片就走,然后把照片发到网上。活动的总协调是丁家喜,丁家喜负责安排制作条幅的经费,决定横幅的内容和数量,王永红负责安排实施张打横幅的具体人员,其负责邀请记者去围观。参加1月25日聚餐的人员有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王永红、李蔚、彭剑、王功权等。聚餐主要商讨1月27日到朝阳公园南门的横幅的事情。丁家喜提出张打横幅需要有人围观,还要拍照发到网上,并提出活动时间确定在下午两点。1月27日,其带着妻儿,并邀请了记者常濛一起到朝阳公园南门,与袁冬、李刚、张宝成、张向忠等人会合。当天中午,其到了朝阳公园南门后,看到附近有警车,就发短信告知大家现场有警车。下午2时许,袁冬跑到朝阳公园南门对面张打横幅被警察制止,李刚和张向忠准备张打横幅时被警察发现制止并收走了条幅。后袁冬又跑到南门继续张打横幅,被警察及保安追上后制止。警察要收缴横幅,袁冬与对方争抢。李刚、张向忠与其几个人上前围观。期间,其用相机拍照。袁冬的红布被收走后,他们就都散去了。回家后,其把照片整理后发到了新浪微博上。1月27日后,其在小范围聚餐向大家通报活动情况。许志永说这次没搞成挺遗憾,丁家喜说虽然没搞成,但是表明了他们的态度。他们在上岛咖啡小聚餐中提出这种上街张打条幅的活动还要继续搞。他们所有核心层成员对这些继续张打横幅的活动是肯定、支持的,没有人表示或者明确阻止街头张打条幅行为。

4、证人王永红的证言证明:2012年12月底开始到2013年1月份,其受丁家喜邀请参加了每周五中午的上岛咖啡餐厅聚餐。参加人员有其和丁家喜、许志永、赵常青、孙三民、李蔚。主要谈论制作和散发活动传单的事。谈到了走上街头进行打横幅活动,商量过如何张打横幅,在聚餐的时候,向参加聚餐的人员进行说明,并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照完照片由李蔚、丁家喜上网发布。许志永提出做横幅,其负责具体去制作。制作横幅的资金先由其垫付,后来丁家喜给其报销。1月27日朝阳公园活动地点是丁家喜提出的,说朝阳公园是网上约架的好地方。后来,其和李刚、袁冬提前到朝阳公园踩点,并打电话将情况告知丁家喜。丁家喜提醒他们要注意安全,别发生冲突,拍完照片就走。后来其将横幅交给了李刚或者袁冬,还告知张向忠1月27日在朝阳公园有活动。1月27日后,许志永说这种行为不属于违法犯罪,还可以继续。

5、证人赵常青的证言证明:在朝阳公园打横幅活动之前,召开了两次小范围聚会。第一次距离活动有一周左右,第二次是在活动前一两天。这两次会议参加人有其、许志永和丁家喜等。两次会议的主题都是准备在朝阳公园进行上街头打横幅的活动,参会的人都是朝阳公园打横幅事件的组织者、决策者。

6、证人王功权的证言证明:其参加了2013年1月中下旬许志永等人在北四环上岛咖啡店的会议。会上,许志永提出有人要搞张打横幅,拍照、上网的活动,认为这种活动搞多了会很有意义。许志永还提出2月28日这一天,要动员学生家长请假一天到北京市教委请愿,并称自己会去街头动员学生家长参加,也希望其能用微博发布信息,让更多的人知道并参加这个活动。2月2日,其发了一个与2月28日请假一天活动内容有关的微博。

7、证人彭剑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5日,其参加了许志永、丁家喜、赵常青、李蔚、王永红、孙含会等人聚餐。大家一起讨论1月27日到公园进行张打横幅宣传活动时,丁家喜提出了要有人张打横幅,有人拍照,还要把照片发到网上去。大家聚餐讨论完后,王永红、孙含会等人先走了,剩下其和许志永、丁家喜、王功权。许志永提出要组织“2。28”请愿活动,并让王功权发微博扩大活动影响,王功权表示同意,大家也都没有反对。

