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陵毕康:孙林(孑木)的遭遇:敢问中国人权路在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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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记者孑木(孙林)因前往南京市江宁区法院围观报道王健所谓的“寻衅滋事案”开庭被刑拘,罪名寻衅滋事。据消息人士透露,孙林已被逮捕,关押在南京市看守所,罪名颠覆国家政权。已羁押七个多月,因孙林妻子不愿出具律师委托书,同城朋友委托律师也无法介入。6月28日有孙林的朋友去市看守所给他存钱送衣物,值班警察说孙林账户不缺钱,也不缺衣服,并且不让网友送饭。

孙林先生:又名孑木,大陆南京人士。出身于中共红军家庭、年轻时曾是特种兵,自幼喜好抱打不平。孙林曾任南京《今日商报》期刊及《大都市报》主编,因撰写评论文章针砭时弊而被解职。2006年秋,孙林以孑木的笔名,开始通过博讯报道南京等地强拆等维权案件,在现场采访时,孙林多次站在前面,对着歹徒高喊,阻止打人。孙林因为他的耿直、热心,在年轻时曾因打抱不平被冤枉判刑。但他的性格没有因为打压、年龄而改变。孙林公开以博讯记者的身份做报道,他的家庭背景开始对他有一定的保护,孙林的父亲孙华山是老红军,国共内战时期就已是团级干部。但在2007年3月21日上午,南京外事办蒋主任带领数名警察来到孙林家,当场宣布博讯记者在中国的所有活动非法。在此之前,已经向孙林在公安系统工作的姐姐施压,虽然孙林和姐姐因为谈不拢而分裂,在孙林被抓后,这位官至处级的姐姐仍被迫下岗。

自2006年开始,以博讯记者的身份公开采访、报道维权事件,在多次警告、威胁后,仍不退却,坚持中国宪法赋予公民的自由表达权,为百姓发声。孙林2007年5月30日被捕,以构陷的罪名判4年。2011年5月29日从江苏浦口监狱获释,监狱为了防止他带信息出来,禁止他穿内裤,身上的膏药也被揭除。但孙林出狱的头一天,近60岁的他将六个小塑料瓶吞到肚子里,里面是他认为值得带出来的纸条。幸运的是,这些瓶子未引起悲剧性的后果。

孙林在2007年5月下旬和北京的一名公民记者光远采访报道了秦皇岛的一个案件,并在25日,在天安门录制了一段视频,谈了向奥组委申请博讯记者采访报道奥运会的事宜。从种种迹象看,这段视频惹恼了上层,常委级的人发话抓捕孙林。

2007年5月29日,南京警方将孙林开办的小饭馆的员工全部抓捕。5月30日,南京的孙林和他太太何方在家中被警察带走,警察还抄走了所有的电脑、相机、摄像机等,甚至连他们上小学的女儿的电脑也抄走。

孙林在警车上被两名警察暴打,孙林无法忍受这种折磨,他认为与其被警察打死,不如自己了断。孙林被押进看守所后,一头向墙角撞去,他用全力去撞,头部9个伤口,最大的缝了16针。

自此以后,对孙林的审讯全部围绕博讯,但起诉书却是构陷的毫无关联的内容,甚至谈及以认错和停止为博讯报道换取免除监禁。孙林获释后透露,开始审讯时,曾有一位来自公安部的高级官员来见他,该官员开始用英文和孙林对话,因为博讯在美国,该官员以为孙林会说英文。孙林还透露,审讯期间,家人曾安排一名有背景的律师找孙林谈话,大意是,如果孙林将辩护律师莫少平辞掉,他做律师,可以帮助免除监禁。提议孙林认错,按判两年,缓刑处理。被孙林严辞拒绝。

孙林、何方等刚被抓时,南京警方把孙林定位成持枪犯罪团伙,南京的官方媒体在抓捕次日发表署名“宁公宣”(南京公安局宣传部)的通稿,通稿中称抓捕孙林等“大快人心”,其中还有出租车司机讲述被枪顶着头受威胁的细节。对此,博讯致电署名的记者,在不到一天的时间,如何找到该案的受害人?枪顶头的事件,如何和孙林联系起来?又如何知道“大快人心”?

