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人公民起诉团”就“工龄归零”信息公开被拒上诉至高级法院

中国公民运动网报道:北京异见人士何德普、山东异见人士牟传珩等人代表“工龄归零受害群体”组成千余人公民起诉团,就“工龄归零”问题关于(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文件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寄发《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被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为由拒绝答复,于是又依法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在三个多月的等待之后,得到的却是“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为此,“千人公民起诉团”上诉到北京市高级法院,希望能获得立案,依法保障劳动者和所有公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早在2016年开始,牟传珩等人就发起《提请人大审查废除([59]内人事福第740号函)公民建议书 》, 指出:1959年6月19日内务部([59]内人事福第740号复函)中对“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即“工龄归零”政策,一直在秘密执行。这种未有任何依据、未经任何授权、未有任何程序,就由一个民政部门(早已不存在)的临时性答复信件,剥夺了劳动者的劳动收益权利,是中国大陆在最荒唐的年代产生的最荒唐的“信件法规”,却在1995年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年104号)中,再次以信件的非规范性答复确认,至今还在“依法治国”口号下心安理得地推行。

在人大没有任何回复之下,由千人联名的《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2日分别寄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要求其依法公开涉及“工龄归零”群体利益攸关的信息,即申请公开在全国推行“工龄归零”政策的现行法律授权与法规依据,以及对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废止“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条件限制的第5356号建议后续办理等相关事项信息。人社部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拒绝答复。为此,“千人公民起诉团”依法起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得到的答复是“不予立案”。

中国现行的“工龄归零”政策,剥夺了劳动者的工龄权益,致使大量因劳改、劳教、被开除、辞退、离职人员因无法享受养老金与医疗保障待遇而陷入绝境,尤其是那些因思想、言论表达而被单位除名或者遭受刑事迫害的良心人士,大多数都因为“工龄归零”恶法而无法享受养老金及医疗保障待遇。据了解,今年4月,浙江省部分退休养老金被抹杀的职工群体,拉起“抹杀工龄,违法犯罪”的横幅在省政府集体抗议,要求有关领导接访,依法解决他们的诉求。

一个文明的国家,最基本的底线是善待国民,让它的人民买得起房,上得起学,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唯此,才可以长治久安,而不是反其道而行。

 

附:行政裁定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
何德普、牟传行、姜福祯、张霄旭、刘景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人代表: 尹蔚民 部长,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 邮编:100716,电话:010-84223420

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拒绝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2018)京02行初字20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2018)京02行初字200号行政裁定,依法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系法院法定受理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明显违法

被上诉人依据(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及其衍生文件,取消众多劳动者的“视同缴费工龄”,致其晚年因“工龄归零”而无法享受自己劳动积累的养老金与医保待遇,陷于“老无所养,病无所医”绝境。为此,上诉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办、国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于2017年12月6日、2018年1月2日,两次向被上诉人申请公开执行(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推行“工龄归零”政策的现行法律、法规依据,和对全国人大代表要求废止涉及许许多多民众退休权益“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条件限制的第5356号建议办理等相关事项信息。但被上诉人却延期至2018年2月22日才做出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该告知以“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为由,不仅拒绝对涉及“减损公民权益”行政行为法律依据的公开义务,而且还回避了对全国人大代表第5356号建议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义务。对此,李克强总理特别强调,“凡是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尤其是民生问题,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事宜,相关决策信息就必须公开!”。上述事实证明,上诉人要求的这些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绝不属于原审裁定所称的“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对若干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的事项。”至于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属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则应在实体性审理中判定,而不是立案前未审先决。

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相关规定: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使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都在做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决定的同时,明确告知:如不服答复可以3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见证据1)。

由此可见,本案毫无异议系法院行政审判的法定受理范围。如此明确的事实、确凿的证据、针对性的法律规定,力证了(2018)京02行初字200号行政裁定理由不仅不能成立,而且明显违法。如果法院对此不予受理,岂不等于直接宣判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乃至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的无效?

二、严重违反立案程序规定,刻意阻挠公民行使诉权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规定,法院立案庭应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然而,在原审法院收下上诉人递交的诉状与相关证据三个多月来,上诉人多次与原审法院立案庭卫华法官通电话,要求给出是否立案结论。但她每次都以“等待合议”为借口急扣电话,始终没给出立不立案的决定或裁定,致使本案一直被搁置而无法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关于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要求,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立案的形式要件,就必须先于立案,并不涉及任何实体内容的审理。原审法院之所以对如此必须立案审理的案件,三个月不予答复,就是在明知不予立案违法的情况下,试图以不了了之的方式,来规避当事人上诉。由此验证了原审法院一开始就站在被上诉人的立场,对“民告官”案件设置障碍(原审裁定的理由可谓佐证)。为此,上诉人不得不通过北京诉讼热线12368再三投诉原审法院收取诉状与证据材料而违法不答复、不决定、不立案、不作为的铁定事实(见证据2)和向最高法、最高检发出公开控告追责函。在此情况下,原审法院才在拖延了三个月后,被迫紧急做出 “不予立案”裁定。这更进一步验证了其刻意阻挠公民行使诉权的事实。
综上,本案是一起涉及千人联署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诉讼。因此它能否最终获得立案,可谓习近平新时代“依法治国”真相的一次里程碑性的司法揭幕。上诉人期待二审法院能够给出“依法办案”的结论。
此致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何德普、牟传行、姜福祯、张霄旭、刘景明

2018年5月31日

附:
1、本上诉状副本1份
2、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见证据1)
3、北京法院诉讼热线12368投诉短信回复(见证据2)

人社公开(2018)11号告知书(见证据1)
北京法院诉讼热线12368投诉短信回复(见证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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