8、横幅内容商定稿证明:王永红签字确认丁家喜让其制作的条幅内容。

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工作说明、物证照片等材料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永红办公室、车辆进行搜查,查获涉案条幅、宣传单等物品、资料,并依法予以扣押。王永红确认2月23日、2月24日、3月31日活动中张打的部分横幅系其联系制作的。

10、证人段金虎、刘文举、陈现州、余秋林的证言、经签字确认的横幅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明:王永红找人制作涉案横幅的事实。

11、证人候欣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6日,其到本市海淀区郭林家常菜饭店参加了聚餐。王永红提出要上街去宣传,包括发传单、打横幅等形式,扩大社会影响力。王永红还带了传单发给现场参加聚餐的人。3月31日,其到了西单的广场后,袁冬、张宝成开始张打横幅、演讲。保安到现场让袁冬停止宣讲,袁冬不听,继续宣讲。后警察也来制止,他们与警察争论。警察让他们去派出所说明情况,袁冬拒绝上车,其也拦着不让警察带袁冬上车。最后警察将其和袁冬、张宝成、马新立一起带至派出所审查。现场大约有二百多人,整个过程大概持续了30分钟。

12、证人张宝成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6日晚上6点,其在本市海定区四道口地铁站附近的马华拉面饭店,与李蔚、李刚、侯欣、王永红等人聚餐时,有人说第二天在朝阳公园有活动。27日中午1点半左右,其到了朝阳公园的南门。过了半小时,李刚开车来了,其上前告知李刚现场有警察。后来,袁冬打出一条用红布制作的横幅。穿着制服的警察上前制止,袁冬先往西跑开,后又跑回来。几个警察上前夺袁冬手里的横幅,袁冬不给,并与警察抢了很长时间。李刚和张向忠也上前阻拦警察抢袁冬的横幅,其在旁边照相。当时现场围观的有一二十人。2013年2月23日下午15时许,在中关村广场的生命标志雕塑位置,其和袁冬、周晓山三个人脱去上衣,相互用笔墨在对方那个身上写字,并站在广场上拉开横幅。站了十来分钟,丁家喜等人给他们照相。当时围观的有三四十人,丁家喜还向围观群众发放了宣传单。离开时,有人说次日中午还来打横幅,大家都赞同。次日15时许,其到中关村广场与他人会合,开始分组打横幅。李刚发材料,丁家喜照相。他们一路张打横幅散发传单,从中关村广场先后到e世界、地铁海淀黄庄站、海龙大厦天桥等地,后到北大东门、清华大学西门再次打出横幅。整个活动大约一个多小时,在e世界、地铁站附近有50多人围观。3月31日,其到了西单广场后看见了马新立、袁冬、侯欣、周晓山等人先后到了现场。他们开始拉横幅、发传单,当时围观的群众有上百人。十几分钟后,来了几个保安想赶他们走,他们没走。一会儿警察也来让他们收起横幅,但是袁冬不听劝阻继续演讲,其也不听。警察让袁冬上车,袁冬不走,并和警察争执。后来,警察就把其和袁冬等四人一起带到派出所。其还看到许志永在街上发传单呼吁大家2月28日去市教委请愿的图片。后来其也参加了2月28日的活动,看到有七八十人围在教委门口,现场有警察在维持秩序并进行劝说。

13、证人李刚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在朝阳公园南门口张打横幅的事情是王永红在1月25日向其提出来的。王永红还给了其一条做好的横幅让其去张打。1月27日,其拿着王永红给的横幅到了朝阳公园南门附近,与袁冬、张宝成、张向忠等人一起张打及拍照。后在遇到警察劝阻时,袁冬不听劝阻,与警察争夺横幅。其和张向忠上前阻止警察没收袁冬的横幅,双方争夺数分钟,引来群众围观。后经警察劝解离开后,其驾车带着袁冬、张向忠又来到清华大学西门继续张打横幅。2013年2月24日15时许,其与袁冬、张宝成、丁家喜等人,先后到中关村广场周边、北大东门、清华西门等地游走着张打横幅。其和丁家喜向围观群众散发传单,丁家喜还照相。围观群众有三四十人。在清华西门,遇到学校保安阻止,他们和保安理论、争吵。在争吵过程中,袁冬和对方发生了推搡,约有十几人围观。