诉方还将2004年孙林协调的一个搬迁工程找出来,诬称孙林和太太何方“扰乱社会秩序”。既然是2004年的事情,为什么2007年用于起诉?对次,涉及的当事人出具书面证言,证明孙林是帮助这些大棚业主获取了利益。

2008年6月26日,孙林被南京玄武区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罪并罚,合计执行有期徒刑4年。孙林的妻子何芳也于同日被判处1年零3个月徒刑,缓刑1年零6个月。孙林的辩护律师莫少平曾指出,如果没有案外因素,孙林应该是无罪的。

孙林对自己被诬陷当然不服,在2008年5月30日出庭时,孙林的额头上写着一个冤字,他拉开上衣,胸上也写了一个“冤”字。开庭不久,下面有个领导递条子给法官,法官宣布休庭,可能中间做了一下孙林的工作。孙林释放后讲:“当时强迫我檫掉,还摄了像,当时我抗议,但是已经没用了”。

孙林和何方被抓前,经营餐馆,还时常承包一些小工程,日子算是富足的。但四年的冤狱使得这个原本美满的家庭经受了灾难性的打击。

在他们被抓的第一年,上小学的女儿跟着外公住,孩子整天哭着要爸爸妈妈,学习也严重受影响。

何方在一年后获释,自己带着女儿,已经没有了经济收入。后来自己开个小服装店,经常带着女儿深夜回家休息,很早起来送女儿上学。值得高兴的是,他们的女儿学习非常优秀,孩子对父亲也很理解。

孙林的父亲2010年4月27日去世, 5月3日,孙林在狱警的看押下带孙林去殡仪馆与父亲见最后一面。然后直接由狱警押回南京市浦口监狱。当时是孙林和两个狱警用手铐,3人铐在一起的,孙林在中间,两个狱警一边一个,车上还有全副武装的警察戒备。

在经济拮据的情况下,他们的房子已经卖掉,目前他们租住。经受了这么多的苦难,孙林的意志仍旧未改,而一直对孙林很支持的何方,在孙林获释后,因担惊受怕等因素,已经萌生离婚的念头。

孙林在一个在狱中常听的电台网站上说道:

下午5点多我和她去接女儿。就像一条快衰败的老狗。紧跟着…,紧紧地跟着,就怕再给弄丢了。真的,就怕…

等了好久,女儿出来了,她的笑容仿佛拉近了我和她的距离。我帮女儿背着书包,她拐着女儿。一家人视乎是那样的和谐、吉祥,没有任何的不快和悲伤。左右的人 群视乎都以嫉妒的目光注视着。我也想,无论谁都永远忘掉过去,从头开始,这就是我给她带来的补偿。甚至放弃我的荣誉和什么奖…,只要她在我的身边一切都 可以不要只要她,因为那是十多年的风雨、十多年的感情、十多年的苦难经历啊!

我老了,尤其是四年的囹圄生涯促生了白发、促生了皱纹、促生了心灵的伤痛、更促生了我对人生的迷茫。这世界怎么啦!到底怎么啦?我真想对老天大大的喊一声,老天呀,这世界到底怎么啦。您老人家为什么对我这样;我到底为了啥?

中国现行的法制仍很不适应保障基本人权方面的要求。例如,一直未制定、通过保障言论、出版自由的新闻法和出版法、保障结社自由的结社法和政党法;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后,刑事诉讼法中有些规定就需要改进,如应规定被告人没有举证责任、有权保持沉默、不得被逼迫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以及不得以被告人对侦察、审讯人员态度的好坏作为有罪或加重判刑的根据等;《公民、政治权力国际公约》第14条规定,“被告人应不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而中国大陆一向实行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做法恰恰与这一原则相反,其实质是诱供和逼供。

