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正虎起诉北京市政府与公安局(附:行政起诉状)

冯正虎收到北京市人民政府8月2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17]531号),原来打算8月15日自己去北京法院起诉立案,由于上海国保的劝阻,北京正在召开《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安全领袖峰会(于8月15-16日)》等会议,故近期不方便赴京。

为了不让本案的起诉期限超过,冯正虎已于8月15日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用邮政特快专递方式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邮局显示法院已于8月17日收到冯正虎的起诉状,以后冯正虎亲自去或委托律师再去法院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本案是冯正虎不服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市公安局(2017)第78号-答复告)。冯正虎为了检查自身信息,依法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北京市公安局2015年10月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因其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故申请公开冯正虎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何年何月何日)。”北京市公安局答复:申请的内容属于咨询提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

2017年7月21日冯正虎亲自去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庭起诉,法官不敢受理本案,明明是怕政府部门,还死要面子,说北京市公安局不懂法,不该写本案可以向法院起诉,又搬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三)项(即“危害国家安全的”)来做挡箭牌,冯正虎听的哭笑不得。

冯正虎告诉邹法官:这是一件极其简单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根本不会危害国家安全的。现在法院一看到涉及“国家安全”四字的案件就要躲避,不分青红皂白,一律不予立案登记,那么我们老百姓受到警察借“国家安全”之名的陷害或侵犯到哪里去讲理?法院是司法公正的最后一条防线。如果法院放弃依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不依法监督行政部门,警察行政就会恣意妄为。

众人皆知,中国的司法不是独立的,地方法院是靠政府供养的,吃谁的听谁的话,法院的地位很卑微。区法院与区公安局是兄弟关系,与市公安局是叔侄关系,犯上的审判还不习惯吧?冯正虎了解国情,法官为难也就不再依法强求她立案,先去行政复议吧,找市公安局的爸(市政府)去论理。

2017年7月22日冯正虎去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接待室提交诉北京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工作人员当场依法受理并做了笔录。不愧是市公安局的领导单位,说话有底气,监督下属还怕谁?区级法院的立案法官与市政府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工作人员的态度不能比,确实可怜。

8月2日北京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最后部分也加了一句:“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立案法官是否还会说北京市人民政府不懂法?冯正虎请其诉讼代理律师也去见证一下。

兹公开冯正虎已用邮寄方式向北京市东城区法院起诉的行政起诉状(EMS:1050484444824 )。

行政起诉状

原告:冯正虎

身份证:31010819**********

联系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邮编:200433

手机:13524687100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小洪  局长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面东大街9号

邮编:100740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吉宁  市长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2号

邮编:100744

诉讼请求

1、撤销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市公安局(2017)第78号-答复告)

2、撤销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17]531号)

3、判令被告北京市公安局重新作出答复。

事实与理由

2015年10月5日原告在上海浦东机场出境检查时,莫名其妙地被上海边检警察限制出境,边检支队长胡世云警官(警号034525)口头告知原告:“北京公安局的通知,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12条第5项,你出境后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所以不能出境。”限制出境的通知,至今将近二年。公民出境限制的期限,这项政府信息涉及公民权利,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益关系。

原告为了检查自身信息,维护合法权益,于2017年4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EMS编号:1098585634818)向被告政府信息公开部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申请的事项:

北京市公安局2015年10月通知上海浦东机场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冯正虎出境,因其出境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故申请公开冯正虎被限制出境的期限(截止何年何月何日)。

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受理了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于4月19日作出《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市公安局(2017)第78号-答复告,以下简称《告知书》),其答复:“经查,你申请的内容属于咨询提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特此告知。”

原告不服被告的《告知书》。原告提出的内容应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政府信息,其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原告被限制出境的决定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限制出境的期限是该项决定的主要内容,被告在履行限制原告出境的职责过程中理应制作或获取了该政府信息,并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着。而且,该政府信息涉及原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对该政府信息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对原告(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告知原告:“如你对本答复有异议,可以在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于是,原告不服《告知书》,于6月22日依法向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当场受理。

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8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17]531号),其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市公安局[2017]第78号-答复告)。”

原告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被告北京市人民政府告知原告:“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立案审理,秉公司法,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冯正虎

2017年8月15日

附件:

1、冯正虎2017年4月16日向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北京市公安局《政府信息答复告知书》【编号:市公安局(2017)第78号-答复告】

3、北京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京政复字【2017】531号)

冯正虎的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政通路240弄3号302室

手机:13524687100   021-55255958

Email:[email protected]

博客:http://fengzhengh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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