14、证人袁冬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下午两点左右,其在朝阳公园附近打开横幅,张宝成用相机给其照相,围观群众有二十几人。后遭警察阻止,要没收横幅,其不给。李刚、张宝成也在旁边阻止警察,最后警察对其进行教育后就放其走了。后来,其和张向忠坐李刚的车路过清华大学门口时,其让李刚停车,让张向忠给其照了几张相片后离开。2月23日15时许,其与张宝成、丁家喜、周晓山等人在中关村广场会合。经其提议,其和张宝成、周晓山脱掉上衣,互相在对方的前胸后背上写字,并在广场上站了20分钟,打出了两条印制的横幅。当时,丁家喜给他们照相并且向过往群众发传单,有30人左右围观。要走的时候,他们商定次日还来打横幅。次日,其与李刚、丁家喜、张宝成等人又来到中关村广场、地铁海淀黄庄站、北大东门、清华西门等地张打横幅、散发传单。3月31日13时许,其按照事先约定来到西单文化广场,与侯欣、周晓山、马新立、张宝成等人会合,并按照事先分工,其负责宣讲,马新立和张宝成负责举横幅,侯欣负责照相,周晓山负责向围观的人发传单。他们打出横幅十几分钟左右,警察到了现场,制止其继续宣讲。其和警察争辩。警察传唤其,其不愿意和警察走,警察就将其强行带上警车。当时马新立和张宝成、侯欣也和执法警察争辩,不让警察将其带走。最后警察把他们都传唤到了派出所。

15、证人秦东冉、李建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1月27日,被告人袁冬等人先后在朝阳公园南门附近聚集,后在公园南门广场对面、路边和广场上张打横幅、喊口号。警察上前制止,袁冬等人拒绝配合工作,还跟警察发生拉扯,引来群众围观。

16、证人瞿集利的证言证明:2013年1月27日,其在清华大学西门巡视时发现一名男子站在清华大学西门外,胸前挂了一块红布,对面有两人给该男子照相。

1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声像资料检验报告、手机内提取短信息、电脑内提取的现场照片、工作说明、现场执法录像、腾讯公司QQ帐号内容及注册信息、新浪微博信息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孙含会手机、电脑中提取到涉案短信息、照片,以及警察在朝阳公园门口现场执法处置过程等情况;袁冬在朝阳公园南门张打横幅,袁冬等人抗拒、阻碍警察执法;后袁冬又到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孙含会将本起事件的相关信息及照片上传至互联网等情况。

18、证人霍国厅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4日16时50分左右,其在清华大学西门值班时发现六男一女在学校西门口正中间打横幅、喊口号。其与同事立即上前劝阻,对方不听劝阻,因现场混乱难以控制,学校保卫处同事赶来支援。期间,对方还有人与他们有过推搡,现场约有三四十人围观。

19、检查证,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物证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工作说明,中关村广场、清华大学西门监控录像证明:警察依法对李蔚的住处进行检查,从李蔚的笔记本电脑中提取到2013年2月23日的现场照片若干张;现场监控录像以及公安机关对事发地点、现场进行依法勘验检查等情况,反映了2月23日张宝成、袁冬等人在中关村广场生命标志雕塑前赤裸上身、张打横幅及发放传单;2月24日在清华大学西门张打横幅,与前来阻止的清华大学保安发生争执、推搡、争抢横幅,引发多人围观等现场情况。

20、远程勘验笔录证明:部分现场活动图片及信息被上传至互联网情况;丁家喜、李蔚把相关照片发在自己的微博上。

21、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出具的市规复【2014】56号《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教育部等单位用地有关规划情况的函》证明:清华大学西门外前方土地规划为城市道路,属城市公共用地。

22、证人张素芹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1日15时许,其正在西单文化广场工作时,看到广场正中央站了好几个人,有一个人在演讲,还有几个人在打横幅。围观群众越来越多。后来警察开着警车过来对上述人员进行制止,围观的人大概有百数十人。后来这些打横幅的人被警察带上了警车。

23、证人李龙的证言证明:2013年3月31日下午3时20分许,其在西单文化广场值班时,看到广场北侧看台有人在打横幅、演讲,造成大量路人围观。其一边劝阻,一边用手台向西单大街派出所报告。警察赶到现场后,对现场人员进行劝阻。对方3名男子不听从,还继续张打横幅、演讲,引发几十人围观,还有很多人进行拍照,给本来是路人行走的通道造成了拥堵,现场十分混乱。在警察执法过程中,还有一名穿绿色衣服的女子对警察拉扯阻拦。

