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隋牧青律师将被吊销执业证书的紧急呼吁书

我们非常震惊地看到广东司法行政机关拟对隋[玫瑰]牧[玫瑰]青[玫瑰]律师进行吊销律师执业证的处罚通知,我们对这一事件表示关注。

鉴于隋[玫瑰]牧[玫瑰]青[玫瑰]律师近几年来在公益案件上的巨大付出与杰出表现,凭着对其个人的了解,我们对这一处罚是否会溢出法律边界深表忧虑和关切。

我们尊重任何遵循法律规定与法律程序的处罚,并就此事件紧急呼吁如下:

一、请全部呈现事实真相,将庭审录像公之于众,否则无以服众,也无以警戒广大执业律师。

二、情节是否严重,从告知书中无从判定,极易主观臆断,须结合庭审中法官、公诉人言行综合认定。

三、我们认为,罚款一千元并非情节严重的确实证据。并且,如果律师与法官发生争执,当事法官作出的裁断并不易服众,因为人不能做自己当事一方的裁决者,情节严重有法律的严格规定而非当事者的情绪。

四、令人疑虑的是,被处罚行为已过去近四年,无论法理还是情理,本案早过处罚时效,如隋[玫瑰]牧[玫瑰]青[玫瑰]确有违法行为也早应处罚,如今处罚,显系选择性执罚,是否有打击报复之嫌?

五、关于私自携带手机为当事人拍照并传递材料部分,我们认为,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其拍照及传递相关材料是律师的执业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皆有明确规定。看守所禁止律师拍照及传递材料系非法规定,因警方并非规制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部门,无权制定限制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因此引发的争执,律师并无过错,成都新津县公安局的行政警告处罚错误。

六,更重要的,合并处罚决定不但违背了一事一罚的行政执法原则,也有拼凑证据、急于论罪之嫌。

听证会召开在即,我们密切关注着事态的发展,并以法律的名义恳请有关部门慎重考虑我们的意见,不冤枉好人,不要让一个忠实于法律的好律师遭遇不公,也不要让广东的司法形象蒙污并影响国家依法治国的未来。

执笔人:赵国君

联署人:

江平 法学家

张千帆 法学家

郭于华 社会学家

王俊秀 政法大学86法律系

郭恒忠 政法大学85法律系

宋劭哲 政法大学83法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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