值得注意的是,1989年以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通过了一些旨在加强专政、强化政府权力、限制民众人权和自由的法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游行示威法》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限制公民游行示威的自由和权利,因此民众讽之为“不准游行示威法”。其次,《保密法》与《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人人有权享有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之自由”有抵触,在很大程度上剥夺了公民的知情权(或称了解权)。第三,《国家安全法》使政府拥有过于广泛的权力、得以“国家安全”名义剥夺和限制公民的许多自由和权利。第四,仍然保留、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补充规定》这类允许行政机关对公民无限制地罚款的法规,此类法规源出于日本,但在日本早已因构成对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侵犯而被取消了,以前台湾采行的此类条例被称为《违警罚法》,现在台湾也已将这种的做法取消、改由法院依法判决。第五,《国防法》将“党指挥枪”写进了法律,规定由全国公民、纳税人出钱供养的军队隶属于一个政党,这与现行宪法第2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第9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相抵触,因为宪法的这两条所规定的都是国家而非政党指挥军队。

此外,《戒严法》规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发生威胁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有权发布命令,停止宪法规定的一些公民自由权利的执行,有权调动人民警察、武警部队甚至要求正规军出动制止或平息所谓的“暴乱”。美国法学权威路易·亨金曾明确指出,“遇到紧急状态、中止立宪政府一些基本要素的执行,对宪政主义和立宪政府将造成也许是最严重的威胁”。 人们对于1933年希特勒上台执政后把法西斯枷锁套在人民头上的历史仍然记忆犹新,纳粹党正是利用当时德国魏玛宪法中有关紧急状态的条款发布命令,停止对宪法中公民自由权利的保障,又迫使国会通过确认其独裁权力的授权书,结果实际上把宪法变成了一张废纸。因此,在现代民主国家很少采用戒严法。美国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也并未由于“没有制定和实施戒严法而不能应付紧急事变”。

还有,《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进了有关“动乱”和“颠覆”问题的条款(第18、23条),显然是为了压制对中央政府的不满及和平抗议,从而剥夺了港人多年来一直享有的相关的自由和权利。

多年来,关于中国应当加入联合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呼声一直不断。《世界人权宣言》仅仅是一种各参加国的意向性声明,而这两个公约则属于国际协定,具有国际法上的法律效力,各签字国负有切实执行的义务并应接受国际监督。特别是《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力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中国政府在江泽民访美期间已签署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又签署了《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中国加入这两个公约后,有利于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例如,《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公约》第8条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该公约还有“人人有权罢工”的规定;《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第12条规定,人人有“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任何人进入本国的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根据这两个国际公约的以上规定,中国应当修改现行的工会法、制定罢工自由法等一系列有利于保障基本人权的法律、废止与国际公约相抵触的法律条款。

人权的理念在中国的历史上缺乏根基。在个体与群体的关系上,中国的传统思想和文化总是强调群体,在法律文化上则是偏重国家本位、义务本位,也忽视个人权利。从孔子的“克己复礼”到宋元理学的“存天理灭人欲”,都认为个人处于从属的地位,应当无条件地服从家庭、社会、国家的利益。儒家主张礼治,以维持“三纲五常”的封建秩序,强调个人应一切服从尊长,甚至“君要臣死,不敢不死;父要子亡,不敢不亡”。从晚清以来,在西方民主主义影响下,一些启蒙思想家认识到,把个体从群体中解放出来、实现梅因在《古代史·序言》中所说的“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乃是一种历史性的进步。

东方之所以偏重集体、而西方尊重个人,其实并非关乎地域之分、民族之异,实乃时代有别,因为,在人类社会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发展中的过程中,东西方处于不同的阶段。西方国家的早期也不尊重个人自由、权利和人格尊严,是经过多年的奋斗和抗争才逐渐把个体从群体中分离出来,形成了对个体价值和权利的尊重。

从晚清起,康有为、章太炎等都曾为个性解放和个人自由大声疾呼。“五四”时期,陈独秀、胡适等也大力鼓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想。例如,陈独秀说,“以个人为本位,每个人都有自主之权……举一切伦理、道德、政治、法律、社会之向往,国家之所祈求,维护个人之自由权力与幸福而已”。胡适也说,社会“往往用强力摧残个人的个性,压制个人自由独立精神,等到独立自由的精神都完了,社会自身也没生气了”。