24、证人田洪的证言及芦庆罡、徐立镇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3月31日下午3时许,警察接报警后赶至到西单文化广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对正在张打横幅、演讲的张宝成、袁冬等人进行现场处置,对对方行为进行劝阻,并要求对方马上把横幅收起来,停止演讲。演讲的男子依然没有停止。警察遂上前劝阻,但对方情绪激动,完全不听劝阻。警察要求查看对方证件时,对方也很抵触。警察见劝阻无效,就依法对对方进行口头传唤。对方不予理会。当时现场已有大量群众围观,秩序混论,围观群众有很多人在拍照,台阶左右的路被堵死。在带离演讲男子的过程中,对方一直拒绝,一名负责拍照的女子一直阻碍警察执法,曾用手拽警察的手,企图阻止警察。另2名举横幅的男子也上来阻止警察执法。整个过程引来约150人围观、聚集。后警察经袁冬等人带回派出所,并依法起获袁冬等人扩音器、条幅、书籍等物品。

25、现场照片、扣押清单、物证检验报告、现场监控录像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李蔚笔记本电脑提取到的现场照片的情况,以及3月31日袁冬等人在西单广场张打横幅,不听警察劝阻,阻拦警察现场执法的情况,与上述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26、远程勘验笔录证明:2013年3月31日西单广场张打横幅事件的信息被上传到互联网的事实。

27、证人许志永、王建磊的证言证明:许志永印制了大量卡片,于2月25日下午在海淀区五道口城铁站外面向行人发放,卡片背面写有“228请假一天”到市教委请愿活动,邀请众人围观,并附上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28、远程勘验笔录证明:许志永等人通过互联网发布召集他人2月28日到北京市教委请愿活动的信息。

29、丁家喜手机提取到的短信息、扣押清单、司法检验报告书及工作说明证明:公安机关依法从丁家喜使用的手机中,提取到大量已发送信息,反映丁家喜于2013年2月27日给百余人群发了2月28日到市教委请愿的短信息,其中包括向吴昊、陈灿等人发送。

30、证人孟凡玲证言证明:2013年2月23日晚,许志永在与孟凡玲等人聚餐过程中,提出2月28日要组织一次大规模活动。许志永提出印制6万份宣传单,并在确定好宣传单内容后,授意孟凡玲等人印制。

31、证人方守成的证言证明:2013年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许,其接到网友吴昊信息,约其中午到奥运大厦附近见面聊天、吃饭。他们路过奥运大厦,看见路边有许多人聊天说话,还有许多警察。

32、证人王晓丽、李欣的证言证明:她们在地铁上收到陌生人给的一张小卡片,上面内容是2月28日到市教委请愿的问题,后其按照卡片上约定的时间去了市教委大门外站着。现场有警察维持秩序。

33、证人杨玉朋、张泽潮、王建国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2月28日9时至14时,有近百人到北京市教委南门外聚集,造成了便道上的拥堵,北四环辅路上的车辆也都减速行驶。后警察对上述人员进行劝导、疏散,但对方不听劝阻,依然停留在北京市教委门前。后警察将不听劝阻者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34、北京市教委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13年2月28日9时起,陆续有90余人来到市教委办公地点北京奥运大厦南门聚集。11时40分左右,陈帆、梁双才、方淼等6人来到市教委信访室,其余人仍在南门外聚集。个别人甚至辱骂工作人员,造成在北京奥运大厦办公的相关委办局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出入,影响正常办公秩序。13时40分左右,仍有40余人坚持在市教委南门处聚集,并造成四环辅路拥堵。经警察反复劝说无效后,上述人员被公安机关带离。

35、2013年2月28日北京市教委现场警察的执法录像、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2013年2月28日,警察对聚集在北京市教委门前的上访人员进行疏导的现场及周边情况。期间,部分人员不听警察劝阻。

3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丁家喜、李蔚的身份情况。

37、到案经过证明:2013年4月11日1时许,公安机关将李蔚抓获;2013年4月17日,公安机关将丁家喜抓获。

38、行政处罚决定书、(2008)昌刑初字321号刑事判决书、(2008)一中刑终字第2677号刑事裁定书、罪犯出狱鉴定表及释放证明书证明:李蔚的前科劣迹情况。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丁家喜及其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提出质疑,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申请核对证据原件。

被告人李蔚对上述证据中的部分证据提出异议,认为部分证人证言的内容不真实,申请相关证人,包括证人陈兆志、李学惠出庭作证。李蔚的辩护人同意李蔚的质证意见及申请,并认为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系复印件,不具有证据效力,不能作为定案证据,申请核对证据原件;同时申请调取出示相关视频资料。辩护人常玮平还当庭出示了西单广场现场拍摄视频,证明现场秩序并未混乱。

针对控辩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涉及证据量大,原办案机关对关联案件证据统一复制,分别形成卷宗,大部分证据原件存放于关联案件中,本案庭审时,关联案件仍在二审审理阶段,故公诉机关调取原件确有困难。其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虽不全是原物、原件,但经过本院在案件受理前审查移送材料阶段和审理期间的必要核对,能够确认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能反映原物、原件的外形、特征及内容,依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本案分案起诉、管辖提出异议及申请并案审理的相关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指控的部分行为发生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具有管辖权,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共同犯罪案件是否并案审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均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决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述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请相关证人出庭、出示其他视频资料的问题,因在案证人证言来源合法,内容全面、具体、稳定,足以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证人陈兆志、李学惠及其他视频资料与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缺乏关联性,故对于上述申请,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家喜、李蔚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且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家喜、李蔚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丁家喜、李蔚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

首先,现场监控录像及在场多名证人证言证实,在1月27日、3月31日、2月28日活动中,均有着警服的警察对现场打横幅、聚集的人员进行制止、劝阻和疏散,但现场活动参与人不听从警察劝阻;在部分活动中,还有人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及拉拽等行为,抗拒、阻碍警察执法,上述行为足以影响、妨碍到警察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执行职务活动;特别是在1月27日活动中已经出现有与警察发生争执、撕扯的情况下,相关人员仍继续前述活动,足以认定上述人员具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故意和积极行为。

其次,现场监控录像、照片及在场证人的证言显示,上述活动现场均引来众多群众围观,持续时间较长。特别是在3月31日、2月28日两次活动中,形成近百人长时间的聚集围观,已经严重影响相关公共场所正常秩序。且事后活动现场图文被上传至互联网,引来大量网民点击关注,社会影响面广,足以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第三,从现有证据看,涉案的现场活动均系在前期的小范围聚餐策划、组织下发起和发展起来的。虽然每一次活动具体召集人不同,但这些活动的行为模式基本相同,均系以吸引更多人员关注、参与为目的,“聚众”的主观意图明显。丁家喜、李蔚均参与了上述总体策划、组织活动。丁家喜还负责为相关活动制作横幅,并直接参与了部分现车活动,参与了2月28日的活动的商议发起,并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着急他人参加活动,具有直接推动组织、策划并参与具体活动的客观行为。李蔚虽未亲自参与现场活动,但在事后对相关活动的照片在互联网上进行了转发。该二人作为活动总体策划、组织人员,具有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故意,应承担“首要分子”的罪过责任。

应当指出,每个人都有表达意见的权利,但表达诉求主张的方式、手段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丁家喜、李蔚无视国家对于公民正当行使权利的法律规范,利用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话题,组织、策划他人多次在公园、商业繁华地带、休闲娱乐广场、高校门口、政府机关周边地区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通过多人聚集、张打横幅,吸引群众围观的方式发表言论,且在遇执法警察及治安维护人员执行职务时予以抗拒、阻碍,已严重违反国家有关公民权利行使及公共场所秩序管理的法律规定,造成相关场所秩序混乱、社会影响恶劣的后果,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符合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犯罪构成。丁家喜、李蔚作为活动的首要分子,应当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于丁家喜、李蔚及辩护人的无罪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综上,根据丁家喜、李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表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丁家喜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6年10月16日止。)

二、被告人李蔚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君
代理审判员 覃 波
人民陪审员 陆有才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亓 静
书 记 员 齐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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