不幸的是,所有这种种当时的进步思想,都被救亡图存的现实政治所压倒。连孙中山都强调要“争国权”,而不是争人权,他在《三民主义》中主张,“自由权力利用到个人,就成一盘散沙……要用到国家上去”。“五四”运动原有两大主题,一个是科学民主、个性解放,另一个是复兴民族、救亡图存,但后者却占了上风。而“十月革命一声炮响”、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后,大多数思想家更是转换了方向。孙中山认为,西方民主是压迫平民之工具;陈独秀、李大钊等由民主主义者转变为马克思主义者。等到陈独秀晚年觉悟到“自己是误入歧途”时,悔之已晚。

列宁、斯大林主义的人权观不认为基本人权应该是每一个人与生俱有的,而是认为,政府和执政党的权力和权利是与政权同生同在、不受限制约束的,至于普通社会成员的个人权利只不过是政府赐予的,予取应听由政府和党决定。在前苏联、东欧等原社会主义国家以及中国,政府总是视国家机器为至高无上的权威所在,强调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要求个人对国家尽无限的义务、甚至牺牲自己的一切,但从不鼓励、相反还遏止个人争取或保护自己权利的行动,甚至把个人主义等同于利己主义,视个人主义为万恶之源。

毛泽东在1945年召开的中共“七大”上还讲“个性解放”,认为“被束缚的个性如得不到解放,就没有民主主义,也没有社会主义…..经过民主主义才能达到社会主义,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但中共建政后,就马上改变了论调,一再批判个人主义、个性解放。从五十年代中期开始,近二十年里的每次运动都强迫群众检查、批判自己身上的个人主义;还号召“学雷锋”,要求每个人都一心为公、无私奉献,要“一不怕苦、二不怕死”地充当“党的驯服工具”、“小螺丝钉”;“文革”中甚至还要“狠斗私字一闪念”。“文革”初期,有一个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叫金训华的中学生,为了打捞一根集体的木头,与洪水“搏斗”而被淹死,事后官方媒体大肆宣传其“英雄事迹”。这种贱人贵物、视老百姓的生命如草芥的观念,与毛泽东等中共领导人大搞特权、生活奢华的现实相对比,明显地暴露出那些“大公无私、为共产主义献身”的华丽口号的虚伪性。

以国家、社会、集体利益为名,批判个人主义,蔑视、剥夺个人权利,乃是当代集权制度及其领袖维持统治的一种手段。其结果必然是,政府权力不受制约,而公民的个人权利则得不到尊重和保障。例如,中国的宪法虽然名义上也列入了公民应有权利的清单,但却从来不准备真正兑现。1982年修改的宪法还抄袭了苏联宪法的表达,增加了一条对公民个人权利的限制,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力”(第51条),由于政府可以任意根据自己的需要解释、规定所谓的“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并把政府不喜欢的事定义为违反“国家利益”,结果宪法规定的许多公民权利就事实上被勾销了。例如,政府可以把任何它不喜欢的游行示威活动都说成是妨碍公共秩序,以此为籍口而予以禁止。把个人从虚幻的集体中解脱出来、成为独立自主的个体,乃是人权得到尊重和保障的先决条件。

200多年前的《法国人权与公民权宣言》说得好,“凡是公民权利没有得到保障,政府权力得不到制约,就没有宪法…..蔑视人权或人的尊严乃是一切政治罪恶和腐化的根源”。苏联和东欧的一些社会主义政权的垮台,其深层次原因正是在于,这种体制扼杀了个人自由,阻挠个人解放,因而严重阻碍社会的发展,最后终于挡不住社会进步的潮流,而被人民所遗弃。

人类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的主流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多元的思想文化和个人本位的价值观,这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和不争的事实。不过,追求社会公正的理想至今仍有吸引人的魅力。

在中国,保障人权的斗争和努力是人类的进步、正义事业的一部份,与争取民主宪政的实现实际上是结合在一起的。人类进入二十一世纪,民主宪政主义在中国也日益赢得人心,一个真正自由、解放的新时代来临的日子将不会太远了。

本文编撰参考文献来源自网络

转自:民主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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